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豫1481刑初326號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一部刑訴(2021)Z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邸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份,李某開發(fā)的富城春天項目沒有辦好土地證,丁開東(另案處理)以自己認識領導,能給李某的項目辦理土地證為由,從李某處拿走辦證費用人民幣77.5萬元。丁開東通過被告人段某某給時任永城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的趙某360萬元,用于辦理土地證和減免土地出讓金,趙某3一直沒有為李某的項目辦理成土地證,后經(jīng)段某某多次催要,趙某3退回30萬元,由段某某退給丁開東。
另查明,在(2019)豫1481刑初899號刑事判決書中已判決對趙某3受賄已退還的贓款人民幣3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述事實,被告人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書證段某某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永城市監(jiān)察委移送卷宗,短信截圖、銀行轉賬記錄,永城市國土資源局文件,同案人丁開東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段某、趙某1、趙某2、趙某3、滕某、蒯某、李某的證言,被調查人基本情況登記表,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訴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段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經(jīng)被告人所在社區(qū)矯正管理中心及相關機構評估,段某某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段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趙 昕
審 判 員 ?!$?/p>
人民陪審員 王學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