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
案號 (2021)鄂0528刑初24號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向當陽市人民法院副院長趙某(另案處理)行賄6萬元,向與趙某關(guān)系密切的執(zhí)業(yè)律師陳某(另案處理)行賄5萬元,向當陽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李某(另案處理)行賄2萬元。
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的行為構(gòu)成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建議數(shù)罪并罰后,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支某某2的朋友朱江波因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湖北省當陽市公安局抓捕歸案。支某某2為了使朱江波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中減輕罪責,于次日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1,請張某1幫忙找關(guān)系為朱江波開脫,二人約定面談具體事宜。同月24日中午,支某某2到張某1家中再次要求張某1幫忙在當陽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找關(guān)系為朱江波減輕罪責,張某1表示同意,但稱需要資金打點,支某某2表示打點所需資金由其承擔,需要時適時聯(lián)系。
1、201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張某1電話聯(lián)系當陽市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趙某,得知趙某在法院辦公室后,驅(qū)車向法院行駛并電話聯(lián)系支某某2,支某某2將3萬元現(xiàn)金交給張某1。張某1帶上支某某2給的現(xiàn)金趕到趙某辦公室,告知朱江波被抓的情況,請趙某對朱江波給予關(guān)照,同時請趙某幫忙給當陽市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曹某打招呼,趙某未拒絕。張某1離開時送給趙某人民幣1萬元。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趙某得知其被舉報后,在其辦公室將1萬元退還給張某1。
2、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得知公安機關(guān)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的定性、處理具有較大影響力。為疏通當陽市公安局法制部門的關(guān)系,張某1通過退休法官李德鋼聯(lián)系當陽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李某,邀請李某到當陽市干溪集鎮(zhèn)“老家味道”餐館吃晚飯。餐前,李某應張某1、支某某2的要求向當陽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茂哥”打探案情。席間,進餐眾人相約第二天一起釣魚。次日,支某某2陪伴李某等人釣魚并安排了午餐,當日下午,支某某2經(jīng)征求張某1的意見,于晚飯后送給李某人民幣2萬元。
3、2019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張某1與朱江波的辯護律師陳某等人陪同趙某到當陽市楚城村辦事。其間,張某1為了感謝趙某給朱江波提供幫助,與陳某商議給趙某送錢,因陳某跟趙某關(guān)系密切,二人商定由陳某將錢送給趙某。2019年4月間,張某1得知朱江波案即將起訴到當陽市人民法院,遂于同月24日上午從自己家里的備用資金中取出現(xiàn)金10萬元,在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辦公樓下交給陳某,請陳某將其中的5萬元送給趙某,余下5萬元送給了陳某。張某1離開后,陳某立即到當陽市人民法院將5萬元送給趙某,并請趙某對朱江波案給予關(guān)照,余下5萬元據(jù)為己有。同月27日,支某某2應張某1要求,安排其雇員馮某提取現(xiàn)金20萬元交給張某1,張某1將其中10萬元補足了自己的備用資金。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1主動退繳支某某2交給其用于行賄的資金13萬元。二被告人于審查起訴階段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分別預繳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的身份信息,證實二被告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當陽市委組織部、當陽市人民法院文件,證實趙某任當陽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2015年起分管刑事審判等業(yè)務工作;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證實李某先后任當陽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正科級偵查員和三級警長。
3、當陽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當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當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朱江波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4、支某某2、馮某等人的建設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用于行賄的資金均由支某某2提供。
5、本縣監(jiān)察委員會收據(jù),證實本縣監(jiān)察委員會暫扣涉案資金人民幣19.5萬元。
6、證人馮某、姚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張某1的行賄資金來源于支某某2。
7、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張某1為幫朱江波減輕罪責,給其送現(xiàn)金5萬元,并請其將另外5萬元送給當陽市人民法院副院長趙某。
8、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支某某2為了使朱江波得到從輕處罰,送給其現(xiàn)金2萬元。
9、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張某1為使朱江波得到從輕處罰,給其行賄1萬元,后因其被舉報,其將1萬元退給了張某1。張某1還通過律師陳某給其行賄5萬元,其與陳某關(guān)系密切。
10、證人應某的證言,證實陳某與趙某關(guān)系密切。
11、證人王某、羅某、徐某的證言,證實趙某與陳某關(guān)系密切。
12、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的供述。二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1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實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本院委托,當陽市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對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進行了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認為可以對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適用非監(jiān)禁刑實行社區(qū)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支某某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及與國家工作人員關(guān)系密切的人以財物,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無主從區(qū)分。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退繳違法所得,二被告人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事實和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同時,結(jié)合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
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支某某2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三萬元予以收繳,由扣押機關(guān)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垩旱钠溆嗫铐椨煽垩簷C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田開文
審 判 員 鄭紅霞
人民陪審員 向建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魯 健
書 記 員 張?zhí)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