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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1124刑初226號貪污一案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3-17   閱讀:

審理法院: 臨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晉1124刑初22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貪污罪
裁判日期: 2016-12-28
合 議 庭 :  劉紅梅閆翠平辛乃平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臨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訴刑訴(2016)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晶晶出庭支持公訴,李改平擔任記錄,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生明、被告人柴某1及其辯護人張帆、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臨縣人民檢察指控:臨縣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在2002年、2003年兩次退耕還林過程中,時任村支書的柴某某、時任村主任的柴某1、時任村會計的雷某某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商議借用他人名義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并私刻他人名章,從而套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2002年三人虛報了155.8畝,2003年三人虛報了180畝,共335.8畝。2002-2008年,三人共同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28.6032萬元和白面43760斤(折算為3.32576萬元),共計人民幣31.92896萬元。其中,柴某某借用他人名義虛報175.5畝,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14.9422萬元和23270斤白面;柴某1借用他人名義虛報128.5畝,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10.9271萬元和17835斤白面;雷某某借用他人名義虛報31.8畝,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2.7399萬元和2655斤白面;三人將各自套取的退耕還林補助款及白面非法據(jù)為己有。

2009年,三被告人商議取消虛報的退耕還林畝數(shù),不再冒領。被告人柴某某不再領??;被告人雷某某2009年領取了4560元;被告人柴某12009年領取了8640元,2010-2015年,領取了36770元,柴某1共計領取了45410元。

在偵查階段,被告人柴某1的家屬退回贓款7.5萬元,被告人柴某某的家屬退回贓款4.3萬元,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屬退回贓款3.39168萬元,三被告人共計退回贓款人民幣15.19168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有:1、退贓款人民幣15.19168萬元;2、戶籍證明、臨縣林業(yè)局關于退耕還林政策兌現(xiàn)的情況說明等書證;3、證人高某某、高某1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10份等證據(jù)證實?;谝陨鲜聦嵐V機關認為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商議借用他人名義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并私刻他人名章,從而套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柴某某辯稱:1、我記得我虛報了130多畝;2、2002—2007年領完款后,以后再沒有領;3、虛報的地都是集體的;4、領的款一部分用于集體開支。

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柴某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資格;2、被告人柴某某客觀上侵占了的是屬于柴家溝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退耕還林補助,不是國有財物;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不符合貪污罪的特征;4、本案中不應認定被告人柴某某是主犯;.5、被告人柴某某侵占的補助,并不是全部占為己有;6、柴某某借他人名義所領的補助起訴書上指控的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7、柴某某從第一次接受詢問起,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并委托家屬積極退臟,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說明被告知罪、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應對被告人柴某某減輕處罰。建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緩刑。

被告人柴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辯護人辯稱:1、本案被告人柴某1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涉案款項又不屬于村干部構成貪污罪所侵犯的客體,所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柴某1構成貪污罪,依法不能成立。2、被告人柴某1在本案中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柴某1認罪態(tài)度好.又系初次犯罪,從偵查到起訴,又到今天的法庭審理,都能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當庭又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柴某1侵占的補助款,并不是全部占為已有。(被告人柴某1為了完成上級交待的任務,接待來自四面八方的領導,建設村級公益設施(如戲臺、廟),墊付了村民1.5畝8年的退耕還林補助,推土機修路以及墊付戶戶通工程款。希望法庭能合理合法予以認定和扣除被告人柴某1的涉案數(shù)額,對被告人柴某1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雷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臨縣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在2002年、2003年兩次退耕還林過程中,時任村支書的柴某某、時任村主任的柴某1、時任村會計的雷某某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商議借用他人名義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并私刻他人名章,從而套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2002年三人虛報了155.8畝,2003年三人虛報了180畝,共335.8畝。2002-2008年,三人共同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28.6032萬元和白面43760斤(折算為3.32576萬元),共計人民幣31.92896萬元。其中,柴某某借用他人名義虛報175.5畝,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14.9422萬元和23270斤白面(折算人民幣為17685.20元),具體為2002年借用喬某某10.5畝、高光余21.5畝、柴某1014畝、高某某16畝、柴某911.5畝、郭某某11畝;2003年借用喬某某22.5畝、高某129畝、郭某118畝、高某某21.5畝;2004年-2008年175.5畝;柴某1借用他人名義虛報128.5畝,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10.9271萬元和17835斤白面(折算人民幣為13554.60元),具體為2002年借用柴某313.5畝、柴某419畝、柴某620.5畝、柴某115畝;2003年借用柴某713.5畝、柴某88畝、柴某139畝;2004年-2008年128.5畝;2009年柴某154畝;2010-2015年柴某154畝、柴某88畝;雷某某借用他人名義虛報31.8畝,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2.7339萬元和2655斤白面(折算人民幣為2017.80元),具體為2002年借用柴某113.3畝;2003年雷某某28.5畝;2004年-2008年柴某113.3畝、雷某某28.5畝;2009年雷某某28.5畝。三人將各自套取的退耕還林補助款及白面非法據(jù)為己有。

2009年,三被告人商議取消虛報的退耕還林畝數(shù),不再冒領。被告人柴某某不再領取;被告人雷某某2009年領取了4560元;被告人柴某12009年領取了8640元,2010-2015年,領取

了36770元,2009年-2015年柴某1共計領取了45410元。

同時查明:在偵查階段,被告人柴某1的家屬退回贓款7.5萬元,被告人柴某某的家屬退回贓款4.3萬元,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屬退回贓款3.39168萬元,三被告人共計退回贓款人民幣15.19168萬元。

審理中,被告人柴某1退出贓款93235.60元;被告人柴某某退出贓款124107.20元。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柴某1的供述與辯解,在我任職期間,我村2002年、2003年各實施過一次退耕還林工作,并且虛報過退耕還林畝數(shù)。2002年虛報了150多畝,2003年虛報了180多畝。虛報畝數(shù)是按照村將村民報上來的退耕還林畝數(shù)按0.6的比例折算出來與縣林業(yè)局劃定的畝數(shù)相減,2002年多余下150多畝,2003年多余下來180多畝。我與時任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支書柴某某、會計雷某某將上述退耕還林補助用于日常開支,退耕還林補助從2002年至2009年我們一直在領取,2010年開始至今只有我一個人領取,支書柴某某、會計雷某某不再領取。

2002年退耕還林時我虛報了68畝,每畝20元醫(yī)教補助,102斤白面,共領取1360元現(xiàn)金和6936斤白面。2003年退耕還林時我又多虛報了60.5畝,每畝也是20元醫(yī)教補助,102斤白面,共領取了250元現(xiàn)金和13170斤白面。2004年至2008年,退耕還林補助標準是每畝170元,我通過虛報的128.5畝每年領取21845元現(xiàn)金,5年共領取補助109225元。2009年退耕還林補助標準是每畝160元,我通過虛報的128.5畝共領取20560元。2010年,我虛報的退耕還林畝數(shù)為2002年度退耕還林畝數(shù)15畝,2003年度退耕還林畝數(shù)47畝,退耕還林補助標準變?yōu)?002年度退耕還林每畝90元,2003年度退耕還林每畝160元,我領取了2002年度退耕還林補助1350元,2003年度退耕還林補助7520元,全年共領取8870元。從2011年至2015年,我虛報的畝數(shù)沒有變,與2010年相同,標準為每畝90元,每年領取5580元,共領取27900元。2016年的退耕還林補助還未發(fā)放。

幾年來我一共通過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領取了170485元和白面20043公斤。時任支書柴某某于2002年退耕還林中虛報了84.5畝,會計雷某某虛報了3畝左右。2003年度退耕還林中柴某某虛報了91畝,雷某某虛報了28.5畝。領取標準全縣都是一樣的。2009年以后國家規(guī)定將退耕還林補助款直接打到涉及村民的個人一卡通上,我們因為怕事情敗露,商量后決定將原來虛報親戚朋友名下的畝數(shù)全部取消,但是我和我父親柴某8名下的畝數(shù)沒有讓取消。他們從2010年以后怕敗露就取消了虛報的畝數(shù),當時鄉(xiāng)政府也讓自查自糾,柴某某和雷某某就不再領取退耕還林補助。柴某某、雷某某虛報畝數(shù)領取的補助應該是用于日常開支了,因為當初退耕還林畝數(shù)領取的補助各自享受了,他們也沒有為村集體花過錢,他們領取的白面應該也是賣了,具體賣了誰我也不清楚,各自處理各自的。每100斤白面要拋去4斤運費,因此我實際領取的白面是19275公斤,上述白面我都按照每袋43元低價銷售出去了,每袋50公斤,共385袋,共賣的16555元,以及上述的現(xiàn)金補助170485元共187040元。

