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9輯)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故意殺人案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一、裁判理由
(一)本案沒有證明故意殺人犯罪行為系周某1等五名原審被告人實施的客觀性證據
本案偵查階段,公安人員沒有在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血跡、指紋、足跡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痕跡物證;根據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的供述,公安機關從幾人家中搜出部分衣服送公安部檢驗,結論為送檢衣服均未檢出人血;根據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等人關于將作案兇器及殺人血衣扔在附近河塘、機井等多個地點的供述,公安機關先后組織多次打撈及數(shù)次搜查,均未打撈、搜查到與本案有關的物證。綜上,本案沒有指向周某1等五人作案、將五人與案發(fā)現(xiàn)場之間建立直接聯(lián)系的任何客觀性證據。
(二)原栽判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即周某1等五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穩(wěn)定。在偵查階段,周某2僅作過一次有罪供述,其他數(shù)次訊問筆錄中均否認犯罪,周某1也曾在訊問筆錄中否認犯罪。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和原一審、二審歷次審理階段,周某1等五人均否認犯罪。綜觀周某1等五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工具類型、作案工具來源、作案行走路線、具體加害對象等重要情節(jié)上,不僅各自供述前后矛盾,各原審被告人供述之間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而且供述內容與鑒定意見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不符。如周某1既供述過自己的作案工具是菜刀,又供述過作案工具是殺豬刀;周某1曾供稱周某4持匕首、周某5持菜刀作案,后又供稱周某4持菜刀,周某5持斧頭作案;周某2供稱自己作案用的斧頭是自帶的,而周某5曾供稱周某2的斧頭從周某1家拿的;周某3、周某4、周某5均既曾供稱所用的作案工具是自帶的,又曾供稱作案工具是從周某1家拿的;鑒定意見反映周某甲和劉某某頭部均僅有一處損傷,但供述砍擊周某甲、劉某某的均為多人。綜上,原裁判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即周某1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不穩(wěn)定,在作案的重要情節(jié)上存在很多矛盾,且供述內容與鑒定意見反映的情況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三)證人證言多次反復,證明內容不能與原審被告人供述相印證,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
證人周某8、周某9的證言均多次反復,其中周某8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即有反復。本案一審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周某8出庭作證稱偵查階段關于案發(fā)當晚看到五原審被告人在周某1家聚集飲酒并拿出作案工具的證言不屬實,周某9出庭作證稱偵查階段關于案發(fā)當晚看到周某1等四人從其睡覺處經過及聽到周某甲家傳出叫聲的證言不屬實。本案第一次二審審理期間,證人周某8、周某9因涉嫌偽證被刑事拘留,兩人在看守所回答公安機關訊問時稱開庭時講了假話。本案發(fā)回重審后,一審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時,周某8、周某9出庭作證稱原來開庭時所作證言屬實。本次再審庭審中,周某8、周某9出庭所作證言與第一次開庭時證言相同。證人在偵查階段相關證言的重要情節(jié)不能與原審被告人供述相印證,如證人周某8稱案發(fā)當晚看到五名被告人在周某1家聚集飲酒并拿出作案工具,但周某1等五人未供述過此節(jié);證人周某9稱案發(fā)當晚看到周某1等四人一起朝周某甲家方向走,但周某1等五人未供述過與周某9證言相同的作案行走路線。綜上所述,證人周某8、周某9的證言多次反復,且證明內容不能與原審被告人供述相印證,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
(四)被害人周某丙的陳述前后不一且與其他證據相矛盾
被害人周某丙的陳述前后不一,先是稱黑狗子作案,而周某甲證明渦陽縣新興鎮(zhèn)南張村大周自然村沒有叫黑狗子的人;被害人周某丙在1996年10 月5日回答公安人員問話時,稱看見周某1、周某2進屋,周某1捂住其嘴和眼,后來的歷次陳述中,有時稱周某1進屋捂住她的嘴和眼,有時稱周某2捂住她的嘴和眼,說法不一。被害人周某丙的陳述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矛盾,如周某丙關于看到周某1、周某2兩人進屋的陳述,與周某1、周某3供述二人先進屋相矛盾;周某丙陳述其嘴和眼被周某1或周某2捂住,但周某1、周某2均未供述過此節(jié);周某丙關于作案人穿著黑衣服的陳述,與周某1、周某2供述其作案時所穿衣服顏色相矛盾;周某丙關于下床找鞋時周某1等人進屋捂其嘴,姐姐周某乙不在床上等陳述,與周某1、周某2、周某3供述對睡在床上的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砍擊相矛盾。綜上,被害人周某丙的陳述不僅前后不一,且陳述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矛盾,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原一審、二審裁判均未將被害人周某丙的相關陳述作為證據使用。
【編后語】
“五周殺人案”的審理過程一直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雙方當事人多次申訴上訪也給案件審理帶來壓力。本案第一次一審審理期間,因發(fā)生周某甲在法院辦公室服農藥自殺事件,導致案件審理結果發(fā)生改變。本案復查及再審期間,被告人一方多名親屬多次到法院表達申訴理由,要求盡快處理本案。被害人一方劉某某、周某丁、周某丙也多次來法院,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周某丁表示如改判5人無罪,將帶著其父周某甲的骨灰到北京上訪,并揚言以自己的方式解決問題,采取過激方式報復周某1等人。面對各方壓力,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審理并堅決予以糾正,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對此案重新立案偵查,加大偵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實。2018年4月11日,本案再審宣判后,《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主流媒體發(fā)聲,對此案適用疑罪從無原則依法改判五原審被告人無罪予以肯定。如2018年4月13日,《人民日報》刊發(fā)《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21年后再審改判五人無罪》;同月18日,《人民日報》刊發(fā)《評“安徽五周案”∶糾正冤案,是政法機關須擔起的職責》。再審宣判后總體平穩(wěn)有序,社會效果較好。
“五周殺人案”改判無罪,充分體現(xiàn)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效,充分體現(xiàn)了我們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直面歷史遺留疑難復雜案件、勇于糾錯的司法擔當。
(撰稿∶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 周曉冬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葉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