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波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走私武器、彈藥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體認定立功情節(jié)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節(jié)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界限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5-1-356-114
關鍵詞
刑事/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立功/從輕情節(jié)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底,被告人胡某波糾集、指揮同案被告人楊某、陳某、劉某、付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到緬甸購買毒品走私入境販賣。同月27日,胡某波和陳某從四川省成都市乘飛機到達云南省景洪市,楊某、劉某、付某、李某某根據(jù)胡某波的安排駕駛川M***馬自達牌轎車、川A***現(xiàn)代牌越野車隨后來到景洪市,6人先后偷渡至緬甸小勐拉會合。胡某波聯(lián)系好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后,指使楊某、陳某于3月11日到緬甸邦康市接取上述毒品以及槍支、彈藥進行重新包裝,從云南省孟連X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勐馬鎮(zhèn)隴海渡口攜帶入境后,藏入劉某開來的川M***馬自達牌轎車車門的夾層內(nèi)。而后,胡某波等6人在孟連縣嘉興賓館會合。3月13日零時許,胡某波與付某、李某某駕駛川A33A05現(xiàn)代牌越野車在前探路,楊某、陳某、劉某駕駛藏有毒品、槍支的川M***馬自達牌轎車跟隨其后往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方向行駛。途中胡某波、付某、李某某、陳某、劉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川M***馬自達牌轎車車門的夾層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24205克、海洛因350克、手槍2支、子彈24發(fā)。3月22日,胡某波協(xié)助公安機關在湖北省武漢市抓獲前來提取毒品的同案被告人胡某香(已判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59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胡某波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波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1月,胡某波指使唐某、唐某某將20余萬顆毒品和1支手槍從緬甸運輸?shù)匠啥迹蠛巢▽⑺奈迦f顆毒品和手槍交由唐某某保管。此后,唐某、唐某某二人將毒品和手槍偷走,胡某波多次到重慶市查找二人下落未果。重慶市警方根據(jù)胡某波提供的線索,將唐某、唐某某抓獲,并在唐某家中將該槍支查獲。胡某波上述提供線索的行為構成立功。胡某波在被抓獲后,前往武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胡某香的行為構成立功。胡某波檢舉同監(jiān)犯王某義所講述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僅屬于有積極表現(xiàn),不構成立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0)云高刑終字第5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某波糾集多人從境外非法運輸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入境販賣,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其走私手槍、子彈入境的行為,還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依法應當并罰。胡某波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大,且系主犯,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嚴懲。胡某波歸案后雖有協(xié)助抓捕胡某香的立功表現(xiàn),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1.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行為往往形成多人協(xié)同、上下家銜接作案的非法產(chǎn)業(yè)網(wǎng)絡、鏈條,其成員經(jīng)常還涉及其他犯罪行為。其中,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職業(yè)毒販、毒品再犯等,往往掌握同案犯等涉案人員的個人信息和犯罪情況,其供述他人罪行的動機錯綜復雜,是否構成立功情節(jié)要特別慎重把握。
2.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經(jīng)審查,與被告人所犯之罪并無關聯(lián),則屬于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xiàn)。如果僅如實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員個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況,而沒有協(xié)助抓獲的行為,不屬于立功表現(xiàn)。
3.對被告人的立功行為是否從寬處罰,應當根據(jù)“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況而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行為人的罪行極其嚴重,但只有一般立功表現(xiàn)的,可不予從輕處罰;如果行為人檢舉、揭發(fā)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協(xié)助抓獲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原則上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協(xié)助抓獲的只是同案中的從犯或者“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從輕處罰后全案處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輕處罰;對于從犯、“馬仔”立功,特別是協(xié)助抓獲毒梟、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從輕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
一審: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普中刑初字第598號刑事判決(2010年1月25日)
二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云高刑終字第522號刑事裁定(20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