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日期:2022.07.07
實施日期:2022.07.07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節(jié)選自:2022年最高檢發(fā)布6起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陳某甲組織他人偷越國境、陳某乙等人偷越國境案
——拉攏引誘多人跨境偷渡應予以嚴懲
【關鍵詞】
組織拉攏? 羈押必要性審查? 追捕漏犯
【要旨】
為了躲避國內打擊,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窩點并召集國內人員前往當?shù)貙嵤╇娦旁p騙等違法犯罪。有的行為人在境外人員的領導指揮下,拉攏引誘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為人在高薪誘惑下,逃避邊防檢查偷越出入國境,給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以及國內人民財產(chǎn)安全帶來風險隱患。檢察機關堅持全鏈條打擊,依法能動履職,維護社會安全穩(wěn)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戶籍地為四川省古藺縣。
被告人陳某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戶籍地為廣東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戶籍地為廣東省潮州市。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戶籍地為廣東省饒平縣。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戶籍地為廣東省雷州市。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陳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藺縣的家中,通過刷單、股票聊天群認識了發(fā)布招聘廣告昵稱為“菠蘿”的微信網(wǎng)友?!安ぬ}”提出讓陳某甲到“金三角”地區(qū)做銷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應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費用,同時承諾陳某甲另外帶人到國外后有提成。陳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區(qū)是從事賭博或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但經(jīng)不起高薪誘惑,表示同意。陳某甲隨后又以在國外可領取高薪為由拉攏、引誘被告人陳某乙一同到國外工作,后陳某乙又聯(lián)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謝某某一同前往。后陳某甲按照“菠蘿”的安排,與陳某乙、文某某、謝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員張某某(另案處理)、王某某(另案處理)、彭某某(另案處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車準備偷渡到緬甸。期間,上述人員的一切花費均由“菠蘿”通過微信轉予陳某甲和張某某,由二人負責支付。同年3月21日凌晨,陳某甲等人在偷渡途中,被云南省關坪邊境檢查站擋獲勸返。
【訴訟過程】
2021年4月3日,四川省古藺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并于同年7月19日移送古藺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8月19日,古藺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甲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對陳某乙、文某某、謝某某、周某某以偷越國境罪提起公訴。同年10月26日,古藺縣人民法院對陳某甲、陳某乙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五千元;對文某某、謝某某、周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加強提前介入,全面引導取證。該案刑事立案后,作為該縣的首例偷越國(邊)境案件,古藺縣公安局商請縣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檢察官通過聽取案件介紹、審查證據(jù)后,提出針對管轄權、主觀明知、案件性質三個方面重點取證,引導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護照、準備出境的時間方式等證據(jù),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偷越國(邊)境的主觀明知;引導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支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以證明各犯罪嫌疑人在偷渡過程中所發(fā)揮的作用,從而鎖定陳某甲系犯意提起者、行為組織者、指揮者。
(二)強化法律監(jiān)督,依法追捕追訴漏犯。2021年5月12日,古藺縣公安局以文某某、謝某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檢察院經(jīng)審查分析認為,文某某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存在串供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予以逮捕,謝某某認罪悔罪,無社會危險性不捕。同時,檢察官發(fā)現(xiàn)在案證據(jù)證明組織者陳某甲組織人員實施偷渡行為,陳某乙實施了偷渡行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二人均“曾經(jīng)故意犯罪”,符合徑行逮捕條件,遂對陳某甲、陳某乙進行追捕,后二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有力打擊了“漏網(wǎng)之魚”。
(三)動態(tài)審查羈押必要性,及時變更強制措施。2021年7月19日,古藺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官通過證據(jù)開示和釋法說理,促使文某某克服僥幸心理,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古藺縣人民檢察院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綜合文某某系初犯、未遂、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文某某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至此,5名犯罪嫌疑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檢察院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后均獲法院采納。
【典型意義】
(一)應充分認識偷渡本身及其伴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識,杜絕以身試法。某些行為人明明知道國外許諾的高薪與電信詐騙、網(wǎng)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但在金錢誘惑面前突破法律底線,只顧來錢多、來錢快,而未考慮到自己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后果,亦在可能面臨相關處罰時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某些行為人不僅自己偷渡,還在境外人員的領導指揮下,拉攏其他人員偷渡,實施組織偷渡行為,帶來更加嚴重的社會影響。這些行為,均應予依法嚴懲。
(二)檢察機關能動履職、加強法律監(jiān)督,依法打擊組織跨境偷渡等犯罪行為。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往往系共同犯罪,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應注重發(fā)現(xiàn)遺漏犯罪情形,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對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批準逮捕而未提請的,應當予以追捕,并及時固定證據(jù),夯實證據(jù)指控基礎,全方位打擊犯罪行為,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