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5輯,總第94輯)
【第894號】吳某1危險駕駛案-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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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
三、裁判理由
本案吳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以危險駕駛罪定罪不存在爭議。但在量刑上,吳某1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能否適用刑法第 37 條規(guī)定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存在認識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吳某1血液酒精含量較低,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對其可以適用緩刑。另一種意見認為,吳某1不僅具有上述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本案案發(fā)事由特殊,其系因未滿周歲的女兒突發(fā)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駕車,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其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我們認為后一種意見更能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具體分析如下:在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以行為和行為人為視角,可將量刑情節(jié)分為兩類:在行為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節(jié):(1)醉駕的時空環(huán)境,即時間、路段、距離等。包括:醉駕的時間是深夜車輛較少時還是白天車流高峰期,醉駕持續(xù)的時間有多長,飲酒與駕駛之間間隔的時間長短;醉駕的路段是繁華鬧市還是人跡稀少的區(qū)域,是普通道路還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被查獲時醉駕的距離,離目的地的剩余距離。(2)醉駕的機動車車況。包括:是“鐵包肉”的汽車還是“肉包鐵”的普通摩托車;是私家車還是正在營運的客車;是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還是改裝車、報廢車;是獨自醉駕還是載有親友醉駕。(3)是否還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包括;無證駕駛或者準駕車型不符;嚴重超速、超載、超員;違反交通信號;吸毒后駕駛;偽造、變造、遮擋號牌等。(4)醉駕的后果,即是否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
在行為人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節(jié):(1)醉酒程度,即行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剛超過認定醉酒駕駛的標準 80 毫克/100 毫升,還是超出很高。(2)犯罪態(tài)度。包括:是否有主動停止醉駕、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積極賠償?shù)确ǘɑ蛘咦枚◤膶捥幜P情節(jié);是否有拒不配合檢查、棄車逃匿,甚至毆打、駕車沖撞執(zhí)法人員、沖卡等惡劣行為。(3)犯罪動機或者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包括: 是否有違法性認識,是否誤以為休息數(shù)小時或者隔夜之后會醒酒而醉駕;是忽視醉駕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而執(zhí)意醉駕,還是出于救助他人而不得已醉駕; 是否采取避免措施等。(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如是否有醉駕、酒駕以及其他前科劣跡。
上述情形,基本能夠準確反映出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大小,這是決定對行為人從重或者從輕處罰的重要參考因素。就從寬處罰而言,由于危險駕駛罪是刑法分則中唯一一個主刑設置為拘役的罪名,其輕罪的罪質(zhì)特點決定了對行為人從寬處罰時,往往需要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作為犯罪處理三者中權衡,為此就有必要準確區(qū)分何種情形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情節(jié)輕微。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僅從上述列舉的幾類情形中,可以看出醉駕犯罪情況比較復雜,對何種情形屬于情節(jié)較輕、輕微或者顯著輕微,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未在其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相關認定標準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們認為,審判實踐中,可以嘗試從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人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確以下區(qū)分原則:
一是對于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較輕;對于雖然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較輕;對于既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又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jù)刑法第 72 條的規(guī)定,對醉駕情節(jié)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二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于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jié),原則上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 即便發(fā)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chǎn)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 160 毫克/100 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后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
三是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1)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jù)一般人的經(jīng)驗判斷,幾乎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本案中,吳某1具備多個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一是未發(fā)生實害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吳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 89.4 毫克/100 毫升,剛達到醉駕標準,且其醉駕時間在凌晨 1 時許,行駛路線非城市主干道,路上車輛行人稀少,相比于醉酒程度高或者在交通繁忙時段和路段的醉駕行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較低、,對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很小。二是主觀惡性較小。案發(fā)當晚,吳某1由其司機駕車送至酒店參加同學聚會,說明其對酒后駕車的危險性已有一定認知,并作了相應防范。聚會結束后,吳某1派司機去送同學回家,在此期間突然得知未滿周歲的女兒發(fā)高燒,情急之下沒有選擇打車或者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回家,而是選擇自己醉駕,其救女心切可以得到社會公眾廣泛理解和寬容,亦是人之常情,故其主觀惡性與其他持僥幸心理的醉駕行為人相比要小。三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吳某1具有正當職業(yè),以往表現(xiàn)較好,無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庭審中具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四是本案不存在從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鑒于吳某1并非主動停止醉駕,而系被查獲而停止醉駕,被查獲時已行使約 1.8 公里,綜合考慮,可以認定吳某1的醉駕行為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而非“顯著輕微”情形。故依照刑法第 37 條的規(guī)定,依法對吳某1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既深入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從寬精神,也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