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1輯,總第90輯)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和說明問題,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829】朱某1等非法經營案-如何依據法定情節(jié)對罰金刑減輕適用
二、裁判理由
我們認為,在對主刑選擇從輕的同時對罰金刑也可以適用減輕。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某4非法經營罪的主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輕處罰的同時,可以將對其判處的罰金刑從 7 萬元至 35 萬元幅度內減輕至 4 萬元。
一審判決認定王某4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從輕判處其主刑,但未明確表述減輕對其判處罰金刑。關于這一表述是否妥當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通過審判實踐的慣行做法進行解釋。刑法中有部分罪名的主刑法定幅度規(guī)定了下限,如搶劫罪第一量刑檔規(guī)定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搶劫未遂的情形下,一般會依照犯罪未遂的規(guī)定對主刑減輕處罰,裁判文書中表述為“減輕處罰”,而對罰金刑一般不會減輕至 1000 元以下判處,裁判文書也不會對此進行相關表述??梢?,審判實踐中,刑事裁判文書表述的從輕、減輕處罰僅指對主刑從輕或者減輕適用。同理,本案一審判決表述對被告人王某4“從輕處罰”,也是指對王某4的自由刑從輕處罰,而非指對罰金刑從輕處罰。然而,鑒于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結果理應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表述,對罰金刑受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的結果也應當進行表述,特別是在自由刑與罰金刑不同時從輕、減輕處罰時更應當表述清楚,故今后實踐中制作裁判文書時對此應當重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綜上,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依據從犯情節(jié)對王某4所處罰金刑進行調節(jié), 決定對其罰金刑減輕處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