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陜0929刑初17號
白河縣人民檢察院以白河檢刑訴[20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21年6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向公訴機關提出改變量刑建議申請,公訴機關當庭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申請,本院決定延期審理,并于2021年6月25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白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吉漢、助理檢察員周玄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曉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白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經(jīng)白河縣XX中心XX學校委會研究決定,將朱某某調(diào)整到學生營養(yǎng)餐管理辦公室工作,朱某某主要負責學生營養(yǎng)餐的食譜制定、采購、出入庫登記、整理票據(jù)、報賬、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2016年10月,朱某某以XX鎮(zhèn)XX小學學生營養(yǎng)餐食堂雞肉需求量較大,本地供應商無法滿足供給為由,聯(lián)系安康市漢濱區(qū)XX市場XX店張某某(個體工商戶)采購雞肉,朱某某與張某某口頭約定,由張某某向XX鎮(zhèn)XX小學供應雞肉,按12元/斤至14元/斤不等的價格收取貨款,但以20元/斤的價格開具發(fā)票,虛開發(fā)票套取的差價款全部返還給朱某某。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朱某某多次在張某某處采購雞肉,朱某某分7筆在倉上鎮(zhèn)中心小學以領款人“張某某”、經(jīng)手人“朱某某”簽字的領條,報核雞肉款共計31934元(雞肉1596.7斤,20元/斤),XX鎮(zhèn)XX小學總務主任兼會計蔡某某將該款以現(xiàn)金支票方式交給朱某某,朱某某在銀行提取現(xiàn)金后,通過現(xiàn)金交付(含第一次采購雞肉99.4斤,20元/斤,貨款1988元)、轉(zhuǎn)賬方式共結算張某某雞肉貨款19955.60元,將剩余差價款 11978.40元(1497.3斤,差價8元/斤)據(jù)為己有。
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朱某某經(jīng)手多次從張某某處為XX鎮(zhèn)XX小學采購雞肉8928.6斤,貨款共計203256元,張某某按20元/斤或21元/斤給朱某某開具發(fā)票(含虛假供貨)。XX鎮(zhèn)XX小學將朱某某申報的上述雞肉款203256元,分21筆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票支付給張某某(農(nóng)商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3660)。期間,張某某經(jīng)常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朱某某核對差價款,累計將差價款52683元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朱某某(微信昵稱“寒冬”)。
2021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動上繳涉案款52683元。同年4月13日,被告人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與白河縣人民檢察院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白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負責白河縣XX鎮(zhèn)XX小學營養(yǎng)餐管理工作期間,利用食材采購、出入庫管理和財務報賬的便利條件,采取虛構雞肉價格、重量、虛開發(fā)票等方式套取并占有學生營養(yǎng)餐補助資金共計64661.4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積極退賠,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拘役四至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朱某某對白河縣人民檢察院的控告表示認罪認罰,并表示出深刻的懺悔,要求給予其重新做人的機會,努力工作,以更好的工作成績回報社會。同時要求本院對其犯罪行為依法進行從輕處理。
辯護人陳曉虎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事實無異議。其提出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在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幫助教育下,深刻地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構成了犯罪,并向公訴機關、監(jiān)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遞交了悔罪書,已經(jīng)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以及在案件起訴的前后將所有犯罪及其違紀所得全部繳清。綜上,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具有初犯、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請求公訴機關改變量刑建議,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jù)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及其案發(fā)前的工作表現(xiàn),給予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全家四口人,妻子王某無業(yè)在家,大女兒朱某甲15歲,在安康市XX區(qū)XX路中學讀書,小女兒朱某乙兩歲,隨母在家。白河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1年3月8日,依法扣押了被告人主動上交的涉案資金67500元,其中52683元被白河縣人民檢察院認定為涉案贓款。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白河縣人民法院主動上交涉案贓款11978.40元。
認定上述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公辦教師轉(zhuǎn)正定級審批表、身份證復印件,2016年至2020年學生營養(yǎng)餐補助資金撥付情況的相關文件、陜西省財政廳《關于財政扶貧資金動態(tài)監(jiān)控系統(tǒng)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及財政扶貧資金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截圖,套取資金對賬單明細、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現(xiàn)金支票支取資料、會議記錄、學校財務憑證,扣押清單、罰沒收入繳款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張某某、姜某某、蔡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及處理結果相互關聯(lián),且被告人及辯護人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負責白河縣XX鎮(zhèn)XX小學營養(yǎng)餐管理工作期間,利用食材采購、出入庫管理和財務報賬的便利條件,采取虛構雞肉價格、重量、虛開發(fā)票等方式套取并占有學生營養(yǎng)餐補助資金共計64661.4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積極退贓,已經(jīng)挽回所有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構成坦白;被告人認罪認罰,已經(jīng)與公訴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真誠悔罪,本案提起公訴以后,被告人在繳納涉案贓款的同時,向本院提交了悔罪書,對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自責、愧疚和悔恨,可以認定被告人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xiàn)。鑒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從寬、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故可以對被告人依法從寬、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白河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作適當調(diào)整,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對被告人朱某某的涉案贓款64661.40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聶甲俊
審 判 員 吳治衡
審 判 員 龔新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鄒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