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受賄
案號 (2021)晉0522刑初295號
陽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陽檢二部刑訴(2021)Z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陽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晉亮、檢察官助理琚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唐建衛(wèi)、樊麗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陽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貪污罪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晉城市XX(以下簡稱“XX中心”)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與原XX中心總經理郭某甲(另案處理)合謀,采用虛假評估等方式,將該中心一輛現(xiàn)代牌維拉克斯越野車(市場價值為31.33萬元)以9.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郭某甲妻子郭某乙,共同貪污22.13萬元。
受賄罪
2004年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XX(以下簡稱“XX支隊”)支隊長、XX(以下簡稱“保安公司”)總經理、XX總經理、XX(以下簡稱“保安守押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yè)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和職工錄用、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84萬元。涉案贓物已追退。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李某甲160萬元
2012年9月至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總經理和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XX、XX公司簽訂辦公樓租賃合同及租金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8次收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現(xiàn)金160萬元。
(二)收受毛某96萬元
2012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晉城市保安公司總經理、XX總經理、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保安守押公司車輛的維修維護業(yè)務承攬及維修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下半年至2020年底,被告人王某某32次收受XX公司和XX公司實際控制人毛某現(xiàn)金96萬元。
(三)收受田某58萬元
2005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2年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期間,王某某17次收受XX公司和XX公司實際控制人田某現(xiàn)金58萬元。
(四)收受張某38萬元
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攬XX支隊公務車輛檢測業(yè)務提供幫助,后XX公司未承攬到該業(yè)務;為XX公司在XX支隊的日常檢查和派駐監(jiān)督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現(xiàn)金10萬元;2005年春節(jié)至2011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14次收受張某現(xiàn)金28萬元。
(五)收受閆某甲20萬元
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銷售部、XX銷售部、XX經銷部在防彈衣、防彈頭盔采購和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5月、2016年10月和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3次收受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閆某甲現(xiàn)金20萬元。
(六)收受王某甲19萬元
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修理廠在保安守押公司車輛的維修維護業(yè)務承攬及維修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9次收受大金華汽車修理廠實際控制人王某甲現(xiàn)金19萬元。
(七)收受趙某16萬元
201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6月、2016年11月和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3次收受XX公司和XX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現(xiàn)金16萬元。
(八)收受焦某甲14萬元
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總經理和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書記焦某甲兒子焦某乙,在工作安排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春節(jié)至2018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14次收受焦某甲現(xiàn)金14萬元。
(九)收受韓某甲13萬元
2006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和保安守押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推動實施全市機動車環(huán)保檢測方面提供幫助;為韓某甲兒子韓某乙在工作安排和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底至2020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29次收受XX公司實際控制人韓某甲現(xiàn)金13萬元。
(十)收受崔某12萬元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XX車采購及貨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兩次收受XX公司銷售經理崔某現(xiàn)金12萬元。
(十一)收受彭某9萬元
2016年1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XX車采購及貨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中秋節(jié)至2021年春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9次收受XX公司實際控制人彭某現(xiàn)金9萬元。
(十二)收受李某乙5萬元
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項目驗收和項目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當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受XX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乙現(xiàn)金5萬元。
