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9輯)
蔣某庫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私藏槍支,介紹賄賂,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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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采用了簡單罪狀的規(guī)定,僅對構成要件作了簡單描述,并未具體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及特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首次提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四個特征”。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進一步將“四個特征”明確為“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2011年,"四個特征"的規(guī)定被納入《刑法修正案(八)》。為進一步明確“四個特征”的認定標準,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于2009年、2015年、2018年以會議紀要和指導意見的形式對“四個特征”作了詳細闡釋。本案發(fā)生于《司法解釋》實行期間,被告人蔣某庫先后糾集被告人蔣英權、萬忠等11人形成以蔣某庫為組織者、領導者,其他成員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的結構比較緊密,人員較多,且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該組織通過實施殺害李海、張國臣而將他人貸款60萬元據(jù)為己有,為組織奠定了初步的經(jīng)濟基礎,又在殺害呂寶珠、宋立國、孟憲明后侵吞100余萬元的工程款和材料款,使該組織具備了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為積極尋求國家工作人員為組織提供非法保護,蔣某庫結交了肇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張照偉,并結拜為兄弟,且蔣某庫多次利用其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身份,對抗偵查;該組織先后在黑龍江省肇東市和哈爾濱市瘋狂實施10余起暴力犯罪,致21人死亡、1人重傷,在一定的區(qū)域內嚴重破壞了社會經(jīng)濟、生活秩序,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地位的認定
我國刑法采用行為與地位、作用相結合的劃分標準,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又稱“一般參加者”)等不同類型,并規(guī)定了不同的刑罰。本案被告人蔣某庫先開辦陶瓷公司、招攬員工,后又糾集、組織實施了12起故意殺人犯罪、3起搶劫犯罪,既是組織的發(fā)起者、創(chuàng)建者,又是具體犯罪的協(xié)調者、決策者,故認定被告人蔣某庫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是準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也是成員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地位的一種表示方式,最早出現(xiàn)在《司法解釋》中,該解釋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組織特征∶“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shù)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后《立法解釋》和《刑法修正案(八)》均吸收和沿用了“骨干成員”這一稱謂。本案中被告人蔣英權、萬忠、劉一東、劉一刊直接聽命于蔣某庫并積極參與實施了該組織的暴力犯罪,其中蔣英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3起、搶劫犯罪2起,共致10人死亡;萬忠實施故意殺人犯罪1起、搶劫犯罪1起,共致5人死亡;劉一東、劉一刊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1 起,殺死1人。上述4名被告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且系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的積極參加者,故人民法院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對具體犯罪的罪責承擔關于組織者、領導者對具體犯罪承擔責任的范圍,《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組織者、領導者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蔣某庫應對其親自組織實施的12 起故意殺人犯罪、3起搶劫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自無異議,但其是否需要對被告人蔣英權實施的故意傷害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曾有不同觀點。我們認為,主要應看蔣英權實施的故意傷害犯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還是其個人犯罪。本案中蔣英權酒后與被害人楊大兵因瑣事發(fā)生廝打,蔣英權將楊大兵的左耳咬掉,該犯罪既不是蔣某庫組織策劃的,也與維護和擴大該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等無任何關聯(lián),更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實施的,應作為蔣英權個人的犯罪行為處理。故法院認定蔣某庫不對蔣英權個人實施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編后語】
蔣某庫等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一起檢察干警組織、領導,影響極其惡劣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此起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案件引起了中央和黑龍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被列為公安部第6號特大殺人案,2000 年黑龍江省打黑除惡1號案件,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掛牌督辦的黑龍江省頭號涉黑犯罪案件。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社會的“毒瘤”,是有組織犯罪最為典型的一種形式,其進行殺人、綁架等各種犯罪活動,聚斂巨額財富,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與普通的集團犯罪相比危害更大。本案以蔣某庫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行為性質極其惡劣,均是殺人、搶劫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不是殺人滅債,即是殺人滅口,無論是生意伙伴還是同事朋友,甚至是組織成員,稍有不慎即遭殺身之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共致21人死亡;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每一名被害人尸體均被肢解焚燒滅跡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嚴重破壞了社會經(jīng)濟秩序,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必須堅決予以打擊。人民法院對5名犯罪分子依法處以極刑,并對其中3名犯罪分子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撰稿∶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李岫巖 李景輝 范海濤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葉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