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189-002
王某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非法拘禁、強奸案
——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又實施非法拘禁、強奸、故意傷害等犯罪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關鍵詞:刑事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非法拘禁罪 強奸罪 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買婦女為其生子。2013年6月,王某某 以1萬元從張某某、武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處將被害人楊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癥)收買回家。為防止楊某逃跑,王某某將楊某關在家中雜物 間。其間,王某某多次與楊某發(fā)生性關系。同年7月12日,楊某被公安機關解救。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睢刑初字第292號刑事 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案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該婦女患有精神病,還多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分別構成收買被拐 賣的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強奸罪,應依法并罰。
裁判要旨
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不僅侵犯了 婦女的人格尊嚴,還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強奸、傷害、侮辱等其他犯罪,嚴 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社會危害不容低估。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實施非法拘禁、性侵、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236條、第238條
一審: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2014)睢刑初字第292號刑事判決(2014年 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