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貸款詐騙案-已支付的利息應當從貸款詐騙金額中予以扣除
(2023)皖16刑終208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135-001
關鍵詞
刑事/貸款詐騙罪/數(shù)額認定/犯罪成本/利息扣除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孟某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生產經營為由向亳州某銀行申請貸款,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信任,騙取貸款后,償還其他借款、貸款和生活消費等。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分四次騙取銀行貸款人民幣340萬元(幣種下同),已償還本金296882.55元、利息470668.2元,給銀行造成損失2632449.24元。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2)皖1602刑初102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孟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孟某退賠亳州某銀行人民幣三百二十七萬三千零五十五元四角二分。宣判后,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皖16刑終20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孟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孟某退賠亳州某銀行人民幣二百六十三萬二千四百四十九元二角四分。
裁判理由
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孟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所犯主要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孟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貸款詐騙的金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計算,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shù)額應予扣除。一審判決未將已支付的利息從貸款詐騙金額中扣除,致認定孟某貸款詐騙的金額偏高,二審期間孟某又自愿認罪認罰,對孟某可予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貸款詐騙的犯罪數(shù)額應為其實際騙取的金額。貸款詐騙犯罪過程中,行為人以利息名義給付的錢款應當折抵為支付的本金,據(jù)此認定行為人的詐騙數(shù)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
一審: 安徽省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2)皖1602刑初1020號 刑事判決(2023年4月4日)
二審: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皖16刑終208號 刑事判決(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