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20-010
祝某峰、祝某強搶劫案
——多次搶劫預備能否認定為“多次搶劫”
關鍵詞:刑事 搶劫罪 多次搶劫 搶劫預備 主從犯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強預謀持刀搶劫帶包的單身女性,二 人商量好由祝某峰持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威脅其交出錢財,祝某強負責搶劫 財物。為了實施搶劫,祝某峰、祝某強將拖鞋換成運動鞋,祝某峰準備了一把 水果刀藏在外套內側口袋中,為了防止被查,祝某峰有意讓祝某強不要攜帶手 機。當日22時許,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強上街物色作案目標。二人到浙江省江 山市某蛋糕店樓下,見一名拎包的年輕女子,便尾隨該女子準備伺機搶劫,二 人跟著該女子沿南門路一直往南走,因該女子走進永寧里小區(qū)一單元樓內,二 人只好作罷。祝某峰、祝某強到江山市市區(qū)鹿溪中路與云賓路交叉口,見一名 拎包的年輕女子從馬路對面走過來,沿云賓路往西走,便尾隨該女子伺機搶劫 ,跟至鹿溪中路某房產中介門口附近時,該女子突然蹲下,接著回頭往外走,因怕該女子生疑,二人便繼續(xù)往前走。祝某峰、祝某強到江山市市區(qū)城中路 某商店門口附近,見一名拎包的年輕女子,便尾隨該女子伺機搶包,因該女子 走進一單元樓內,二人只好作罷。后二人走至城建局附近時,被巡邏民警查獲 ,作案的刀具也被依法扣押。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衢江刑初字第309號 刑事判決:被告人祝某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 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祝某強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祝 某峰、祝某強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辯 護人提出被告人祝某強屬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 相當,尚不足以區(qū)分主次,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強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 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祝某強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 輕處罰。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 護意見,予以采納。故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認定“多次搶劫”時不應將搶劫預備行為作為次數(shù)計算。對于多次搶劫預備行為,由于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慣犯特征并不明顯,況且“多次搶劫 ”的起點刑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將社會危害性并不十分嚴重的多次搶劫預備行為納入其中。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
一審: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刑初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2014年8月11日)
蘇義飛:本案例被《刑事審判參考》收錄,請看《[第1226號]多次搶劫預備能否認定為“多次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