(十三)收受師某5萬元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承攬全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租賃業(yè)務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師某現(xiàn)金5萬元。
(十四)收受蔡某手表一塊
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商人蔡某在車輛上戶選取吉祥號牌方面提供幫助。當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蔡某賄送的帝舵牌手表一塊,價值1.85萬元港幣,折合人民幣1.84萬元。
(十五)收受謝某甲1萬元
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謝某甲兒子謝某乙錄用到XX駕駛人教考中心(以下簡稱“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謝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十六)收受申某甲1萬元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申某甲兒子申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申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十七)收受賈某甲1萬元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賈某甲女兒賈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賈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十八)收受劉某甲1萬元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劉某甲女兒劉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劉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十九)收受宋某甲1萬元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宋某甲兒子宋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宋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評估報告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愿意接受刑事處罰,建議本院對其所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建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貪污罪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已沒有和郭某甲合謀,不應認定為貪污罪;對指控受賄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當庭提出所有事實都是自己主動交代的,并退繳全部贓款,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涉嫌貪污22.13萬元的事實,不構成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主觀上有疏于管理公司財物的過失,沒有貪污晉EXXXXX現(xiàn)代牌維拉克斯小型越野車所有權及非法占有車輛差價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實際占有和控制公司任何公共財物。將車輛能過評估折舊作價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屬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重大損失的程度。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貪污22.13萬元事實不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2.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無異議,但其具有從輕、減輕情節(jié):積極配合調查機關,主動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無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受賄行為未造成XX公司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在七到十年之間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被告人王某某由于身體原因不適合羈押,希望法庭依法裁決。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事實
2010年4月,XX以配備護衛(wèi)車輛為名購置一輛現(xiàn)代牌維拉克斯越野車(購置價格45.58萬元),該車長期由時任XX中心總經理郭某甲(已判刑)使用。2012年8月郭某甲調任XX支隊支隊長后,該車仍由其實際控制使用。
2013年10月,郭某甲向時任XX總經理王某某提出以9.2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車。經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郭某甲于10月26日向XX中心支付購車款9.2萬元。10月30日,受郭某甲請托,被告人王某某授意XX公司對該車以9.2萬元作出虛假評估后,將該車過戶到郭某甲妻子郭某乙名下。經鑒定,該車在2013年10月的市場價值為31.33萬元。被告人王某某與郭國共同貪污22.1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二手車交易手續(xù)、XX公司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書,晉城市XX記賬憑證等復印件,證明經XX公司評估,原為晉城市XX所有的晉EXXXXX現(xiàn)代牌維拉克斯越野車于2013年10月30日以9.2萬的價格賣給郭某乙。
2.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甲證實,2008年7月左右,郭某甲跟該說,XX中心購買了一輛越野車,價格是29.8萬元,但是沒有手續(xù)。2010年3月份的一天,郭某甲說2008年購買的那輛車價格是42.2萬元,需要再給XX公司匯款12.2萬元。大約2010年4月份,馬某甲讓到稅務部門繳納3.5萬余元的車輛購置稅。大概2013年9月份,王某某告訴馬某甲,郭某甲出了9.2萬元把那輛車買走了。
(2)證人馬某乙證實,2013年10月26日,王某某安排該收9.2萬元車款,馬某甲也和該說過這件事,后該開具收款收據給王某乙,10月28日交馬某甲入賬。
(3)證人韓某甲證實,大約2013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給該打電話問是否認識晉城市舊機動車交易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該說認識副經理馮某。王某某說XX中心有輛車要過戶給以前的一位領導,交易價格已經提前協(xié)商好了,過戶時要走評估手續(xù),看是否可以給馮經理打個招呼按照協(xié)商的價格進行評估,韓某甲答應,后該向馮某打招呼,馮某讓直接安排人去找他辦理。