2003年左右我村修建村村通工程時,我將白面都賣給了工程隊工頭劉乃郁。劉乃郁是臨縣人,具體哪里人我也不清楚。我們沒有履行手續(xù),我從兔坂糧站將白面拉出后給劉乃郁打了電話,他就過來給了我錢把面直接拉走了。

2002年至2009年,我們?nèi)宓耐烁€林補助都是會計雷某某去兔坂信用社領取并負責發(fā)放給村民各戶,最后我與支書柴某某、會計雷某某將各自虛報畝數(shù)補助分開領取。從2010年以后,我從我的一卡通中領取。我以我的名義和親戚朋友名義虛報的。2002年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的情況是:柴某3(哥哥)13.5畝,柴某4(實際名字是柴某5,哥哥)19畝,柴某6(哥哥)20.5畝、還有我本人15畝,共68畝。2003年了虛報畝數(shù)的情況是:柴某7(侄兒)13.5畝、柴某8(父親)8畝,還有本人39畝,共60.5畝。2002年退耕還林柴某某借用喬某某10.5畝,柴某911.5畝,柴某1014畝,郭某某11畝,高某某16畝,高某121.5畝(這個不太確定);2003年退耕還林柴某某借用喬某某22.5畝,郭某118畝,高某129畝,高某某21.5畝。2002年退耕還林雷某某借用柴某11虛報3.3畝;2003年退耕還林雷某某借用他本人名字虛報28.5畝。

2002年我實際退了23畝,2003年我實際退了14畝,都是用我的名字柴某2報上去的。借用戶名的事情,這些村民都不清楚,只有我和柴某某、雷某某三個人清楚。

2002年上報退耕還林面積時我和村支書柴某某、會計雷某某在村委辦公室一起商量,支書柴某某提出要把村民報上來的畝數(shù)弄少一點,剩一點當做我們的辛苦費,當時我和雷某某也同意了。就上述事情,和柴某某、雷某某在村委辦公室商量后,還去雷某某家中商量過3、4次。最后確定按照0.6折算,2002年我們將村民報上來的退耕還林虛畝數(shù)按照一畝折成六分的方式折下來后,將縣林業(yè)局給我們村規(guī)劃的總面積減去折下來的總畝數(shù)再加上大涼山的一塊集體地(林場造過林,還沒有分配給村民)畝數(shù)算出共多余150多畝,多余的150多畝我們?nèi)松套h借用各自親戚朋友戶頭虛報畝數(shù)將退耕還林的補助套取出來。在2003年上報退耕還林的時候也是我們?nèi)嗽诖逦k公室一起商量,由我和柴某某、雷某某三人定下0.6折算的方式,另加的一塊地是馬棚居的集體地,這樣折下來多余180多畝。退耕還林花名表和借用戶頭的名章都是雷某某一手辦的。兩次具體辦理手續(xù)都由雷某某具體負責的。我們按照職務高低和出力多少確定的,支書柴某某占用的分數(shù)最多,會計雷某某最少。三人借用名字名下的畝數(shù)不一致是因為當時我們商量各自找關系好的出不來事的人,我當時人氣好找的人名多。剛開始的幾年是由雷某某從信用社一起領出后再分發(fā)給我們,后面我們?nèi)烁髯阅弥栌妹窒碌耐烁€林登記本和名章去信用社領取。我們?nèi)颂兹?30多畝退耕還林補助款的事情,借用名字的村民不清楚,就我們?nèi)饲宄?。我?002年和2003年退耕還林中實際退過,用我小名柴某2的名義報上去的。我貪污142725元和白面17275公斤,經(jīng)我仔細回憶,面數(shù)應該是市斤,不是公斤。

名章、每年領退耕還林補助時由雷某某簽字的那些退耕還林登記本是在2012年“7.27”洪災時被洪水沖走了。

我于2003年領取2002年度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的1360元醫(yī)教補助和6800公斤面粉(標準是100公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2004年領取的是2003年度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的補助4615元和10475公斤白面,其中2002年退耕還林畝數(shù)的補助是1360元醫(yī)教補助和6800公斤白面(標準是白面100公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2003年退耕還林畝數(shù)的醫(yī)教補助1050元,第二次糧食折現(xiàn)2205元,白面3675公斤(標準是白面70公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糧食折現(xiàn)42元/畝)。2004年度至2008年度退耕還林補助的標準是170元/畝,我實際是按160元/畝領取的,每年領19280元,5年共領取96400元。2010年領取的2009年度的,畝數(shù)成了54畝(標準是160元/畝),共8460元。2011年領的2010年度的,其中2002年15畝(標準是90元/畝),共1350元;2003年39畝(標準是160元/畝),共6240元。2011年度至2015年度的標準是90元/畝,共54畝,共24300元。我一共套取了:退耕還林補助款142725元和17275公斤白面。

我記得柴某某和雷某某是2008年或者2009年不領取退耕還林補助的,我們是一年下的,但以表為準。通過我們當年自查自糾,我們下了我們的虛報畝數(shù),不再虛報后國家就不再發(fā)放虛報的補助了。

我記得2002年、2003年、2004年是雷某某統(tǒng)一領取再發(fā)放的,以后是各自領各自的,以兔坂鎮(zhèn)信用社發(fā)放表為準。關于我父親柴某8名下8畝的事我記錯了。

我將貪污出來的退耕還林補助還有部分用于捐助,不是全個人花了。我們村修橋我捐助了6萬多,向陽村、高家溝村、岔溝村、曹家畔村委修學校時一共捐助了1.5萬左右。這些都是行了其他村委的門戶了,我們村修戲臺我也捐了5萬元。以上所說6萬多元和修戲臺的5萬多元我給了工人了。2009年以后政府直接打到我的一卡通上,戶名是柴某1。一卡通現(xiàn)在在家里,由我保管。給村里硬化村村通的路花了13000多元,當時是給了我們村負責施工的柴某12、柴某6、高某2三人。我同意將我套取出來的退耕還林款補助退給國家。

高某1和高某某兩人的年齡和雷某某相似,再說我們?nèi)私栌妹痔搱蟮漠€數(shù)應該差不多,虛報的畝數(shù)我和柴某某的差不多,但雷某某虛報的畝數(shù)太少,應該是雷某某虛報并領取的。高某1和高某某是胡家圪垯自然村,屬于我們柴家溝行政村下轄的村民小組,他們應該是遠房的叔侄關系。

檢察院調(diào)查開我們后,我實際上和柴某某見過面。上次問話時我沒有實話實說。在柴某某從外打工回來到臨縣的家后的晚上10點左右,我和我老婆白某某一起相跟上去過柴某某的家,當時柴某某的老婆也在。我跟柴某某說檢察院已經(jīng)問過我當年咱們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的事情了,我已經(jīng)把我虛報的情況都實說了,你虛報的事情我也把我記得情況也說了。他沒說啥,過了一會他跟我說經(jīng)他回憶2002年和2003年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套出來的面,當時用于獎勵村里刨坑的村民了。

當時退耕還林時涉及我們村三個村民的4.5畝地,當時他們沒有同意退,但是退耕還林補助發(fā)放開后,他們又找村委要求也給他們發(fā)放補助。因為我有虛報出來的退耕還林補助,我就從虛報畝數(shù)套出來的補助中給他們?nèi)酥×?000元左右,前后共支取了6年,時間分別是2003年度至2005年度,2009年度至2011年度,還有在我擔任期間支付的招待費用2萬元左右(2012年之前我村的招待費沒有從村委的賬上支付,由我自己支付了),剩下的6萬多元我自己日常開支了。

2002年退耕還林時高某1名下的14畝和高某3名下的16畝退耕還林補助款由我們村的胡家圪垯自然村的30個勞力享受著,因為他們村實際上退了30個勞力的30畝地,當時嫌手續(xù)麻煩,支書柴某某和胡家圪垯組長高某3商量的,借用的高某3名義報了16畝,用高某1名義報了14畝,領取補助款后讓他們再分發(fā)給那30個勞力(從2002年的退耕還林開始)。他們倆個是村干部,高某3是組長,高某1是會計。

