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6 年 12 月·總第 105 集 )
[第1124號]吳某某、鄭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長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時殺害被害人,能否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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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長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時殺害被害人,能否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二、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對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設(shè)定了兩個法定刑幅度,其中情節(jié)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鄭某某因長期受被害人虐待,在其子被告人吳某某故意殺害被害人過程中提供幫助,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結(jié)合該案情況,可以認定鄭某某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但對吳某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吳某某在遭到其父吳某軍毆打,其母鄭某某亦受吳某軍辱罵和毆打后,將吳某軍推倒,在吳某軍揚言報復(fù)時,吳某某拾起地上的廢棄電線勒拽吳某軍頸部,在鄭某某幫助下殺害吳某某,屬于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另一種意見認為,吳某某本人受虐并不嚴重,其是以卑犯上,殺害尊親屬,最先產(chǎn)生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殺人后掩埋尸體,因此,對吳某某的行為不應(yīng)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我們同意前一種意見,即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長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時殺害被害人,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需由法官結(jié)合個案情況具體裁量。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對于激情殺人或者義憤殺人等情形,能否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通常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包括被害人在案發(fā)起因上是否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是否卑劣等;二是殺人手段屬于一般還是殘忍,如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則通常不宜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三是犯罪后果是否嚴重,如導(dǎo)致二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后果,通常不能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 四是被害方及社會公眾特別是當?shù)厝罕妼Ρ桓嫒诵袨樽鞒龅纳鐣u價。例如,被告人姚國英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徐樹生與姚國英系夫妻關(guān)系,婚后多年中,姚國英頻繁受到徐樹生嚴重虐待。在徐樹生再次打罵姚國英后,姚國英趁徐樹生熟睡將其殺害,后姚國英自首。本院認為,被告人姚國英殺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徐樹生的長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發(fā),綜合考慮上述幾個方面的因素,認定姚國英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中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據(jù)此判處姚國英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吳某某及其母鄭某某、其妹吳某,均長期遭到其父吳某軍虐待,鄭某某一只眼睛被吳某軍毆打失明,吳某因不堪忍受吳某軍虐待曾割腕自殺,后離家外出,吳某軍的其他家人亦曾遭到吳某軍打罵,案發(fā)當日,吳某軍又對二被告人打罵施虐。因此,從案發(fā)起因來看,被害人吳某軍存在嚴重過錯,二被告人并無過錯。從吳某某的犯罪行為來看, 可以認定其系因不堪忍受吳某軍長期家庭暴力以及再次施暴報復(fù)的現(xiàn)實威脅,激憤之下而殺害吳某軍,既無卑劣的犯罪動機,犯罪情節(jié)也無特別惡劣之處。吳某某隨手從地上撿起廢棄的電線勒死吳某軍,犯罪手段一般,犯罪后果也不屬于特別嚴重。當?shù)卮迕駥Χ桓嫒司滞閼B(tài)度,對吳某軍的施虐言行均表示譴責,要求對二被告人從寬處罰,吳某軍的父母兄弟也均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綜合考量以上因素,對吳某某和鄭某某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均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
關(guān)于本案處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對此類案件,并非被告人本人受到嚴重虐待才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吳某某本人受到吳某軍虐待,其母、其妹受到的虐待更為嚴重,吳某 軍的行為甚至已經(jīng)達到犯罪的程度。吳某某及鄭某某、吳某均系家庭成員,在共同受到虐待時有目共睹,作為子女,吳某某對母親受虐無法視而不見,因此,不能認為只有家庭暴力中 受虐最嚴重的人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才能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否則,刑事司法就可能會脫離社會 普遍認知和評價標準。第二,對于涉及嚴重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卑親屬殺害尊親屬并不是認定情節(jié)較輕的障礙。本案中,吳某某系因其及家人長期遭受其父吳某軍家庭暴力,在激情或義憤之下加以反抗而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其行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防衛(wèi)性質(zhì),依法應(yīng)予從寬處罰。如果囿于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身份尊卑關(guān)系而不顧案件本身的事實、情節(jié),就將陷入以倫理道德替代法治的誤區(qū),這既在理念上違背了現(xiàn)代法治精神,在實踐中也不利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