(4)證人王某乙證實,該曾是郭某甲的司機,2013年10月26日,該開車拉著郭某甲到XX中心,交給王某某9.2萬元車錢,王某某安排馬某乙收下并開具收款收據通過該交給郭某甲。又過了一段時間,郭某甲安排該拿著手續(xù)、開著那輛現(xiàn)代維拉克斯越野車到三安檢測線那里的晉城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找到馮經理過戶,馮經理安排一名女評估員對該車進行評估,但并沒有現(xiàn)場查驗直接就制作了評估報告,估價9.2萬元。后該車過戶至郭某乙名下。
(5)證人馮某證實,大約2013年10月份,韓某甲經理給該打電話說XX中心有輛車要過戶給XX中心的一位領導,準備到交易公司辦理過戶手續(xù),問能否按照協(xié)商好的9.2萬元價格走評估程序,馮某答應。過了幾天,有個年輕人來找該辦理一輛白色越野車的過戶手續(xù),并說那輛車出過事故。后該安排XX公司的評估師秦某按照事故車輛以9.2萬元的價格出具評估報告。
(6)證人秦某證實,2013年10月30日,馮某給該打電話說有輛市XX的越野車要過戶,那輛車出過事故,以9.2萬元的價格進行評估,該答應。后一男子拿著越野車的手續(xù)來做評估,該按照馮經理的要求出具價格鑒定評估報告。
(7)證人賈某丙證實,XX中心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該對車牌號為晉EXXXXX的現(xiàn)代越野車印象不深,沒見有人使用過。
(8)證人王某丙證實,2010年上半年,郭某甲安排該到XX4S店開回一輛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辦理上戶手續(xù),車牌號為晉EXXXXX,平時很少見到該車。2013年下半年,郭某甲的司機王某乙從該處拿走該車的手續(xù)。
(9)另案處理的同案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該在擔任晉城市XX法人期間,到XX公司以29.8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國產現(xiàn)代牌越野車,后因發(fā)動機問題退回。又于2010年4月在補交差價后以45.5897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進口現(xiàn)代牌維拉克斯越野車,車牌號為晉EXXXXX,由該本人使用。2012年8月底,該與王某某對調職務。2013年10月,該找到XX中心法人王某某,要求以9.2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車,王某某同意。10月底,該安排司機王某乙將該車過戶到其妻子郭某乙名下。
3.鑒定意見
山西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關于對現(xiàn)代牌維拉克斯越野車(原車牌號晉EXXXXX)市場價格評估報告書復印件,證明現(xiàn)代牌維拉克斯越野車(原車牌號晉EXXXXX)在2013年10月份的評估價格為人民幣31.33萬元整。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在擔任XX(以下簡稱“保安公司”)和晉城市XX(以下簡稱“XX中心”)“一把手”期間,幫助XX原支隊長(以下簡稱“XX支隊”)郭某甲低價購買XX中心的越野車。2012年8月底,郭某甲由保安公司和XX中心總經理調整到XX支隊擔任支隊長,該由XX支隊支隊長調整到保安公司和XX中心擔任總經理,該和郭某甲對調了職務。2013年下半年,郭某甲來到該位于XX中心的辦公室,和該說公車馬上要改革了,他一直使用著XX中心的一輛越野車,現(xiàn)在這個越野車也舊了,要不就賣給他吧。雖然當時該不了解車的情況,但是和郭某甲的關系特別好,礙于面子,也不好意思拒絕。就和郭某甲說,想買這輛車可以,但要找個評估公司對這輛車進行價格評估。郭某甲說他問過XX中心會計馬某丙,說這輛越野車XX中心財務已提完折舊,也值不了多少錢了。該將馬某丙叫到辦公室,問了問該越野車的情況,馬某丙說該車折舊已計提完。馬某丙離開該的辦公室后,該問郭某甲車的價格怎么定,郭某甲說他出9.2萬元人民幣購買,當時考慮和他關系不錯,而且該車折舊已計提完,就順水推舟答應了他。隨后安排財務會計馬某丙,說郭某甲購買那輛越野車,按9.2萬元收款。過了一段時間,郭某甲安排他的司機王某乙來XX中心財務交了9.2萬元車款,財務人員也給他開了收據。交完9.2萬元車款后,過了一段時間,郭某甲給該打電話說,那輛越野車上戶需要到晉城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辦理評估、開具發(fā)票等手續(xù),讓給他關照一下,按9.2萬元價格做評估并開具發(fā)票。隨后,該給XX公司負責人韓某甲打電話,告訴他XX中心有輛越野車過戶給以前的一位領導,這位領導已交了9.2萬元的車款,問他是否認識交易市場負責人,越野車過戶時給關照一下,按9.2萬元辦理評估并開具發(fā)票。后來韓某甲回電話說已經和交易市場的經理馮某說好了,直接去找馮某辦理就好了。最后該把韓某甲的話告訴了郭某甲,讓郭某甲直接去找馮某。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馬某丙拿著一張發(fā)票,說這張發(fā)票就是那輛越野車過戶時交易市場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發(fā)票,該在發(fā)票上簽了字,并安排財務做了賬務處理。
二、受賄事實
2004年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XX(以下簡稱“XX支隊”)支隊長、XX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總經理、XX總經理、XX(以下簡稱“保安守押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yè)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和職工錄用、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84萬元。涉案贓物已追退。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李某甲160萬元
2012年9月至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總經理和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XX、XX公司簽訂辦公樓租賃合同及租金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8次收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現(xiàn)金16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建房協(xié)議書,租賃協(xié)議書,租賃變更意見書,支付辦公房租情況統(tǒng)計表及結算憑證等復印件,馬某甲個人基本信息表,證人李某甲、馬某甲、耿某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收受毛某96萬元
2012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晉城市保安公司總經理、XX總經理、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保安守押公司車輛的維修維護業(yè)務承攬及維修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下半年至2020年底,被告人王某某32次收受XX公司和XX公司實際控制人毛某現(xiàn)金9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企業(yè)信息查詢單,XX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德安和晉城市XX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某出具的證明,車輛維修保養(yǎng)情況明細表、記賬憑證、發(fā)票等財務資料復印件,證人毛某、王某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收受田某58萬元