2、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我沒有及時到案接受調(diào)查是因為我一直在貴州打工。在我擔任柴家溝村支書期間我村實施過2次退耕還林工作,2002年1次,2003年1次。在我村實施退耕還林中,存在虛報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的情況。我本人,還有柴某1、雷某某,他們都是我村的村民。柴某1是我們村實施退耕還林時的村委主任,雷某某是當時的村委會計。2002年我們?nèi)颂搱罅?50多畝,2003年我們?nèi)斯餐搱罅?80畝左右。我本人于2002年退耕還林時虛報90多畝,2003年退耕還林時虛報了60多畝,具體數(shù)據(jù)記不清了。柴某1在2002年退耕還林時虛報60多畝,2003年退耕還林時虛報了也是60多畝,具體數(shù)據(jù)記不清了。雷某某套取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一次是3.3畝,一次是28畝左右,具體哪一年是哪次我記不清了。我們借取本村其他村民的名字將虛報的畝數(shù)報上去,將補助款領出來。我本人領取的年度是2002年度至2007年度,套取的退耕還林補助共領了6年。從2008年度以后不再領取,我知道柴某1領取的年度是2002年度至2007年度,2008年以后我不擔任村干部后,不清楚他是否還繼續(xù)領。我知道雷某某領取的年度是2002年度至2007年度。2002年時,我村里實施退耕還林時,縣林業(yè)局給我村規(guī)劃好總體的退耕還林畝數(shù)后,我和柴某1、雷某某三人將村民報上的退耕還林畝數(shù)按一畝折成六分折下來,規(guī)劃的總畝數(shù)減去折下來的畝數(shù)后再加上我村大梁上的集體地(林場造過林),一共多余150畝。2003年的情況和2002年時的情況一樣,規(guī)劃總畝數(shù)減去折下來的畝數(shù)再加馬棚居集體地的畝數(shù)一共多余180多畝。剛開始虛報畝數(shù)時沒有商量分配的事情,在借用村民名義虛報畝數(shù)時我與柴某某、雷某某各自提供了村民的名單,后雷某某按照我們?nèi)颂峁┑拿謱?002年的150多畝和2003年的180多畝攤到我們提供的村民的名字上。2002年我村里實施退耕還林時,縣林業(yè)局規(guī)劃總畝數(shù)時,我和柴某1、雷某某三人陪同縣林業(yè)局工作人員時,我們?nèi)讼胪ㄟ^林業(yè)局工作人員多規(guī)劃點退耕還林面職,畫圖時手松一松,這樣就能套出點錢,這樣的話招待費用就不用和老百姓攤派。那天晚上我們來到雷某某家中商量時,因為之前我讓村民小隊長柴某13、柴某10量過村民的虛畝的實際數(shù)據(jù)是六分左右,所以我就提出按照0.6折將虛畝數(shù)折算下來,柴某某和雷某某當時也同意了。之后雷某某說要將多余下的畝數(shù)往出套錢手續(xù)得借用其他人的名字,把這多余下的畝數(shù)報上去。柴某1說找咱們村村民的名字將畝數(shù)報上去將錢套出來,我們也都同意了。我們?nèi)司透髯詣澇龈髯钥煽康娜耍诺揭黄鹬谱骱帽砀癫⒛切┊€數(shù)攤派到這些人名字上,之后將表報到兔坂鎮(zhèn)政府的林業(yè)站。套回來的錢怎么分具體沒有說,說錢回來后再商量怎么處理。錢回來后,雷某某給了我?guī)讉€我虛報名字的退耕還林登記本,也給了柴某1幾個他提供的名字的退耕還林登記本,讓我們各自將各自虛報名字上的補助領出來。我們領上述補助款需要拿上退耕還林補助的登記表和個戶的名章。我們?nèi)松塘繘Q定讓雷某某找人把相關村民的名章刻出來,這些名章雷某某提供的。但我不知道雷某某找誰刻的,應該是他刻的。我在2008年底不擔任村支部書記移交工作時,已將這些名章移交給雷某某了。雷某某和柴某1各自將各自提供的村民名下套取的退耕還林補助款拿走了。我當時很清楚他們倆各自套取了多少錢,現(xiàn)在記不清了,補助標準都是一樣的,給我點時間能慢慢算出來。其中2002年退耕還林借用高某某虛報16畝,柴某1014畝,郭某某11畝,柴某910.5畝,高某114畝,總畝數(shù)為65.5畝。2003年退耕還林借用高某1名字虛報29畝,喬某某22.5畝,郭某118畝,一共69.5畝。2002年柴某1利用柴某3虛報13.5畝,柴某419畝,柴某115畝,柴某620.5畝,一共68畝。2003年柴某1利用柴某8虛報8畝,柴某713.5畝,柴某139畝,一共60.5畝。2002年雷某某利用柴某11虛報3.3畝,2003年雷某某利用他本人名字虛報28.5畝。高某1和高某某肯定是我們?nèi)酥械囊粋€借用著,我沒有領高某1和高某某名下的補助款,應該是柴某1和雷某某中的一人領了,柴某3、柴某4、柴某6是柴某1的同胞哥哥,柴某7是他的親侄子,柴某14的親兒子,柴某8是柴某1的父親。柴某11是雷某某的侄兒。高某1、柴某10、高某某是我的朋友,郭某某是我的挑擔,柴某9是我的弟弟,喬某某的父親是柴某10,郭某1和郭某某是一個人的兩個名字。同一年度的凡是這些村民以真實名字上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的,我們就用他的小名虛報畝數(shù),如果他用小名真實上報畝數(shù),我們就用他的大名虛報畝數(shù)。被借用名字的這些人本人都不清楚借用他們名字虛報套取退耕還林補助款的情況。退耕還林補助到了兔坂鎮(zhèn)信用社后,信用社通知村委,再由我們通知村民,有時我們讓雷某某一塊代領出來回村后再發(fā)給村民,有時村民個戶各自去信用社領取。

我于2003年領取2002年度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的1310元醫(yī)教補助和6550公斤白面(標準為白面100公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2004年領取的是2003年度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的補助5619元和11415公斤白面,其中2002年退耕還林畝數(shù)的補助是1310元醫(yī)教補助和6550公斤白面(標準為白面100公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2003年退耕還林畝數(shù)的醫(yī)教補助1390元,第二次糧食折現(xiàn)2919元,白面4865公斤(標準為70公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糧食折現(xiàn)42元/畝)。2004年度至2007年度退耕還林補助的標準是170元/畝,我實際是按160元/畝領取的,每年領21600元,4年共領取86400元。我一共套取了退耕還林補助款93329元和17965公斤白面。我們?nèi)藢⑻峁┑奶摷倜痔壮鰜淼陌酌嬖诩Z站兌成現(xiàn)金,現(xiàn)金由雷某某保管。我不清楚用面兌成的現(xiàn)金現(xiàn)在在哪里了,得問下雷某某。兌換現(xiàn)金的標準比當時的市場面價每袋低1元或者2元,每袋是25公斤。我現(xiàn)在同意將我套取出來的退耕還林補助款退給國家,我將套取出來的這部分錢自己花了,用于平常日常開支和供孩子們上大學,還有一部分錢墊付了集體開支。

2004年向克虎鎮(zhèn)的建林買了5500株棗樹苗,共5500元,棗樹苗分了村民;2005年買了樊某某9600元棗樹苗,買了青塘2800元核桃苗。付了雷某某6400多元退耕還林錢,付了我們村血漫井(音譯)修路4300多元,付了農(nóng)業(yè)稅2400多元,付了退耕還林招待費1500多元,給村委賬上墊付30000元左右的招待費。以上墊付的資金都沒有上會,都是我自己決定的。

大概在2016年4月份左右,柴某1給我打電話,我沒有接。后來我給他打過去,他說檢察院調(diào)查我們在2002年和2003年退耕還林的事情了,柴某1還跟我說我回去了先去見一下他。我于2016年6月19日晚從貴州打工處回到臨縣兔坂鎮(zhèn)移民村的家中,回去后我就用我的電話(號碼為15834242275)給柴某1打電話說我回來了,讓柴某1過來我家。過了一會柴某1和他老婆騎著摩托就來到我們家,當時我老婆也在家,坐下后我們就聊起檢察院調(diào)查我們的事情。我問了下調(diào)查他虛報的情況,也問了他調(diào)查我的情況。他大概和我說了下我虛報時借用的名字也不少。又一次接觸的時間是在檢察院對我問話的第二天早上,我還睡著了柴某1就過來找我,我就把檢察院問我的話和我回答的內(nèi)容情況都告訴了他,然后我就說當時的有些事時間長了記不清了。

