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0.2 總第120輯)
[第1308號]王某某強迫賣淫案-多次強迫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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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多次以脅迫手段強迫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 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
二、裁判理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強迫賣淫罪沒有賣淫人數的限制, 只要賣淫人員是被強迫 賣淫即可構成本罪。本案中, 雖然被告人王某某辯解沒有強迫他人實施賣淫行為, 但就證據來看, 認定其構成強迫賣淫罪沒有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 王某某 多次強迫他人賣淫(四次) ,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
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 “多次”強迫他人賣 淫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 沒有明確規(guī)定強迫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情形, 實踐中應沿用《刑法》第二 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和處罰。本案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于 2017 年 3 月 7 日 起訴指控王某某構成強迫賣淫罪, 同年 7 月 3 日變更起訴, 認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被害人的代理人亦持此觀點, 要求法院判處王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種觀點認為, 根據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以下簡稱《涉賣淫刑案解釋》) 第六條的規(guī)定, 王某某“多次”強迫他 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 本案應適用《涉賣淫刑案解釋》來認定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 1997 年《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組織他人賣淫, 情節(jié)嚴重的; (二) 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 強迫多人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 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 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該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情節(jié)特別 嚴重的, 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九) 》(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 對該條進行修改后的規(guī)定為: “組織、 強迫他人賣淫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 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 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 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缎谭ㄐ拚?九) 》與原《刑法》的不同在于, 第一, 取消了組織、強迫賣淫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規(guī)定, 同時取消了該罪的死刑; 第二, 實施組織、強迫賣淫行為, 又具有強奸、殺人、傷害、綁架等犯罪行為的, 不再認定為該罪的“情節(jié)嚴重”;第三, 僅規(guī)定了組織、強迫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的量刑幅度, 而沒有明確“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情形。立法將強 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認定交給了司法裁量,如果再參照 1997 年《刑法》對強迫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來認定,顯然不妥。
本案發(fā)生在 2016 年 10 月至 11 月,2017 年 3 月 7 日提起公訴,案件一審期間《涉 賣淫刑案解釋》通過并正式公布實施, 其中第六條規(guī)定: “強迫他人賣淫, 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 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 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 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 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 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 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 題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自發(fā)布或者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 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 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施行后尚 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 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由于《刑法修正案(九)》 施行后發(fā)生的強迫賣淫類案件,不適用 1997 年《刑法》“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 在《涉賣淫刑案解釋》施行前的“空檔”期, 關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應 當理解為沒有相關司法解釋。 據此分析, 《涉賣淫刑案解釋》 的效力應當及于《刑 法修正案(九) 》施行后尚未處理的所有強迫賣淫類案件, 本案也應適用《涉賣 淫刑案解釋》的規(guī)定。 由于司法解釋中強迫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不包含“多 次”強迫賣淫, 而被告人王某某所強迫賣淫的對象已滿十四周歲, 不是幼女, 也不符合司法解釋中“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 故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
(二) 強迫賣淫的次數雖不作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但對于量刑仍然具有影響《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質的危害行為次數較多, 而不是指同一行為人分別實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來次數較多。在我國《刑法》或司法解釋中, 犯罪行為的次數對定罪或量刑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若干“多次”實施危害行為的犯罪情形。犯罪次數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種表現是將多次實施違法行為作為犯罪構成的入罪門檻, 如《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多次盜竊”、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多次搶奪”、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多次敲詐勒索”等。這類規(guī)定中, 行為人的每次行為可能在數額上(或行為危害性上) 都達不到該罪的最低標準, 甚至多次相加的犯罪數額也達不到該罪的最低標準, 但由于行為次數上達到了“多次”,因而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第二種表現是將犯罪次數作為情節(jié)加重犯的法定條件?!岸啻巍睂嵤┩环N犯罪行為, 作為犯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 即將同種犯罪以法律擬制的方式作為一罪加重處罰, 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搶劫罪, 其中“多次搶劫”就屬于搶劫罪的“情節(jié)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即“多次”搶劫, 構成搶劫罪加重處罰情節(jié)。第三種表現是“多次”既不作為犯罪構成的入罪門檻, 也不作為法定加重處罰情節(jié), 而僅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渡尜u淫刑案解釋》就將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次數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規(guī)定。
《涉賣淫刑案解釋》對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主要從強迫賣淫的人數、造成的傷亡后果以及被強迫賣淫人員的特殊情況, 如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等方面考慮, 而“多次”強迫賣淫不作為強迫賣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這主要是考慮兩個原因: 一是以往司法實踐中所用的“人次”的標準, 如十人次以上構成“情節(jié)嚴重”,將強迫賣淫的人數和次數并列作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是不科學的。從實踐中查處的情況來看, 強迫賣淫案件中一個賣淫女幾十次甚至幾百次賣淫的都有, 而人數是很難達到這么大量的, 所以人數與次數在社會危害性上不具有同質性,強迫賣淫的次數與人數相比,顯然人數反映的危害比次數大得多。 二是強迫賣淫的次數問題取證比較困難, 經常是通過賣淫女的回憶和估計來計算的往往會比較缺乏證據的印證。因此, 《涉賣淫刑案解釋》沒有將強迫賣淫的次 數作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但這并不意味著強迫賣淫的次數對量刑就沒有影響?!渡尜u淫刑案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
賣淫的次數, 作為酌定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睋耍?強迫賣淫的次數在已經查實的情況下, 在法定刑幅度范圍內應當作為量刑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本案中, 被告人王某某強迫剛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 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應依法從重處罰。同時, 王某某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四次, 屬于“多次”強迫他人賣淫, 根據《涉賣淫刑案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 應當酌定從重處罰。一、二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是基本適當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符蓮香;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陸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