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1輯,總第90輯)
【838】吳某1妨害作證、洪某2幫助偽造證據(jù)案-訴訟雙方當事人串通偽造證據(jù)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定罪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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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理由
近年來,在民事訴訟領域,當事人出于各種目的,采用偽造證據(jù)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手段進行虛假訴訟,騙取法院裁判文書的情況日益增多,嚴重擾亂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司法實踐中,對這種行為的定性和處理存在一定爭議。本案審理過程中,對吳某1、洪某2二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和處罰,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1和洪某2串通偽造借款協(xié)議,提起虛假民事訴訟, 致使法院作出錯誤裁決,情節(jié)嚴重,二人均為訴訟案件當事人,其行為屬于相互幫助偽造證據(jù),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1指使洪某2作偽證虛構借款債務,并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致使法院作出錯誤裁決,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并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洪某2受吳某1指使偽造證據(jù),其行為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二人不屬于共同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吳某1構成妨害作證罪,但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洪某2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案,并且與吳某1構成共同犯罪。我們贊同第三種意見:
本案中,在正常情況下,吳某1的債權難以實現(xiàn),但其為了多分配債權, 與洪某2合謀通過偽造證據(jù)虛假訴訟的方式參與房屋拍賣價值的分配,因此, 其在虛假訴訟中是主要利益追求者。而洪某2在訴訟中不能直接,獲得利益, 而是為了配合吳某1實現(xiàn)債權而偽造證據(jù)。盡管洪某2在偽造欠條時增加了 4.90 萬元,但考慮到法院在分配房屋拍賣價值時,要按照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來確定具體分配數(shù)額,最終分配數(shù)額肯定會低于 4. 90 萬元,并且即使吳某1將所得房屋拍賣款中 4. 90 萬元對應的部分給予洪某2,洪某2也因為不能履行原房屋買賣協(xié)議,而必將承擔相應返還房屋價款以及違約的責任。因此,洪某2在這一虛假訴訟中不能直接獲得額外利益?;谝陨戏治?,我們認為,吳某1屬于非法利益的追求者和獲得者,符合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特征,而洪某2只是幫助吳某1實現(xiàn)債權,符合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的主體特征。
具體聯(lián)系本案,吳某1指使洪某2偽造欠條以及向法院提供虛假陳述的行為都屬于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符合妨害作證罪的客觀特征。同時,其還具有參與偽造證據(jù)的行為,但因是為自己利益而實施,不屬于幫助偽造證據(jù)行為, 而且這一行為也是其指使洪某2向法院作偽證的手段行為,不具有單獨評價的必要性。洪某2受吳某1指使并同吳某1一起偽造借條的行為,屬于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jù)的行為,符合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的客觀特征,但其向法院提供虛假陳述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綜上,吳某1與洪某2惡意串通偽造借條實施虛假訴訟,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二被告人主觀上均為故意,客觀上妨害了司法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吳某1是虛假訴訟的主要獲益者,符合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并具有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客觀行為,故應當認定為妨害作證罪。洪某2系配合、幫助吳某1通過虛假訴訟獲益,符合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的主體特征,并具有幫助吳某1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故應當認定為幫助偽造證據(jù)罪。
本案中,洪某2本來欠吳某1近 20 萬元,通過虛假訴訟僅增加 4. 90 萬元, 鑒于夸大經(jīng)濟損失、增加民事訴訟標的在民事訴訟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符合常情,故本案不宜以詐騙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1為實現(xiàn)其債權而實施虛假訴訟,指使他人偽造證據(jù)并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其訴訟標的數(shù)額巨大,并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已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構成妨害作證罪,但未給利害關系人造成實際經(jīng)濟損失,因此,尚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 的情形;被告人洪某2明知吳某1為實現(xiàn)債權而實施虛假訴訟,仍積極幫助偽造證據(jù),所偽造證據(jù)用于標的數(shù)額巨大的虛假訴訟中,并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因此,本案一審法院對二人分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是適當?shù)摹?/p>
本案中,吳某1與洪某2系串通后合謀實施犯罪,被告人吳某1和洪某2串通實施虛假訴訟,共同偽造證據(jù),并由吳某1向法院提起訴訟,洪某2配合向法院作虛假陳述,二人有共同實施妨害司法活動的意思和行為,并且均屬于故意犯罪,因此屬于共同犯罪。在共同行為過程中,吳某1指使洪某2偽造證據(jù),其行為實質(zhì)上是洪某2所實施幫助偽造證據(jù)行為的教唆犯,二被告人在此范圍內(nèi)屬于共同犯罪。洪某2系受吳某1指使幫助其偽造證據(jù),其行為在刑法上符合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對其行為評價為幫助偽造證據(jù)罪。在共同犯罪中,吳某1是主謀和主要受益者,行為積極、主動,指使洪某2偽造證據(jù)、向法院作虛假陳述,應當認定為主犯;而洪某2系受吳某1指使實施幫助偽造證據(jù)的行為,并非主要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一審法院對吳某1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洪某2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處罰上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量刑是妥當?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