2002年和2003年退耕還林虛報這330多畝套取補助款最少商量了兩次,2002年和2003年每年最少商量了一次。我們?nèi)嗽诶啄衬臣抑猩塘康挠∠蟊容^深,應該也在村委辦公室商量過。

剛開始發(fā)糧的時候,我們確實有給集體開支的想法,但從2004年以后發(fā)的錢多了,我們就動了歪念,就拿著各自借用的名字名下的補助款領上自己享受了。

我在2002年虛報的高某1名下的14畝不是我享受了,是胡家圪垯村勞力享受了。還有使用喬某某名字虛報了10.5畝,以前沒有想起來,現(xiàn)在想起來了。我前幾次跟你們說的借用柴某9名字虛報10.5畝,實際上是11.5畝。高某1名下的14畝是2002年我們村的胡家圪垯村實際退了30畝集體土地的一部分,這30畝是30個勞力的地,花名表上需要寫30個名字,制作30個登記本,嫌麻煩就將這14畝統(tǒng)一寫到高某1名下,領出來后讓他們統(tǒng)一分了。我借用的高某3名義報的16畝是上述30個勞力地的一部分。我們將30畝勞力地統(tǒng)一寫到高某1和高某3的名字下,領取補助款后讓他們再分發(fā)給那30個勞力。2002年退耕還林補助發(fā)放時,就將補助款發(fā)放給這30個勞力了。剛開始時我們商量借用名字套取后來補助款時,我們就提出讓雷某某負責手續(xù)、花名表、刻名章的事情。我愿意主動退繳2002年至2008年套取出來的退耕還林款,請你們轉告我的兒子柴某讓他籌集錢交了公。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在2002年和2003年,我們村每年開展過一次退耕還林工作。當時我擔任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的會計,我和時任支書柴某某、主任將村民報上來的退耕還林虛畝數(shù)按0.6的比例折算出來與縣林業(yè)局劃定的畝數(shù)相減后,2002年時多余下來150多畝,2003年多余下來180多畝。時任支書柴某某、村主任柴某2,還有我三個人開會商議把多余下的三百余畝用我們?nèi)嗽诖謇镉H戚明友的名義報上去,退耕還林的錢下來后,我們?nèi)烁髯詫⒆约簣笊先ビH戚朋友名下的補助款領取日?;ㄤN。上報退耕還林面積時,村支書柴某某、主任柴某1還有我在村委辦公室,他們兩個都說要把村民報上來的畝數(shù)弄少一點,我們也要剩一點,當做我們的辛苦費,當時我也同意了。最后確定按照0.6折下來后能剩余150多畝,在2003年的時候也是我們?nèi)嗽诖逦k公室一起商量,由支書柴某某和主任柴某1和我定下0.6的折算方式,剩余180多畝,兩次辦理的相關手續(xù)都是由我負責。

2002年退耕還林時:我借用我侄兒柴某11虛報了3.3畝。柴某某借用喬某某的名義虛報了10.5畝,借用柴某9名義虛報11.5畝,借用柴某10名義虛報14畝,借用高某1名義虛報21.5畝,借用高某某名義虛報16畝,借用郭某某名義虛報11畝,一共84.5畝。柴某1借用柴某3名義13.5畝,柴某419畝,柴某1本人的名字15畝,柴某620.5畝,一共68畝。2002年我們?nèi)颂搱笸烁€林畝數(shù)一共155.8畝。2003年退耕還林時:我用本人的名字虛報了28.5畝;柴某某借用郭某1虛報18畝,喬某某22.5畝,高某129畝,高某某21.5畝,共91畝。郭某1和郭某某是一個人的兩個名字,柴某某用這個人的兩個名字分別虛報了一次。柴某1的情況是以柴某1名義虛報39畝,柴某713.5畝,柴某88畝,共60.5畝。2003年我們?nèi)颂搱笸烁€林畝數(shù)為180畝。上述的這些人基本上都有涉及退耕還林,但虛報的名單上基本上都是重復,同一年度的凡是這些村民以真實名字上報退耕還枳畝數(shù)的,我們就用他的小名虛報畝數(shù),如果他用小名真實上報畝數(shù),我們就用他的大名虛報畝數(shù)。我記得不重復的有喬某某、高某某、高某1、柴某11,這幾個人的地都不涉及退耕還林。

2002年以我的名義實際退了15畝,當時登記表上填寫的是雷某1。2003年沒有。

在2004年以前,發(fā)放的是醫(yī)教補助和白面,每畝每年20元醫(yī)教補助和每畝每年102斤白面,我共領取了面粉3600斤,還有醫(yī)教補助700元左右。支書柴某某領取了醫(yī)教補助5200多元和白面26000多斤,主任柴某1領取了醫(yī)教補助3900多元和白面20000多廳。2004年發(fā)給糧食補助款以后,我們利用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一共領取了35萬多元,其中我領取了3萬多元,支書柴某某共領取了16.8萬多元,主任柴某1共領取了12.3萬多元。2010年至今柴某1還領取了3.3萬多元,因為從2010年以后每年退耕還林補助款的標準變成90元。

2004年到2009年每年每畝發(fā)160元糧食補助款,6年共領取了3萬元左右。從2010年以后就將虛報的畝數(shù)下了,不再領取補助款。我每年領取退耕還林的錢都自己日常零碎開支了。補助款的發(fā)放標準一樣,都是根據(jù)虛報畝數(shù)領取了退耕還林補助款,支書柴某某領取的年度和我一樣,也是2010年以后就將虛報的畝數(shù)下了,不再領取補助款。主任柴某1在2010年以后本人和他父親柴某8名下的虛報畝數(shù)補助款還是由柴某1一直領取至今,虛報的其他親戚朋友名下的畝數(shù)也是在2010年以后取消了。他們領下的款都是各自日常開支了,因為退耕還林時我們?nèi)松塘烤褪且烟搱笸烁€林畝數(shù)套取出來的補助款領出來自己花。

2002年到2009年期間都是先由柴某某與兔坂信用社說好領取時間,再由我去信用社領取現(xiàn)金和《以戶糧款發(fā)放登記表》,之后我就按照登記表將各自村民的補助款發(fā)出去。當時村民還必須拿名章蓋章,再由我在各自村民拿的退耕還林登記本上簽字。我們也將各自虛報戶頭的名字的名章在登記表上蓋章后將各自套取的補助款領走,每年如此。2009年以后國家規(guī)定將退耕還林補助款直接打到涉及村民的個人一卡通上,再沒有會計代領的情況。我們因為害怕事情敗露,所以商量后決定將原來虛報親戚朋友名下的畝數(shù)全部取消,但是柴某1說他自己名下和他父親柴某8名下的畝數(shù)不要取消。

2002年和2003年給鄉(xiāng)政府上報的退耕還林花名表是我制作的,虛報的名字是我和柴某某、柴某1各自提供。

我領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度共7個年度的2002年退耕還林3.3畝的補助款,領取了2003年度到2008年度共6個年度的2003年退耕還林28.5畝補助款。柴某某領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度共7個年度的2002年退耕還林84.5畝補助款,領取了2003年度到2008年度共6個年度的2003年退耕還林91畝的補助款。柴某1領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度共6個年度的2003年退耕還林91畝的補助款。柴某1領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度共7個年度的2002年退耕還林68畝補助款,領取了2003年度到2008年度共6個年度的2003年退耕還林60.5畝補助款。2009年至今柴某1還領取2002年退耕還林以他自己名義虛報15畝和2003年以自己名義及柴某8名義虛報的39畝和8畝,其余的虛報畝數(shù)不再享受。

2009年1月我當上支書后,我通知柴某某、柴某1取消虛報畝數(shù),不想再做這些冒險的事情。后來我和柴某某都同意并取消掉,柴某1說他本人名字和父親柴某8名字上虛報的畝數(shù)不取消,還要繼續(xù)享受,其他虛報的取消了。

我于2003年領取2002年度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的66元醫(yī)教補助和333.6斤白面(標準是白面102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2004年領取2002年度和2003年度退耕還林虛報畝數(shù)的636元醫(yī)教補助和3243.6斤白面(標準是白面102斤/畝,醫(yī)教補助20元/畝);2004年度至2008年度退耕還林補助的標準是170元/畝,我實際是按160元/畝領取的。2005年至2009年我共領取了2004年度至2008年度的退耕還林補助25440元。2009年度以后的退耕還林補助款我再沒有領。我一共套取了退耕還林補助款26142元和3577.2斤白面。套取出來的白面一部分自己吃了,一部分給了親戚朋友。