2005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2年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期間,王某某17次收受XX公司和XX公司實際控制人田某現(xiàn)金5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情況說明,薛某、盧某、莊某干部基本情況表,XX公司和XX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單,晉城市XX局XX支隊與XX公司、XX公司相關工程的合同書、文件、工程款明細表及財務憑證等復印件,政府采購委托協(xié)議、政府采購登記表、公開招標文件、采購合同、有關文件等復印件,證人田某、薛某、薛普、盧某、莊某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四)收受張某38萬元
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攬XX支隊公務車輛檢測業(yè)務提供幫助,后XX公司未承攬到該業(yè)務;為XX公司在XX支隊的日常檢查和派駐監(jiān)督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現(xiàn)金10萬元;2005年春節(jié)至2011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14次收受張某現(xiàn)金2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山西晉城XX汽車檢測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單、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資料,閆某乙干部基本情況表,證人張某、閆某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五)收受閆某甲20萬元
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銷售部、XX銷售部、XX經銷部在防彈衣、防彈頭盔采購和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5月、2016年10月和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3次收受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閆某甲現(xiàn)金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XX經銷部證明、閆某丙、邵某身份證復印件,XX與XX銷售部、XX銷售部、XX經銷部采購防彈衣、頭盔及其配件的合同書、支付結算憑證及附件等復印件,XX采購防彈衣及相關配件情況明細表,馬某乙個人基本信息表,證人閆某甲、馬某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六)收受王某甲19萬元
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修理廠在保安守押公司車輛的維修維護業(yè)務承攬及維修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9次收受大金華汽車修理廠實際控制人王某甲現(xiàn)金1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企業(yè)信息查詢單,XX修理廠證明,記賬憑證、結算單、尾氣凈化裝置購銷合同等財務資料復印件、維修車輛費用明細表,支付明細,王某丙個人基本信息表,證人王某甲、王某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七)收受趙某16萬元
201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6月、2016年11月和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3次收受XX公司和XX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現(xiàn)金1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XX公司和XX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內資企業(yè)設立登記審核表、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復印件,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個人取款憑條,趙某確認10萬元現(xiàn)金照片,合同書、記賬憑證、出差報銷憑證,馬某甲個人基本信息表,證人趙某、馬某甲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八)收受焦某甲14萬元
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總經理和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書記焦某甲兒子焦某乙,在工作安排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春節(jié)至2018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14次收受焦某甲現(xiàn)金1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焦某乙用人單位在冊職工情況備案表、勞動合同書、會議紀要、焦某乙人事任命文件等復印件,焦某乙職工介紹信、就業(yè)登記表、轉正定級審批表、晉城市XX局XX支隊勞動合同書、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郜某、陳某個人基本信息表,證人焦某甲、郜某、陳某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九)收受韓某甲13萬元
2006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和保安守押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推動實施全市機動車環(huán)保檢測方面提供幫助;為韓某甲兒子韓某乙在工作安排和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底至2020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29次收受XX公司實際控制人韓某甲現(xiàn)金1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企業(yè)信息查詢單、有關文件、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履歷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XX公司成立情況說明,關于加強機動車環(huán)保檢測工作的通知、關于實行機動車環(huán)保檢測合格標志制度的通知等文件,韓某乙勞動合同書、就業(yè)登記表、錄用備案人員花名表、新招職工介紹信、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任命文件等復印件,李某丙個人基本信息表復印件,證人韓某甲、李某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收受崔某12萬元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在XX車采購及貨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兩次收受XX公司銷售經理崔某現(xiàn)金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王某丙個人基本信息,XX登記(備案)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羅某信息、股東羅某出資情況、財務負責人崔某信息,XX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董事監(jiān)事經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XX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財務憑證復印件、情況說明等資料,XX公司基本情況、出資者(股東)情況、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經理情況、變更情況,XX公司工商注冊信息,XX公司供銷合同、XX記賬憑證、發(fā)票,XX供銷合同、XX記賬憑證、發(fā)票,證人崔某、孫某、王某丁、王某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一)收受彭某9萬元
