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新密刑初字第425號貪污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3-17   閱讀:

審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新密刑初字第42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貪污罪
裁判日期: 2014-12-01

一審請求情況

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吳某1涉嫌貪污犯罪事實:

1、2012年年初,吳某1一家三口人與韓某及兒子到海南旅游,花費39250元人民幣;2013年年初,吳某1一家三口去云南旅游,花費38000元人民幣。兩次旅游費用共計77250元人民幣,經吳某1簽字后在新密市糧食局的小金庫中予以報銷。

2、2009年6月吳某1任糧食局局長以來,每年中秋節(jié)、春節(jié)都從單位賬上支取現金,2009年中秋節(jié)、2010年年初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2011年年初春節(jié)、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中秋節(jié)、2012年年初春節(jié),2013年年初春節(jié),共從從單位小金庫中支取現金72萬元人民幣,吳某1自用于處理人際關系。

(二)吳某1涉嫌受賄犯罪事實:

1、2012年5月至6月,新密市糧食局在負責“小糧倉”招投標及發(fā)放、安裝驗收過程中,吳某1利用其但人新密市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取重慶國喬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責人龔某送給其現金4萬元人民幣。

2、被告人吳某1自2009年6月任局長后,2009年中秋節(jié)、2010年年初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2011年年初春節(jié)、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年初春節(jié)、2012年中秋節(jié)、2013年年初春節(jié),收取鄭州瑞陽糧食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尚某送給其現金15萬元人民幣。

被告人吳某1于2013年10月10日被傳喚到案。

(三)韓某涉嫌貪污犯罪事實:

1、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韓某利用其擔任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利,多次用新密市道路運輸總公司和新密市第二汽車運輸公司的發(fā)票虛假入賬,套取現金總計35160元人民幣,韓某將這35160元人民幣非法據為己有。

2、2012年12月,被告人韓某利用其擔任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利,安排出納劉某用虛開的票據入賬,并安排劉某用套取的現金為其購買一條價值7792元人民幣的鉑金項鏈,一枚價值5058元人民幣的黃金戒指,總計12850元人民幣。

3、2011年農歷年底,被告人韓某及兒子與時任新密市糧食局局長吳某1一家三口人到海南旅游,花費39250元人民幣,后經吳某1簽字后在新密市糧食局的小金庫中予以報銷。

(四)龔某涉嫌行賄、對單位行賄犯罪事實:

1、2013年5月18日、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龔某以重慶國喬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身份于新密市糧食局簽到彩鋼板組合倉采購供貨合同,在履行合同中,龔某以承擔發(fā)放小糧倉工作人員的交通費、就餐費、通信費的名義,以每個“小糧倉”10元人民幣的提層,將142480元人民幣轉到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副科長張某甲的個人賬戶上。

2、2012年6月5日,被告人龔某與新密市糧食局簽定彩鋼板組合倉采購供貨合同,在履行合同中龔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2012年6月份送給新密市糧食局局長吳某1現金4萬元人民幣。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干部履歷表、任職文件、會計資料,供貨合同,到案經過等證據,并提請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吳某1的刑事責任,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韓某的刑事責任,以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追究被告人龔某的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吳某1辯稱:1、指控去海南、云南旅游事實不錯,但該行為只是違紀行為,不構成犯罪;2、指控其貪污72萬元的事實不存在,其供述是在疲勞審訊下意識模糊時說的,不系事實;3、尚某給其15萬元是對其利用私人關系給尚某介紹業(yè)務的答謝,與職務行為無關,不構成受賄罪。4、收受龔某2萬元而不是4萬元。

其辯護人辯稱:1、指控吳某1兩次旅游是貪污犯罪適用法律政策錯誤,不能成立;2、指控吳某1貪污72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3、指控吳某1收受尚某15萬元為受賄罪,證據不足,不能成立;4、指控吳某1收受龔某4萬元構成受賄罪證據不足,應該為2萬元,且應按自首處理。