2009年我當上支書后,前任支書柴某某將我村村民柴某15的1.5畝和柴某16的0.5畝沒有報上去,2009年以前都是由柴某某按照標準個人支付給他們。2009年柴某某給我移交工作時說這兩戶的畝數(shù)那會漏報了,讓我給解決了。2009年到2011年按照160元每畝標準個人支付給這兩戶村民,

2012年到2014年按照90元每畝標準個人支付給這兩戶村民,先后共個人支付1500元。2005年我村買了兔坂鎮(zhèn)教委樊某某8000元棗樹苗,由我個人支付。2005年或者2006年買了縣林業(yè)局劉某某6000元的核桃樹苗,由我支付。除了剛才說的因集體花銷外,套取出來的錢都自花了。柴某某和柴某1將套取出來的退耕還林補助款他們領出來后各自拿走了,用于個人生活開支。我們買樹苗是為了退耕還林分給村民種樹,實際情況是棗樹苗和核桃樹苗都分給村民了,到底有沒有栽我也不知道。

我們村里的戲臺大概是2009年到2010年期間修的,當時我是村里的支書,柴某1是主任,高某1是會計。修戲臺和村委沒有關系,村委也沒有開過會,也沒有協(xié)商過,都是柴某1哥哥柴某14組織的共7個人經(jīng)領修的,村委和村民都沒有出錢。當時修戲臺時也修了一座廟,村委也沒參與,都是柴某14組織的7個人修的,村民也沒有出錢,資金都是這7個人籌得,就是廟里開光時都給村民發(fā)的請?zhí)屓?,然后村民們?nèi)チ?,大多?shù)人上了布施,有錢的多上,沒錢的少上。當時開光時因為我會寫字,所以他們邀請我以村民的身份幫他們記賬,和村委沒關系。我記得當時修廟時的錢柴某14他們還在村里張貼公示了,記得是修戲臺和廟共花了31萬多,布施聽人們說是收了二十七八萬。這些都和村委沒關系,都是個人的行為。我村的戲臺修起后經(jīng)營管理權歸柴某14,村民們要用的時候非得經(jīng)過人家同意才能用,不然不讓用。我們村的“村村通”公路硬化是在2009年,當時是交通局投資硬化,但是村里不夠3.5米寬的路基,村里負責拓寬,涉及到誰家跟前,就是給人家一點工錢讓人家自己拓寬,村委拓寬路基大概花了一萬七八,這一萬七八都給了相關村民了。這部分錢是村委出的,當時我是村里支書,村里賣了200畝左右的地,賣了一萬一左右。村委開會協(xié)商了以后,然后喇叭上告知村民,讓村民過來賣,賣的時候也沒有協(xié)議和合同,會計做個記錄,賬本上沒有記載。修路時開過會,但也沒有會議記錄。我墊付了有四千分兩次給了我村的高某2,剩下的一兩千應該是柴某1出了,因為他哥也修路了,具體不太清楚。

在2005、2006年期間我記得給過村民四次棗樹苗、核桃樹苗,2005年向縣林業(yè)局劉某某買過6000元錢的核桃樹苗;2005年向原兔坂教委的樊某1(小名樊某某)購買了8000元的棗樹苗子。在此期間還向兔坂糧站的建林(姓氏記不清了)購買了5500元的棗樹苗子,還有向我們村高某4買過2500元的杏樹苗子,這個是柴某某買的。這些錢我付了兩次,向劉某某買的6000元和向樊某某買的8000元是我付的,剩下的建林和高某4的應該是來虎付的。我付的都有付款的條子。因為國家發(fā)的柏樹、刺槐、枸杞、梅槐、杏樹苗子,不發(fā)棗樹和核桃苗,村民們想栽些核桃和棗樹苗子,正好柴某某和賣棗樹核桃苗子的人都是好關系,所以就買了。我們村每年都維修田間路,柴某某應該墊付過維修田間路款,因為每年都是村支書弄得維修了,錢也是支書墊了,具體墊了多少不清楚。在我擔任村干部期間,合理的必要的招待費是村委出,但是個人隨便招待村委不管。村委出的肯定上賬,個人的不上村委的帳。

2009年我們虛報的畝數(shù)申請取消后,柴某某給我說他借名虛報的名章和退耕還林本問我要不,我說取消都取消了,還要那本干嘛。就是提了下,沒有移交。

2008年柴某某借用的那幾個人名下的退耕還林款肯定是他領走了。高某1和高某某這兩個名字是柴某某借用的,因為高某某父親高某3和柴某某關系比較好,高某1和柴某某是朋友關系,因為當時虛報的名字表是我做的,我記得很清楚。

2006年柴某某當支書期間,我替柴某某給高某4付過2500元杏樹苗子錢。他當支書期間五次招待林業(yè)局的人共花了1320元,我替柴某某支付了,我有條子。所以我在2008年的時候和他商量的他借用的高某1的退耕還林錢我領了,和上面兩次我替他出的錢頂平了。這個事情柴某某清楚,我和他說過,他也同意。

2002年、2003年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借用的名字,我借用的是我刻的,柴某某的也是我刻的,柴某1的我記不得了。大部分都是在兔坂鎮(zhèn)上刻的,還有一部分在城里刻的,一個就是兩三塊,錢是我出的。這些名章誰借用的誰拿走了,我不知道他兩個的,我的我拿走了,柴某11的名章我扔了,找不見了。

我和柴某16是叔伯兄弟。前兩次說的退耕還林標準記錯了,所以2003年套取的錢和面數(shù)量算錯了,2003年的標準是70公斤每畝,錢是62元每畝,按這樣算下來就對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高某某的證言,我平時務農(nóng),有時出來打幾天工。我村聽說搞過退耕還林,具體什么時間搞的不清楚。我沒有地,沒有退耕還林。我父親高某3退過,具體多少我不清楚。我父親不在家,一直在太原打工,我打電話問下他具體情況再和你們說。(三分鐘之后)我父親高某3說他在2002年退耕還林時,實際退了31畝,按村里定下的一畝不知道按多少折下來是19畝,這19畝的退耕還林他一直享受著。除了這19畝外,再沒有其他地退過。我父親還有個小名叫高某某。我和我父親、柴某某是一個村的。我父親高某3和柴某某是朋友關系,我與柴某某的兒子柴艷云是同學。誰也沒有和我們說過有人借用我父親的小名高某某上報過退耕還林。

2、證人高某1的證言,我們村搞過退耕還林,有的是2002年退的,有的是2003年退的。2002年我個人的地不涉及退耕還林,2003年我涉及29畝。我一直領的也是2003年涉及的29畝退耕還林補助。我們村就我一個高某1,我是胡家圪垯組的,柴家溝本村還有一個,也是農(nóng)民。關于退耕還林款后來打到我的銀行卡上時,我才發(fā)現(xiàn)我的名下多了14畝退耕還林的地,并且款也打在我的卡上了。后來柴某某給我說了具體情況,我想既然打到我的卡上了,我肯定不給他。后來商量的說,我把這14畝的錢領了,然后給村里的50個勞力分了。我們村的高某3和我的情況一樣,開始也不知道自己名下有2002年退耕還林的16畝,后來打到卡上后才發(fā)現(xiàn)了,也是和柴某某商量的高某3把這16畝的錢領了,然后分給村里的50個勞力。50個勞力分我倆這30畝地,一人分6分地,具體錢數(shù)記不得了。

2003年涉及的29畝,剛開始有時是雷勇勇都領回來后,在村里喇叭上吆喝,讓村民拿上名章領,領的時候蓋上自己的名章,有時是自己拿上名章去信用社領取。剛開始在兔坂糧站直接領了兩次面,剩下的是錢。柴某1當主任時我們村修過戲臺,但是是他哥柴某14修的,全村的人都出過錢,但是這都屬于他哥柴某14的,誰家用都要給人家說,煙也要給人家兩條。

退耕還林時我們村發(fā)過核桃苗、棗樹苗,但都是扶貧辦、政府部門發(fā)的,強制讓人們栽了,根本不是村里出錢發(fā)。我和柴某某是一個村的,沒有什么特殊關系,見了就是清清義義。