2016年1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XX車采購及貨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中秋節(jié)至2021年春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9次收受XX公司實際控制人彭某現(xiàn)金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XX公司證明,XX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單,XX與XX公司購買運鈔車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成交通知書、記賬憑證等財務資料,XX與XX公司購買運鈔車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結算憑證,2020年招標采購運鈔車相關資料、有關個人基本信息表、有關人事任免資料,2020年6月8日XX董事會決議,2020年7月14日XX關于采購運鈔車輛的請示,2020年7月30日晉城國投交通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同意XX更新運鈔車輛的批復,XX運鈔車采購項目招標資料,包含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xié)議書、談判文件招標公告、報名表、報價單、談判結論報告書、成交確認書及通知書,報價人單位XX公司、XX公司、XX公司關于XX運鈔車采購項目的響應文件,證人彭某、潘某、王某丙、李某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二)收受李某乙5萬元
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在項目驗收和項目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當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受XX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乙現(xiàn)金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企業(yè)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法定代表人等人信息、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出資轉讓協(xié)議書等復印件,晉城市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合同書、記賬憑證及支付憑證、李某乙差旅費報銷憑證等復印件,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15日證明,中標通知書、合同書、記賬憑證等復印件,證人李某乙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三)收受師某5萬元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公司在承攬全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租賃業(yè)務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師某現(xiàn)金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XX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單,XX公司水北考試場地租賃合同及租金結算憑證,馬某丁干部基本情況表,證人師某、馬某丁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四)收受蔡某手表一塊
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商人蔡某在車輛上戶選取吉祥號牌方面提供幫助。當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蔡某賄送的帝舵牌手表一塊,價值1.85萬元港幣,折合人民幣1.8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帝陀牌手表一塊,機動車檔案資料目錄、機動車登記業(yè)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注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銷售發(fā)票、進口機動車檢驗單、交強險保單等復印件,王某某和蔡某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明細、帝陀牌手表及發(fā)票照片,搜查筆錄,證人蔡某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五)收受謝某甲1萬元
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謝某甲兒子謝某乙錄用到XX駕駛人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謝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XX文件、晉城市機構編制辦公室文件,山西省事業(yè)單位崗位設置審批表、晉城市XX局XX支隊教考中心崗位設置方案,晉城市事業(yè)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準通知書、晉城市事業(yè)單位新增人員申請表、晉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控遍通知單、個人信息采集表等復印件,證人謝某甲、王某戊、段某、牛某、緱某、賈某丁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六)收受申某甲1萬元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申某甲兒子申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申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申某甲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七)收受賈某甲1萬元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賈某甲女兒賈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賈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賈某甲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八)收受劉某甲1萬元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劉某甲女兒劉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劉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劉某甲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九)收受宋某甲1萬元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XX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XX民警宋某甲兒子宋某乙錄用到教考中心工作提供幫助。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宋某甲現(xiàn)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宋某甲證言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