被告人韓某對指控其套取資金購買鉑金項鏈、黃金戒指,貪污12850元的事實及貪污罪罪名均不持異議。另辯稱:1、指控其利用運輸票據虛假入賬套取現金35160元據為己有不是事實,其沒有占有該筆費用,不構成犯罪;2、去海南旅游事實不錯,但應是違紀行為,不構成犯罪,且系領導吳某1所決定安排的,責任不應由其承擔。

其辯護人辯稱:1、指控韓某虛開運輸發(fā)票套取現金并據為己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指控韓某與吳某1一同旅游構成貪污罪定罪不當,韓某處于從屬地位;3、韓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用公款購買項鏈、戒指的事實,可從輕處罰;4、韓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強。

被告人龔某辯稱,其向吳某1行賄是2萬元而不是4萬元,其關于行賄4萬元的供述是在偵查人員誘導下改口供說的,此前其一直供述的是2萬元。另辯稱其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給糧食局所轉的142480元是委托糧食局發(fā)放給安裝、調試人員的費用,而非行賄。

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龔某給新密市糧食局的現金142480元不是回扣,而是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其行為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2、龔某向吳某1行賄2萬元,且所犯行賄罪屬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吳某1貪污事實

被告人吳某1自2009年6月任新密市糧食局局長以來,于2009年中秋節(jié)、2010年年初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2011年年初春節(jié)、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年初春節(jié)、2012年中秋節(jié)、2013年年初春節(jié),分多次共從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支取現金72萬元人民幣,沒有用于公務。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吳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實自2009年起,每年中秋節(jié)、春節(jié),其都要從新密市糧食局財務科韓某或者劉某處拿錢,用于處理各種人際關系送禮用,共計72萬元。

(2)證人韓某在偵查機關的證言,證實自2009年6月至2013年年初春節(jié),每年中秋節(jié)、春節(jié),吳某1都從新密市糧食局財務科拿錢。2009年中秋節(jié)由其在財務上拿6萬元轉交給吳某1,之后都是吳某1先給其交代,其再安排劉某把錢直接送給吳某1,共計72萬元。

(3)證人劉某(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出納)證言,證實自2009年6月至2013年年初,每年中秋節(jié)、春節(jié),吳某1一共從財審科支取現金82萬元。

二、被告人韓某貪污事實

2012年12月,被告人韓某利用其擔任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安排出納劉某用虛開的票據入賬,套取現金12850元。并安排劉某用該套取的現金,以7792元為其購買鉑金項鏈一條,以5058元為其購買黃金戒指。案發(fā)后,其家屬主動將以上物品上繳至新密市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韓某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12月安排新密市糧食局財務科出納劉某虛開發(fā)票入賬獲得12850元,用于購買鉑金項鏈一條、黃金戒指一枚,給其妻子使用。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2年12月份,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科長韓某安排其虛開發(fā)票入賬獲取12850元,并以該現金為韓某購買鉑金項鏈一條、黃金戒指一枚。

(3)扣押物品金項鏈、戒指及保修卡照片。證實劉某為韓某所購鉑金項鏈、黃金戒指的購買價格等事實。

(4)新密市糧食局提供的發(fā)票、記賬憑證、會計資料。證實劉某為韓某購買鉑金項鏈、黃金戒指的款項來源于新密市糧食局賬內報銷費用。

三、被告人吳某1、韓某受賄,龔某行賄事實

(一)被告人吳某1受賄事實

被告人吳某1自2009年6月任局長后,于2009年中秋節(jié)、2010年年初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2011年年初春節(jié)、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年初春節(jié)、2012年中秋節(jié)、2013年年初春節(jié),共計收取瑞陽公司總經理尚某送給其現金15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查實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吳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實瑞陽公司總經理尚某自其任糧食局局長后,每年的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都給其送禮,自2009年中秋節(jié)至2013年年初春節(jié)共計給其現金15萬元。

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另證實,新密市糧食局在地方糧食儲備方面具有監(jiān)督、監(jiān)管職責,尚某是瑞陽公司的負責人,其是糧食局局長,其想著尚某給其送錢是讓其在工作上給予照顧。

