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湘0528刑初201號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新寧檢一部刑訴[2021]Z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對被告人蔣某行賄一案進行審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蔣某在負責云南省營盤、硝塘水電站建安工程施工期間,為了得到和感謝時任湘投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投公司)副總經理、云南省鎮(zhèn)康湘能(湘源)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胡義崗在提前支付工程款、提高工程結算單價、新增合同外工程、不以工程有質量缺陷為由減少結算單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五次向胡義崗行賄人民幣32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蔣某為了得到胡義崗在工程項目上的關照,在云南省湘投公司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2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
(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蔣某為了得到胡義崗在工程款結算和支付上的關照,在湘投公司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50萬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蔣某想要胡義崗幫忙讓湘投公司提前撥付工程款,在湘投公司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5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后在撥付工程款問題上為其提供了幫助。
(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蔣某想要胡義崗幫忙把營盤水電站隧道超出設計部分的圍巖地質洞體防護定為新增工程并提高新增工程結算單價,在湘投公司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10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后將超出設計部分定為新增合同并在工程結算單價上為其提供了幫助。
(5)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蔣某想要胡義崗幫忙提前結算工程款,不扣質保金,不以工程有缺陷為由減少新增工程結算單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湘投公司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10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為蔣某提供了幫助,在新增洞體防護工程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未減少工程結算單價。
被告人蔣某被抓獲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對偵破重大案件起到關鍵作用,且積極退贓100萬元,自愿認罪認罰。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32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具有自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線索,對偵破重大案件起到關鍵作用、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蔣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永州市水利水電建設公司中標鎮(zhèn)康湘能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硝塘水電站項目工程、營盤水電站項目工程,雙方簽訂了建安總承包工程合同。2011年11月17日,永州市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將硝塘水電站、營盤水電站建安工程施工分包給蔣某。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蔣某在負責硝塘、營盤水電站建安工程施工期間,為了得到和感謝時任湖南湘投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投公司)副總經理、云南鎮(zhèn)康湘能(湘源)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胡義崗(已判刑)在提前支付工程款、提高工程結算單價、新增合同外工程、不以工程有質量缺陷為由減少結算單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五次向胡義崗行賄人民幣32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蔣某為了得到胡義崗在工程項目上的關照,在湘投公司云南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2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
(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蔣某為了得到胡義崗在工程款結算和支付上的關照,在湘投公司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50萬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蔣某想要胡義崗幫忙讓湘投公司提前撥付工程款,在湘投公司云南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5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后在撥付工程款問題上為其提供了幫助。
(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蔣某想要胡義崗幫忙把營盤水電站隧道超出設計部分的圍巖地質洞體防護定為新增工程并提高新增工程結算單價,在湘投公司云南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10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答應了蔣某的請托,后將超出設計部分定為新增合同,并在工程結算單價上為其提供了幫助。
(5)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蔣某想要胡義崗幫忙提前結算工程款、不扣質保金、不以工程有缺陷為由減少新增工程結算單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湘投公司云南鎮(zhèn)康項目部附近的胡義崗宿舍內送給胡義崗100萬元現金,胡義崗予以接受并為蔣某提供了幫助,在新增洞體防護工程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未減少工程結算單價。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邵陽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將蔣某涉嫌行賄犯罪問題指定新邵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經初核蔣某涉嫌向郭某行賄18萬元、向寧某武行賄20萬元。2020年5月26日,新邵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蔣某立案調查。2020年5月31日,新邵縣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在新邵縣公安局民警的協助下對蔣某進行控制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19日,蔣某主動交代了向時任湘投公司副總經理、云南鎮(zhèn)康湘能(湘源)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胡義崗行賄320萬元的事實。該事實系胡義崗受賄案專案組未掌握的事實,后經專案組辦案人員審訊胡義崗,胡義崗如實交代了收受蔣某320萬元的犯罪事實。胡義崗因收受被告人蔣某賄賂320萬元以及收受其他人員賄賂,被本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另經新邵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無證據證明蔣某向郭某、寧某武行賄。被告人蔣某到案后,主動向新邵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違法所得100萬元,并向本院繳納了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蔣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蔣某的戶籍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關于印發(fā)《湖南湘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的通知(湘國資發(fā)展[2013]145號),湖南湘投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總經理委任函,湖南湘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委派湖南湘投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及高管的函》,干部任免審批表,湖南湘投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關于鎮(zhèn)康湘能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的委任函,關于鎮(zhèn)康湘源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的委任函,鎮(zhèn)康湘能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硝塘、營盤水電建安總承包工程合同,鎮(zhèn)康湘能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硝塘水電建安總承包工程補充協議,公司內部分包責任協議書,會議紀要,銀行取款憑條,蔣某的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到案經過,湖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往來結算收據,懺悔錄,關于蔣某行賄案的見面材料,新邵縣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蔣某行賄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證人胡義崗、文某旺、馬某新、王某、歐某平、伍某林的證言,被告人蔣某的供述和辯解,湖南人和人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會計鑒定意見書,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關于《湖南湘投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鎮(zhèn)康水電項目技術質量安全評估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32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蔣某因涉嫌向郭某、寧某武行賄被立案調查,蔣某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代了向胡義崗行賄320萬元的事實,另經新邵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無證據證明蔣某向郭某、寧某武行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辦案機關所掌握的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應以自首論,蔣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蔣某主動交代向胡義崗行賄320萬元,系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對偵破胡義崗受賄案件起關鍵作用,可以減輕處罰。蔣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本院決定對蔣某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蔣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6個月11日,應予折抵刑期6個月11日。蔣某的刑期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及被告人蔣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 敏 星
人民陪審員 李 賢 準
人民陪審員 李 秀 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楊 麗 莉
書 記 員 楊麗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