(1)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證明本案由晉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調查。
(2)提請批準采取留置措施申請書、批準采取留置措施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留置執(zhí)行通知書、提請協(xié)助采取留置措施函、解除留置執(zhí)行通知書,證明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解除留置措施等情況。
(3)提請協(xié)助采取搜查措施函、搜查證、搜查筆錄、查封扣押通知書、查封扣押文件清單,證明開展搜查進行扣押物品情況。
(4)中國工商銀行回單憑證、山西省XX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中共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暫予扣留封存涉案財物文件清單,證明焦某乙銀行賬戶分別于2021年6月18日、6月21日、7月1日向中國XXX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匯款300萬元、300萬元、1.07萬元,共計601.07萬元,該筆601.07萬元為王某某案件暫扣款。
(5)中國工商銀行現(xiàn)金存款憑證、山西省XX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證明被告人王某某518100元查封扣押款于2021年5月19日存入中國XXX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隨案移送清單,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款470萬元移送至本院。
(6)干部簡況登記表、組織部文件,證明王某某的簡歷及任免情況。
(7)公務員退休審批表、入X志愿書、X內警告處分決定,證明王某某于1971年11月加入中國XXX,2013年7月辦理退休手續(xù)。因違反廉潔紀律,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間任XX董事長期間,違規(guī)領取薪酬,于2017年5月4日被中共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X內警告處分,收繳違法所得。
(8)XX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關于XX支隊班子成員調整分工的通知、部門領導工作職責等證實被告人王某某任市XX局X委委員、XX支隊支隊長期間工作分工情況。
(9)晉城市XX局關于王某某任職的通知、晉城市經信委(國資委)關于王某某任職的通知、晉城市委組織部關于同意王某某任職的復函、保安守押公司情況說明、晉城市經信委(國資委)任命王某某為支部書記的批復、XX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晉城市國投公司關于免去王某某支部書記職務的通知、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市保安總公司和XX公司任職情況。
(10)王某某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人王某某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1)王某某簡歷,證明王某某的工作經歷等情況。
(12)XX、XX工商注冊資料,證明晉城市XX于2014年12月9日申請改制為XX,法定代表人為王某某。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在擔任XX支隊長,XX和晉城市XX法定代表人、總經理,XX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存在幫助XX支隊原支隊長郭某甲低價購買XX中心的一輛越野車及收受收賄賂470萬元,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和個人開支,一部分用于投資理財,一部分用于購買房產和裝修,其中有10萬元現(xiàn)金和那塊價值1.85萬元港幣的帝舵牌手表存放在家里。
開庭審理后,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代為預繳罰金五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應他人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低價評估的方法,幫助他人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XX總經理后,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假評估等手段侵吞公共財物,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故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受賄罪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辦案機關在立案調查前已對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線索進行了初核,犯罪事實已被辦案機關掌握,不能認定為自首,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在辦案機關調查期間,積極退繳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退贓情節(jié)、認罪悔罪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日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已預繳罰金五萬元,其余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至本院,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價值人民幣1.84萬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塊,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47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常志江
人民陪審員 畢海霞
人民陪審員 張燕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郭向陽
書 記 員 梁夢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