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甲強奸案-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員案件的事實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182-004
關鍵詞
刑事/強奸罪/家庭成員/監(jiān)管/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甲與被害人趙某乙(女,時年13歲)系繼父女關系。2015年1月26日趙某甲與趙某乙之母鄭某某登記結婚,后趙某甲與鄭某某、趙某乙共同生活。自趙某乙小學五、六年級起,趙某甲利用鄭某某出差等機會,長期多次在其居住的昆明市官渡區(qū)某園XXXX室房間內(nèi)對趙某乙實施性侵。2020年10月6日晚,鄭某某知情后報警;后趙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當晚經(jīng)檢查,結果顯示趙某乙為處女膜陳舊性裂傷。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云01刑初9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趙某甲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趙某甲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云刑終106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趙某甲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趙某乙,且情節(jié)惡劣;趙某甲作為趙某乙的繼父與趙某乙存在共同家庭生活關系,其長期、多次利用監(jiān)護、教養(yǎng)關系對趙某乙實施強奸,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針對趙某甲的辯解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在案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醫(yī)療資料等多份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趙某甲對被害人實施強奸的犯罪事實,故趙某甲及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辦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審理機關應當在直接證據(jù)與間接證據(jù)之間反復對照從而確認案件事實。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由于犯罪時間久遠、原始證據(jù)滅失等不利因素,故審判人員可以從案件來源是否真實、偵破過程是否自然、被害人陳述是否符合其年齡及認知水平、被告人辯解是否合理、被害人被侵犯后性情及生活習慣有無變化、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有無反常等角度入手,結合案件背景、案情發(fā)展脈絡等,依法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第3款
一審: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1刑初93號刑事判決(2021年9月17日)
二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云刑終1069號刑事裁定(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