3、證人喬某某的證人證言,我村大概是2002年、2003年搞過退耕還林。我家的退了兩次,一次退了14畝,一次退了20多畝,具體數(shù)字我記不清了,這畝數(shù)都是按村里折出來的畝數(shù)。以上畝數(shù)都在我父親喬全友名下,我自己沒有退。上述畝數(shù)的退耕還林補助剛開始由我父親喬全友領取,十來年前我父親去世就一直由我領取著。按發(fā)放標準我們都領了,具體多少我們沒有算。剛開始的幾年都是由我村時任會計雷某某從信用社統(tǒng)一領出來后再由我們向雷某某領取,領取時還要蓋我父親喬全友的名章。我當時就沒地,沒有退過,也沒有享受過。我父親和柴某某是朋友,我和柴某某的兒子也是朋友,一直處的不錯。我父親還叫柴某10。

4、證人柴某17的證言,我是柴某某之弟,又名柴某5。我從小叫柴某17,在我們村上初中我自己給自己起了名字叫柴某5,后來記不得畢業(yè)沒了,戶口、身份證我一直用柴某17的名字。村里的人大部分不清楚,也有一部分人知道我柴某5的名字。我退耕還林過,不是2002年就是2003年退的。當時量的4畝多,村里按1畝折成6分,我實際享受的2.5畝。每畝補助一百五六十元,領了8年,后來每畝補助90元,一直領至去年。剛開始的幾年是我村會計雷某某一起領回來后,我們再向他領取,領取時在一張表上蓋上自己的名章。這錢領出來后都是自己花了。后來統(tǒng)一辦了一卡通后,補助就直接打到一卡通上,我們自己拿上一卡通去信用社領取。我的另一個名字柴某5名下沒有退過,我一直用的是柴某17這個名字。誰也沒有和我說過要借用我的名字退耕還林。我和柴某某是兄弟關系,他是我哥。

5、證人白某某的證言,我是柴某1之妻。大概在十來天前(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的晚上,我丈夫柴某1讓我和他相跟去柴某某家,當時去后,柴某某的老婆香蓮也在家。我就聽見他們商量檢察院調(diào)查村里的事,還叫柴某1談過話,其他的我是家庭婦女也沒再留意聽。當時就我們四人。我和柴某1與柴某某家平時基本沒來往,這次去也是因為檢察院問村里的事,不然也不會去。

6、證人柴某18的證言,我是柴某1之兄,又名柴某6。2002年以柴某18的名字退了20.5畝,2003年退耕還林以柴某6的名字退了3畝,這些畝數(shù)是量過我的地后按村里定下的標準折下來后退的,我只退過這些,也只享受過這些退耕還林補助。我記得領了兩年的面,記不得是否領過錢。后來又領了幾年錢,記不得在哪里領的,再后來辦了一卡通后,我就用信用卡領的,在信用社自己領。我刻過柴某6的名章,有時村委需要的話也把這個名章領走用過,是給誰用了我記不得。柴某1是我的弟弟。我的名字平時柴某19和柴某18都用了。

7、證人柴危偉的證言,2009年到2011年期間擔任村民代表,當時雷某1是支書,柴某1是村委主任,高某1是會計,期間我們村修過戲臺。修戲臺錢,村委沒有召集我們村民代表,也沒有叫我過去討論過修戲臺的事。戲臺不是村里修的,是我村村民柴某14牽頭組織的個人修的,同時也修了一座廟。修戲臺時,因為是人家個人修的,所以村民們沒出錢,村委也沒出,就是在廟里開光時人們上了布施。修好戲臺后一直是柴某14管理的。人們用戲臺還要給柴某14打招呼,不然人家不讓用。我們村里的路是柴某某當主任、雷某1當支書時硬化的,具體時間記不得了。我擔任村民代表期間,我們村賣過一次機動地。當時喇叭上喊得賣了,村里的人們買地的可多了,零碎的賣了,我是沒買過。柴某某當支書時,我也領過核桃、棗樹苗,記得是當時退耕還林時發(fā)的,具體時間記不得了。

我們村退耕還林我有1.5畝未報,后面村委也沒有給我補發(fā)。我家沒有參與過退耕還林。當時退耕還林時我的地沒有劃入范圍,所以我找到村委說我的地沒有享受過退耕還林補助,讓給我也享受點,村委就答應給我享受1畝的勞力錢,每年都是我向村委要,誰當干部誰給我,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都給過,呂某某也給過,我不知道村委的這錢是從哪里來的,我只管要,每年就是一百左右,這1畝的勞力錢是從退耕還林開始就享受著了。

8、證人柴某16的證言,我是雷某某叔伯兄弟。我于2009年初至2011年底擔任過我村的村民代表,這段時間我村的支書是雷某某,柴某1是村委主任,高某1是村會計。期間修過戲臺。修建戲臺前,村委沒有組織商量過修戲臺這件事,也沒有召集我們開過會,我、我村村委的任何人都沒有參與過任何人召集的關于修戲臺的會。期間,上級單位也沒有給我村修過路,反正我沒有印象,也沒有人和我說修路的事。我印象里我村的廟和戲臺是一時修的,修戲臺是我村村民柴某14牽頭組織修建的,具體誰出的錢修建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出過錢。廟開光、在戲臺唱戲是由柴某14牽頭組織的,人們都去上了布施,我家也上了1100元,戲臺修好后也是由柴某14管理著。2009年至2011年,村里賣過機動地。當時村里喇叭通知村民去買地,在村里的戲臺組織賣的地,當時去的人很多,買地的人也很多,我買了大概10畝多,二年時間共花了600元左右。賣地時,由柴某1負責登記和收錢,沒有履行過相關手續(xù)。在雷某某擔任支書期間沒有發(fā)放過核桃樹苗和棗樹樹苗,記不得是在柴某某擔任支書還是高某4擔任支書時發(fā)過核桃樹苗和棗樹苗,現(xiàn)在樹上已經(jīng)結果了。

我們村退耕還林我有0.5畝未報,后面村委也沒有給我補發(fā)。我2002年退了9畝,2003年退了2畝,這11畝地的退耕還林款我一直享受著。除這11畝外我還享受過1.5畝的勞力錢,這1.5畝的錢剛開始是老支書高某4給我,后來他兒子給我,他兒子死后,就打在我的卡里了,我是大概在2003年左右開始領的這勞力錢,具體領了多少記不清了。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沒有給過我著1.5畝的錢。

9、證人柴某19的證言,小名柴某7,又名柴旺恩。我大概在2002-2003年退耕還林來,退了兩次,頭一年在南山上,第二年在北山上,退了10來畝,有1.5畝的一次,13畝的一次。我在柴旺思名下退的,沒有在柴某7名下退過。剛開始第一二年是白面,在糧站領取的。領面時在表上蓋個名章(柴旺恩),到了后面我和我村會計雷某1領過現(xiàn)金,也是在表上蓋過名章(柴旺恩)。2008-2009年我們辦的一卡通,我把名字改為和我的身份證相符的柴某19這個名字,后來這些補助款一直至2015年還往卡里打的補助款。我小時候叫柴某7,后來辦身份證人們寫成柴某19,所以我就用柴某19了。柴某7名下的13.5畝退耕地,我不清楚也沒有領過。柴旺思是柴旺恩,可能打字時打錯了,打成思了,我們村沒有柴旺思這個人。

10、證人高某3的證言,小名高某某。我記得我2003年有一次退耕還林,當時報的30來畝,村里按0.6折算下來,我折的19畝,我也享受19畝,在勞力上還享受0.6畝的補助款。2003年高某3名下的19畝退耕還林補助是我享受著了,2002年高某3名下的16畝,高某某名下的16畝我不清楚,我也沒有領過退耕還林補助。退耕還林補助剛開始是在兔坂糧站領的白面,領時在表上蓋個人名章,后來領錢是和會計雷某1領的,也是在發(fā)放表上蓋個人名章。又過了幾年,在2008年、2009年,我們辦的一卡通,補助款都打在一卡通上了,款至2015年一直享受著了。從補助款直接打入我高某3名下卡里開始(大概是2009年開始的),在我卡上多打16畝的補助款,這些款我取出來,把款給了我村會計高某1,讓高某1將這筆款按勞力分了,這村里人都知道了。我分的一個勞力的,一年大概享受50多元。高某3名下的16畝我也是在2009年打入我的卡后我才知道的。高某某名下的16畝我不清楚,也沒有享受過,也沒有給我卡上打過。

