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1.3 第127輯)
【第1406號】馬某某盜竊案-輕罪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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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對于輕罪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裁判理由
(一)輕罪案件應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重點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不斷創(chuàng)新,刑事立法越來越注重參 與社會治理,自 201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一些 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重大危險行為被納入刑事處罰范疇,特別是扒竊、危 險駕駛等多發(fā)違法行為犯罪化以后,輕罪案件大幅增加,所占比例越來越高。全 國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比例,近幾年都在 80%以上。與此同時, 重罪案件、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我國的犯罪結構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人民 群眾獲得實實在在的安全感,對公平正義提出更高和更加多元化的要求和期待。 在這一歷史背景下,黨中央部署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和相關試點工作,探 索構建與案件難易、刑罰輕重相適應,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和人民群眾多元化 需求的刑事訴訟制度體系。2018 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guī)定為基本原則,在適用范圍上沒有罪名和可判處刑罰的限 制,確保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獲得從寬處理的權利;同時,通過增設速裁程序,形成由速裁、簡易、普通程序構成的有序銜接的刑事訴訟體系, 構建了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模式,以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 濟刑事政策,從而在更高層次上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統(tǒng)一。實踐中,要把輕罪案件 作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點,既有利于及時懲治犯罪,又有利于發(fā)揮刑罰 的教育矯治功能,有利于罪犯順利回歸社會。
(二)輕罪案件應用好用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發(fā)揮刑罰的教育矯治功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任務是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程序 法上進一步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讓這一政策在程序上有保障,更好地得到 落實。實踐中,要把占全部刑事案件 80%以上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輕刑案件, 作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點,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程序上,要根 據(jù)案件性質、刑罰輕重、案件難易以及被告人的選擇,采取與之相適應的訴訟程 序,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依法適用速裁和簡易程序,充分發(fā)揮 速裁、簡易程序的分流功能,避免程序空轉,在更高層次上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統(tǒng) 一。強制措施的適用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 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能不捕的,不捕,減少羈押;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不 判處刑罰的,可不訴的,不訴;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依法判處緩刑,擴大非監(jiān) 禁刑的適用。既要通過及時懲治犯罪發(fā)揮刑罰的懲罰功能,又要通過給出路發(fā)揮 刑罰的教育矯治功能,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長治久安。本案中,被告人犯 罪情節(jié)輕微,涉案金額不大,被抓獲后即承認盜竊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節(jié)約了 偵查機關取證的成本;同時,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住所查獲了上述被盜物品,并及 時發(fā)還相關被害人。偵査階段,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節(jié)及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 對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同意量 刑建議和簡易程序的適用。公訴機關根據(jù)案件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作用、 意義,綜合考量單處附加刑從輕處理,建議適用單處罰金和簡易程序。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査依法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 性以及簽署具結書的合法性和事實基礎,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采納公訴機 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訴、檢察 機關不抗訴,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撰稿: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朱紀紅亓淑云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楊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