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黑0302刑初286號
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指定管轄,以雞冠檢二部刑訴[2021]Z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瑩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2月,時任黑龍江省海林市人民政府市長、被告人何某某的朋友李某1(已判刑),主動提出可以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何某某承攬政府工程,獲利后二人共同分配,何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間,以黑龍江瑞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哈爾濱市科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新世紀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之名,陸續(xù)中標了四
個由李某1利用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獲得的政府工程,共獲利人民幣1266萬元,并將其中人民幣580萬元給付了李某1。破案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86萬元。
綜上,被告人何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李某1行賄共計人民幣58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行為,觸犯了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八十六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李某1、劉某1、王某1、趙某、王某2、王某3、李某2、萬某、車某1、宋某、車某1、車某2、孫某、劉某2、李某3的證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監(jiān)察機關調取的本案所涉工程相關材料、所涉人員銀行交易明細、黑龍江省密山市(2019)黑0382刑初79號刑事判決書等,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扣押款物決定書及清單、到案經過、被告人何某某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本案所涉人員身份證明、辦案說明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表示認罪認罰,并于同年10月28日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的
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動退還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沒收財產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何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八十六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唐靜杰
審判員 徐瑩瑩
審判員 許 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