(2)證人尚某證言,證實自2009年中秋節(jié)至2013年年初春節(jié)期間,每年的中秋節(jié)、春節(jié)節(jié)前,其分多次共計送給吳某1現金15萬元,其給吳某1送錢是想與吳某1搞好關系,希望得到照顧。

(二)被告人吳某1、韓某受賄事實

2012年年初,被告人吳某1一家三口與被告人韓某及其兒子到海南旅游,花費39400元人民幣;2013年年初,被告人吳某1一家三口去云南旅游,花費31000元人民幣。兩次旅游費用共計70400元人民幣,均在瑞陽公司報銷。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查實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吳某1、韓某供述,證實由吳某1提出,經與韓某協(xié)商,2012年年初吳某1一家三口與韓某及其兒子到海南旅游,花費39000多元人民幣;2013年年初,吳某1一家三口去云南旅游,花費30000多元人民幣。兩次旅游費用共計70000多元人民幣,均在瑞陽公司報銷。韓某還供述,吳某1去云南旅游,是其在劉某處拿錢在百事通旅行社交了11000元的費用,另外讓劉某拿了20000元現金交給吳某1使用。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其在明珠旅行社交費用19400元,另給韓某現金20000元供吳某1和韓某到海南旅游,后分三次開具39250元發(fā)票為吳某1、韓某及二人的家人于2012年年初出去旅游報銷費用;2013年年初吳某1到云南旅游時,韓某從其處拿20000元現金,之后其按韓某的安排到百事通旅行社開具18000元票據。

(3)新密市明珠旅行社、河南百事通旅游有限公司業(yè)務檔案、旅游合同、旅游報名表、行程安排表、會團結算單、記賬憑證、收款收據、發(fā)票。證實二被告人及其家人外出旅游及費用支出的事實。明珠旅行社收劉某交費用19400元。

(4)新密市糧食局原始單據貼存單及稅務發(fā)票、記賬憑證等會計資料、瑞陽公司會計資料。證實,二被告人及其家屬的旅游花費共計70400元均入瑞陽公司賬目報銷。

(三)被告人吳某1受賄、龔某行賄事實

2012年5月至6月,新密市糧食局在負責“小糧倉”招投標及發(fā)放、安裝驗收過程中,與國喬公司簽訂了組合倉采購供貨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被告人龔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送給新密市糧食局局長吳某12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吳某1利用其擔任新密市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取國喬公司負責人龔某送給其的現金2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查實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吳某1當庭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5、6月份,收受國喬公司負責龔某所送現金2萬元。

(2)被告人龔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及當庭供述,證實其系國喬公司在新密“小糧倉”項目中的負責人,2012年5、6月份,其公司已經完成全部工程,為了讓新密市糧食局及時、順利付款,其送給新密市糧食局局長吳某1人民幣2萬元。

(3)中標通知書、彩鋼板組合倉采購供貨合同,證實新密市糧食局在負責“小糧倉”招投標及發(fā)放、安裝驗收過程中,與國喬公司簽訂有組合倉采購供貨合同,二者存在經濟往來。

認定本案的綜合證據有:

(1)戶籍證明,證實三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

(2)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新密市糧食局,法定代表人吳某1,經費來源為財政補助收入,機構類型為事業(yè)法人。

(3)新密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登記表、干部基本情況登記表、新密市糧食局文件。證實,被告人吳某1案發(fā)時系新密市糧食局局長;被告人韓某案發(fā)時系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科長。

(4)瑞陽公司工商檔案,證實瑞陽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資設立的私營企業(yè)。