11、證人柴某14的證言,我是柴某1哥哥。我們修廟是由柴金平、柴建斌、李月明、宮小紅、郭汝則、柴生宮還有我,就我們七人,都是一個村的,主要是以我為主修的。修廟的錢主要是我們七個人出,還有開光收的布施。戲臺也是我們七個人修的,錢也是我們出的,主要是我出的。我的兄弟柴某1出了5萬元(沒有單據(jù)),剩余的都是我和我的兒女出的錢,戲臺也是以我為主修的。

12、證人高某5的證言,又名高某1。我們村退耕還林來,但我沒有退,也沒有地。我父親在前幾年去世了,母親也沒有二十多年了,就是我一個人了,有三畝口糧地,一畝自留地,還有2畝林地。那2畝林地退了,但是我們村的高生榮在退耕之前,就把我的那塊地承包了,他給了我二三百元錢,后來的錢一直是高生榮領著了,我就再沒有過問。退的地在高生榮名下,錢也是他領著了,具體不清楚。2002年退耕還林以戶糧款發(fā)放表上的21.5畝退耕還林地,不是我的,我也不知道這件事。我絕對沒有領過此補助款。誰也沒有和我說過我名下有退耕還林地,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今天你們讓我看表后,我才曉得我名下有人借我的名退過地。你們查一下,究竟誰拿走了這些補助。

13、證人柴某20的證言,我是柴某1之女。我是柴某1的女兒,過來替我父親退還贓款了。我現(xiàn)在籌借了四萬元,現(xiàn)在先退4萬,隨后我們繼續(xù)籌借,籌借到錢后再退。

14、證人柴某的證言,我是柴某某之子。我是柴某某的大兒子,過來替我父親退還贓款了。我現(xiàn)在籌借了4.3萬元,現(xiàn)在先退4.3萬。因為這個月25日給我弟弟柴國榮結婚還需要一部分錢,等結完婚后我們盡量籌借的退呀。

15、證人武某某的證言,我是雷某某姐夫。我是雷某某的姐夫,在臨縣郵政公司上班,今天過來替我小舅子雷某某退還贓款了。因為雷某某一直有偏頭疼病,這幾天更厲害了,又去太原看去了,所以他委托我給他退贓款。他告我說退33916.8元。

16、證人郭某1的證言,2002年、2003年我家參與過退耕還林,2002年在我的名字退了8畝,2003年在我姐夫柴某某名字上退了3.5畝,就這兩次,共退了11.5畝。因為我在外面打工,具體是我姐夫柴某某操辦的。剛開始發(fā)的面和錢,都是村干部領回去給我們,后來打到卡里,我和我老婆領過,錢都是我享受著,我的退耕還林卡沒有借給過別人。

17、證人高某6的證言,我家共退了9畝,除了這9畝村里還一個勞力補了0.6畝地的退耕還林補助款,我們村總共50多個勞力,村里借用的高某1和高某3名字報上去的,他們兩個人領回來給了村干部,村干部在發(fā)給我們,領完后在表上簽字。0.6畝地的勞力錢是從開始退耕還林領到現(xiàn)在。

18、證人高某7的證言,我家參與過退耕還林,共退了20多畝,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其他內(nèi)容與證人高某6所證內(nèi)容一致。

19、證人高某8的證言,我家參與過退耕還林,共退了七八畝地,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其他內(nèi)容與證人高某6所證內(nèi)容一致。

20、證人高某9的證言,我家參與過退耕還林,共退了十幾畝地,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其他內(nèi)容與證人高某6所證內(nèi)容一致。

21、證人高某10的證言,我家參與過退耕還林,共退了十幾畝地,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其他內(nèi)容與證人高某6所證內(nèi)容一致。

22、證人柴某11的證言,我名字下我沒有退過地,全在我父親名下,大概十幾畝,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我沒有名章,自然也就沒借過別人用,2002年我名下的3.3畝我記得雷某某當時跟我說想在我名下報點退耕還林款,我當時也就同意了。3.3畝地的退耕還林款雷某某領的了,我沒領過,他也沒給過我。

三、書證及其它

1、情況說明證明:2002年、2003年臨縣兔坂鎮(zhèn)退耕還林的事情,我記得是在我們兔坂信用社包片的手里領,領完加蓋自己的名章,也存在沒有名章的領完簽字的,這幾種情況都有。2009年以后打到各戶卡上。2015年臨縣聯(lián)社開始打款給客戶。

2、臨縣兔坂信用社情況說明證明:柴某1(賬號120000177075889】、高某1(1200001776350889)賬戶均處于灰名單中無法查詢,雷某某賬號1200001776418889)賬戶無效。

3、入所健康檢查表證明:柴某某未見明顯異常,柴某1未見明顯異常。

4、前科劣跡查證表證明: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三人無前科。

5、臨縣兔坂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證明:柴某某1984年至2001年任柴家溝村村委主任,2001年至2008年任柴家溝村支部書記。柴某12001年至2011年任柴家溝村村委主任,2015年至今任柴家溝村村委會計。雷某某2002年至2008年任柴家溝村村委會計,2008年至2014年任柴家溝村支部書記。

6、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的個人基本信息情況。

7、臨縣糧食局情況說明證明:臨縣2002年度至2003年度退耕還林供應面粉統(tǒng)一由臨縣糧食局城管直屬庫從臨汾霍州、河津、汾陽等地調(diào)入,供應價格為每斤0.76元。

8、賀某某情況說明證明,我是兔坂信用社會計、信貸員。柴家溝每一年退耕還林以戶糧款發(fā)放登記表,由包片信貸員核對好后,交給出納照乘發(fā)放。2004年到2006年柴家溝村的退耕還林款是由個戶拿上林業(yè)局統(tǒng)一發(fā)放的退耕還林本和個人名章在發(fā)放表上簽章領取。當時也有代領的情況,村干部雷某某雷某1)拿上別人的退耕還林本和名章過來領取。2007年到2008年柴家溝村的退耕還林款是由村干部柴某某雷某某統(tǒng)一領取后再發(fā)放給個戶。2009年到2010年柴家溝村的退耕還林款是由我(信用社包柴家溝村的信貸員賀某某)統(tǒng)一領取后再發(fā)放給個戶的。2010年以后,退耕還林款都是信用社直接通過個人賬戶打到個人卡上。

9、高某11情況說明證明:我是兔坂信用社出納。與賀某某的證明基本一致。

10、樊某某情況說明證明:大約在03-04年左右退耕還林期間,臨縣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支書柴某某跟我聯(lián)系想要給村里買棗樹苗,因為當時我父親育有棗樹苗。我記得是過了一段時間給的線,當時我記得雷某1(柴家溝會計)給了一次,柴某某給了一次,給錢時我都給他們打有條子,我印象每次錢數(shù)沒超過一萬,好像是大幾千,具體數(shù)目以條子為準,當時我手里沒有條子。

11、呂某某證明:我是柴家溝村委主任。我村村民高某4又叫高玉旭,80年代任我村村支部書記,于七八年前去世。我村村民喬全有,又叫柴某10,在十一二年前去世;我村村民柴某3六七年前死亡;我村村民柴某4七八年前死亡。

12、領條3份證明:樊某某于2006年2月15日領到柴家溝村棗樹苗錢9600元;李某某于2005年7月12日領到柴家溝村核桃樹苗2800元;趙某某于2004年1月18日領到柴家溝村棗樹苗5500元。

13、收款記錄4份證明:2016年7月20日,臨縣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會計柴某1女兒柴某20在臨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交案款4萬元整;2016年7月21日,臨縣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支部書記柴某某兒子柴某在臨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交案款4.3萬元整;2016年7月25日,臨縣兔坂鎮(zhèn)柴家溝村主任柴某1女兒柴某20在臨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交案款3.5萬元整;2016年8月9日,臨縣兔坂鎮(zhèn)柴冢溝村會計雷某某姐夫在臨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交案款33916.8元整。

14、中國工商銀行憑證3張、山西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憑證1張證明:臨縣人民檢察院賬號0509018129026400147于2016年7月25日入賬3.5萬元整;臨縣人民檢察院賬號0509018129026400147于2016年7月21日入賬4.3萬元整;臨縣人民檢察院賬號0509018129026400147于2016年7月20日入賬4萬元整;臨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8月9日收雷某某貪污款33916.8元。

15、涉案財物入庫清單證明,柴某某主動退贓4.3萬元(銀行交款憑證),雷某某主動退贓33916.8元(銀行打款憑證);柴某1主動退贓7.5萬元整(銀行打款憑證2份)。

