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豫1481刑初204號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一部刑訴[2020]5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永城市雙橋鎮(zhèn)王店村村書記職務的便利條件,在協(xié)助政府建設垃圾處理廠的過程中,將永城市政府發(fā)放給雙橋鎮(zhèn)政府垃圾處理廠的兌地費、協(xié)調費中的43867元占為己有。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將贓款全部退還。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相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城市雙橋鎮(zhèn)政府退繳贓款8903元,在永城市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34964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王某1、王某2、李某等人證言,收款及開支明細、收條、證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的過程中,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后認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案件審理期間,本院委托永城市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管理中心對王某某是否可以適用緩刑進行調查評估,永城市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管理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未向本院出具評估報告。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二、對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387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賈成宇
審 判 員 常明文
人民陪審員 王學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呂卓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