(5)歸案經過,證實三被告人均系經通知到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72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他人賄賂現金2404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韓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85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伙同他人共同受賄394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龔某在與新密市糧食局履行采購供貨合同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被告人吳某12萬元現金,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1犯貪污罪、受賄罪,指控被告人韓某犯貪污罪,指控被告人龔某犯行賄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1以其自己及家人出去旅游方式貪污77250元、被告人韓某以其自己及家人出去旅游方式貪污39250元的公訴意見,及被告人吳某1、韓某及二被告人辯護人辯稱二被告人及家人外出旅游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二被告人對其及家人外出旅游及旅游費用來自于單位的事實均不持異議,且有證人劉某證言、新密市糧食局與瑞陽公司會計資料、記賬憑證、旅游發(fā)票等證據,經核實該筆費用共計70400元,均由瑞陽公司提供,并最終在該公司入賬報銷;另有瑞陽公司工商檔案證實瑞陽公司為私營企業(yè),其財產為私有財產。因此,二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在性質上不符合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要求,應認定為二被告人在經濟往來中非法收受瑞陽公司款項,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因此,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吳某1、韓某的該起貪污罪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利用新密市道路運輸總公司及新密市第二汽車運輸公司發(fā)票虛假入賬貪污35160元的公訴意見,及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辯稱該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被告人韓某供述、證人劉某、蔡某等人證言、新密市糧食局會計資料等證據,僅能證實上述票據入賬報銷是為了解決單位一些無法入賬報銷的開支,但不能證實被告人韓某實際經手并得到該筆款項。因此,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貪污35160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貪污人民幣35160元不成立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某對單位行賄142480元的公訴意見,及被告人龔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有新密市糧食局與國喬公司簽訂的合同書、補充合同書,證實“小糧倉”發(fā)放、安裝、調試等工作及費用均由國喬公司承擔;有國喬公司委托書,證實國喬公司將“小糧倉”發(fā)放、安裝、調試等相關工作委托給新密市糧食局組織完成;有張某乙證言、龔某供述,

證實該142480元系國喬公司委托新密市糧食局發(fā)放給安裝、調試“小糧倉”人員的相關費用。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轉入新密市糧食局財審科副科長張某甲賬戶的142480元,是本應由國喬公司承擔,后委托新密市糧食局發(fā)放的“小糧倉”發(fā)放、安裝、調試費用,不屬行賄性質。因此,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某犯對單位行賄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龔某及其辯護人所稱龔某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其貪污72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有吳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實其中秋節(jié)、春節(jié)多次從財務上拿走款項,有證人韓某、劉某證言對其拿走款項的數額予以證實,相互印證,且經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查證,能夠證明吳某1于2009年至2013年初,每逢中秋節(jié)、春節(jié)共計從新密市糧食局小金庫中支取至少72萬元,因此,對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指控其收受尚某15萬元系介紹業(yè)務的好處費,與職務行為無關,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有尚某證言與吳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2009年中秋節(jié)至2013年春節(jié)期間,瑞陽公司總經理尚某共計送給新密市糧食局局長吳某1現金15萬元,以求與吳某1搞好關系,讓吳某1在工作中予以照顧,并未提及有其他原因,因此,對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吳某1的辯護人辯稱吳某1收受龔某2萬元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證,被告人吳某1在偵查機關已掌握其涉嫌其他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供述其收受龔某賄賂的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對被告人吳某1的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韓某辯護人辯稱韓某能如實供述自己利用公款購買首飾,貪污12850元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證,被告人韓某對該事實如實供述,并認罪。因此,對被告人韓某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人龔某的辯護人辯稱龔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證,有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龔某系經傳喚到案,且系在吳某1已經供述該起事實后才做出供述,故對被告人龔某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吳某1所犯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均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在被告人吳某1、韓某及二被告人的家人共同到海南旅游花費39400元的受賄犯罪中,系二被告人的共同故意行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某1對其利用單位錢款旅游及收受龔某賄賂2萬元的犯罪事實能夠如實供述,系坦白,針對該兩起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1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

被告人韓某所犯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均應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在被告人吳某1、韓某共同受賄39400元的受賄犯罪中,被告人韓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歸案后能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貪污人民幣12850元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其家屬已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能夠如實供述其利用單位的錢款旅游的犯罪事實,系坦白,針對該起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

被告人龔某所犯行賄罪,依法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被告人龔某歸案后能如實坦白其向吳某1行賄2萬元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韓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

三、被告人龔某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對被告人吳某1、韓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被告人韓某退繳,由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項鏈一條、戒指一枚,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向陽

代理審判員潘雪濤

人民陪審員岳淑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馬玲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