16、隨案移送贓證物品清單證明:柴某某退贓4.3萬元;柴某1退贓7.5萬元;雷某某退贓33916.8元。

17、取保申請書2份證明:王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臨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柴某某取保候審;白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臨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柴某1取保候審。

18、臨縣林業(yè)局關于退耕還林政策兌現(xiàn)的情況說明證明,(1)2002年:本年兌現(xiàn)2001年度退耕還林糧食資金兩次,第一次每畝兌現(xiàn)原糧50公斤(小麥70%、王米30%)、醫(yī)教補助20元/畝;第二次兌現(xiàn)原糧50公斤(小麥70%、玉米30%)。

(2)2003年:2002年度退耕還林:一次性兌現(xiàn),每畝兌現(xiàn)原糧100公斤(小麥70%、玉米30%)、醫(yī)教補助20元/畝。2003年度退耕還林:分兩次兌現(xiàn),第一次每畝兌現(xiàn)原糧70公斤(小麥70%、玉米30%),醫(yī)教補助20元/畝;第二次兌現(xiàn)糧食折現(xiàn)42元/畝。(3)2004-2008年:每年兌現(xiàn)一次,每畝兌現(xiàn)資金170元(包括運費10元)。(4)2009年:每年兌現(xiàn)一次,每畝兌現(xiàn)資金160元。

(5)2010年:2002年度退耕還林:進入二輪補助,每年兌現(xiàn)一次,每畝兌現(xiàn)現(xiàn)金90元。

2003年度退耕還林:兌現(xiàn)一次,每畝兌現(xiàn)資金160元。

(6)2011-2015年:全部進入二輪補助,每年兌現(xiàn)一次,每畝兌現(xiàn)90元。

19、2002年—2015年以戶糧款發(fā)放登記表證明,發(fā)放退耕還林款的情況。

20、村委賬簿、收支票據(jù)證明,柴家溝村委的賬務情況。

被告人柴某某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有:

1、完稅證(復印件)證明,柴家溝交2004年度農(nóng)業(yè)稅2542元。

2、全國農(nóng)村信用社現(xiàn)金借方傳票(復印件)證明,收柴家溝村2005年退耕還林手續(xù)費132元。

3、領條證明,劉志俊領到柴家溝村推土機修路36小時款4320元。

4、雷某1讓來虎支付成明退耕還林款849元;宮某某退耕還林款148元;高某1退耕還林款539元;郭某1退耕還林款230元;郭某2退耕還林款403元;宮某1退耕還林款101元;宮某2退耕還林款838元;柴某21退耕還林款750元;郭某3退耕還林款60元;伍某某耕還林款10元;柴某22退耕還林款131元;侯某某耕還林款101元;郭某1退耕還林款522元;柴某23退耕還林款529元;某某退耕還林款85元;柴某24退耕還林款284元;郭某4退耕還林款593元;宮某3退耕還林款23元。

5、收據(jù)證明,柴家溝村委2007年支芙蓉王7條,每條220元,花1540元。

被告人柴某1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有:

1、柴家溝村民委員會的申請書證明,2014年3月17日該村群眾要求修建戲臺一臺,因該村經(jīng)濟困難,特此申請臨縣財政局給予經(jīng)濟上的幫助。

2、柴家溝村委社員大會會議記錄,2011年3月26日在柴某2的主持下在村委辦公室召開了會議,參加人干部、村民代表,會議內(nèi)容:1、關于本村修建戲臺一事,進行了討論確定了修建;2、關于柴危衛(wèi)地界一事進行了處理,最終以4000人民幣處理,有契約為證。

3、工程預(結)算書證明,施工單位是柴某14,建設單位柴家溝村委,工程名稱兔坂柴家溝劇場修建的情況。

4、柴某14證明,修戲臺柴某1給我人民幣50000元整;修廟給了10000元。

5、收據(jù)證明,臨縣兔坂鎮(zhèn)槐洼村民委員會收到柴家溝村委文化贊助款500元。

6、劉某某證明,黑龍廟開光慶典收柴家溝村委現(xiàn)金300元。

7、成某某證明,2009年岔溝開光大典收柴家溝村委300元。

8、曹家畔村委證明,本村劇場典禮收柴家溝村委300元。

9、賀某1證明,本村開光慶典收柴家溝村委300元。

10、高某4證明,香草墕村在2011年8月1日開光時收柴家溝村委300元。

11、高家溝村委支書孟某某證明,本村學校開業(yè)慶典收到柴家溝村委300元。

12、高某8證明,柴家溝村委2002年在該飯店招待飯款3400元整;2003年在該飯店招待飯款3800元整。

13、王某1證明,柴家溝村委在該飯店2004年支3100元、2005年支3380元、2009年支4280元、2010年支3940元、2011年支5300元。

14、王某2證明,柴家溝村委2003年在該店購汾酒、芙蓉王、紫云煙共花3500元;2004年購汾酒、芙蓉王、紫云煙共花4250元;2012年購汾酒、芙蓉王、紫云煙、健力寶共花3885元整。

15、郭某1證明,柴家溝村委2004年修路56小時,每小時150元計算,合計8400元;柴家溝村村通工程修路42小時,每小時150元,共計6300元。

16、高某9證明,柴家溝村委硬化路三處,共計花8100元。

17、富平領條證明,2009年12月收到柴家溝修路款7860元整。

18、柴某19證明,硬化路壘堎連工帶料2400元。

庭審中,被告人柴某1供述2001年—2005年任村委主任,2006年—2008年為社員,2009年—2011年為村委主任,2012年—2014年為社員。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公訴機關、辯護人當庭出示、質證、證據(jù)間相互印證,并相互關聯(lián),經(jīng)查證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利用擔任村委會干部職務之便,在協(xié)助政府落實退耕還林政策過程中,采取欺騙的方式,共同商議借用他人名義虛報退耕還林畝數(shù)并私刻他人名章,從而套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非法占有國家財產(chǎn),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山西省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據(jù)此,對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的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柴某某及被告人柴某1的辯護人辯稱該二被告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資格的辯護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擬制的國家工作人員。退耕還林屬國策,本案中,三被告人作為村民委員會支書、會計、主任,利用其擔任的村干部職務之便,在協(xié)助政府實施退耕還林的公務過程中,屬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guī)定,屬擬制的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故對該二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柴某某及被告人柴某1的辯護人辯稱該二被告人侵占了屬于柴家溝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退耕還林補助,不是國有財產(chǎn)及不符合貪污罪的特征的辯護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貪污罪主觀上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本案,三被告人共同商議決定,對村明的退耕還林面積按其實施退耕還林地塊面積60%比例折算,將結余的畝數(shù)利用職務之便,客觀上將此予以隱瞞,采取虛報他人的名義,從而領取了該退耕還林國家補助。三被告對此款的占有是非法的,也未上村集體帳,侵犯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而非村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同時又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符合貪污罪的客體、客觀方面構成要件。即符合貪污罪的法律特征。故對該二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辯護人辯稱該被告人不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柴某1的辯護人辯稱該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該案系三被告共同合議,作用相當,難以區(qū)分主從犯。據(jù)此,對被告人柴某某的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柴某1的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辯護人及被告人柴某1的辯護人所提供的該二人在職期間所開支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該所開支單據(jù)應在離任時應按財務制度集體報批、上賬,不應再退耕還林款中予以扣除,故對該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供的此開支單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辯護人及被告人柴某1的辯護人辯稱該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并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經(jīng)查,三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已采納。

關于被告人柴某某辯稱其從2002—2007年領完款后,以后再沒有領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其余兩點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審理中,被告人柴某1主動退出贓款93235.60元;被告人柴某某主動退出124107.20元贓款;說明二被告均有悔罪表現(xiàn),對此,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在偵查階段,三被告人也均能積極退贓款,對此,也說明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

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的一貫表現(xiàn),犯罪情節(jié),犯罪后果,認罪態(tài)度及危害社會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已預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柴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已預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雷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已預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柴某某在提起公訴前所退出的贓款4.3萬元依法沒收,由臨縣人民檢察院上交財政。在審理期間所退出贓款124107.20元,由本院上交財政。

五、被告人柴某1在提起公訴前所退出的贓款7.5萬元依法沒收,由臨縣人民檢察院上交財政;在審理期間所退出贓款93235.60元,由本院上交財政。

六、被告人雷某某在提起公訴前所退出的贓款3.39168萬元依法沒收,由臨縣人民檢察院上交財政。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辛乃平

審判員閆翠平

審判員劉紅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薛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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