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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刑事案件主觀故意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甄某作為空勤乘務員,在境外執(zhí)飛抵達北 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后,從員工通道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關員當場從其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用報紙和膠帶包裹的疑似珍貴動物制 品17件。經(jīng)鑒定,上述動物制品中4件為豹牙、10件為獅牙、2件為獅指甲,共 計價值人民幣139 000元。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京04刑初49號刑事 判決:被告人甄某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 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針對被告人甄某提出其不知道所帶的包裹里面有珍貴 動物制品及辯護人所提甄某主觀上屬于過失犯罪的意見,經(jīng)查,甄某作為航空 公司空乘人員,接受過崗位培訓,明知我國海關法規(guī)以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但 仍違規(guī)利用工作之便為他人攜帶物品入境;甄某所攜帶的物品包裝嚴密,且他 人允諾給其較高報酬,不符合為他人合法捎帶日常生活用品的常理,故甄某應 當對所帶物品的違法性有一定認識;甄某自述其將物品分散藏匿在行李箱中是 為了逃避海關檢查,因此,即使其不明確知道包內(nèi)具體為何物,但也具有概括 的走私故意,故對甄某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故法院依法 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系航空公司空乘人員,接受過崗位培訓,明知我國海關法規(guī)以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具有逃避海關檢查的故意。其違規(guī)利用工作之便為他人攜帶物品入境,物品包裝嚴密,且他人允諾給其較高報酬,不符合為他人合法捎帶日常生活用品的常理,即使其不明確知道包內(nèi)具體為何物,也可以認定為概括故意。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9條第1款
一審: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4刑初49號刑事判決(2020年 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