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1-188-001
王某甲拐賣婦女案
——假釋期間發(fā)現(xiàn)漏罪時應當撤銷假釋,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關鍵詞:刑事 拐賣婦女罪 再審 假釋 漏罪 數(shù)罪并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分別于1993年2月、3月在山西省拐賣婦女7人,1995年12月、 1996年1月在山東省化名王某乙拐賣婦女10人。1996年9月17日,山東省淄博市 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6)淄刑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以1995年和1996年在山 東拐賣婦女的犯罪事實,判處王某乙(注:即王某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 利終身,并處罰金五千元。宣判后,王某甲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生 效后,王某甲被交付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并于2010年1月29日被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2010)淄刑執(zhí)字第389號刑事裁定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2年9月21日。2011年8月11日,王某甲因其在山西的犯罪又被警方抓獲。2013年3月6日,山 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朔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以1992年2月、3月在山西拐賣婦女的犯罪事實判處王某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 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后,王某甲提出上訴。2013年7月3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 院作出(2013)晉刑二終字第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fā)生 法律效力后,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以上述裁判沒有對原審被告人王某甲的前罪進 行數(shù)罪并罰,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晉刑再 1號刑事判決:一、撤銷本院(2013)晉刑二終字第132號刑事裁定和朔州市中 級人民法院(2012)朔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王某甲的定罪量刑部 分,即被告人王某甲犯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 罰金一萬元;二、撤銷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淄刑執(zhí)字第389號對王某乙(王某甲)假釋的刑事裁定;三、原審被告人王某甲犯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 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元,與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淄刑初字第130號對其判處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 五千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裁判理由
生效的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某甲因拐賣婦女罪被山東省淄博市中 級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執(zhí)行期間被假釋,假釋期間又發(fā)現(xiàn)其在判決宣告之 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把前后兩個判決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 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原審被告人王某甲判決時,沒有查明 全部犯罪事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遂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假釋考驗期內發(fā)現(xiàn)漏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0條、第86條、第240條
一審: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淄刑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1996年9月17日)
一審: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朔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2013年3月6日)
二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晉刑二終字第132號刑事裁定(2013年 7月30日)
再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晉刑再1號刑事判決(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