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2年第2輯,總第85輯)
【761】張某故意殺人案-如何在近親屬之間的殺人犯罪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二、主要問題
如何在近親屬之間的殺人犯罪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
三、裁判理由
本案原審被告人張某作案手段十分殘忍,犯罪意志十分堅決,危害后果十分嚴重,以一般故意殺人犯罪論,應當判處張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然而,本案具有諸多特殊之處:犯罪發(fā)生在近親屬之間;誘發(fā)案件發(fā)生的原因較為復雜;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犯罪時剛滿 19 周歲,剛過可以判處死刑的年齡;其社會危害性、對社會公眾安全感的影響均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有所不同。對于上述特殊情況,要客觀、全面、綜合把握,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科學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一、二審審理情況的基礎上,組織父系、母系被害雙方和當?shù)厣鐓^(qū)居委會、社區(qū)群眾進行多次座談,并最終作出了維持終審判決的裁定。
我們認為,本案原審被告人張某雖然犯罪手段十分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但綜合本案的特殊情況,可對張某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具體理由如下:
(一)罪行評價角度
本案由家庭矛盾引發(fā),系近親屬之間犯罪,被害人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等方面存在嚴重過錯,且系激發(fā)被告人產生犯意的重要誘因,因此對被告人的罪行評價應當區(qū)別于一般故意殺人犯罪。
簡單地看,本案系一起因私自抵押房產,出借和揮霍貸款,而不堪忍受父母責罵,遂殺害父母的故意殺人案件。但經深入分析,被害人張某甲、李某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方面的過錯是深層誘發(fā)張某產生犯意的重要誘因。
經查,被害人李某對張某經常打罵,管教方式粗暴,致使張某自幼缺少母愛。李某對長輩態(tài)度也不好,動輒打罵張某的祖母。如 1992 年 3 月 6 日李某持刀將張某的祖母砍傷,導致后者失血性休克;2007 年 9 月 26 日李某對張某的祖母實施毆打,導致后者多處軟組織損傷。2006 年 5 月 18 日李某還通過欺騙手段將張某祖母居住的房子私自過戶到自己名下。張某的父親張某甲性格軟弱,對李某的行為一直放縱不管。張某自小與其祖母生活在一起,感情極深,對李某毆打其祖母、將其祖母居住的房子欺騙過戶和采用暴力管教的行為積怨已久。
根據以上查知的情況,從主觀方面分析,本案在犯罪起因上屬多因一果情形。張某對被害人張某甲、李某的怨恨肇始于李某毆打其祖母、侵占其祖母的房產和對其長期采用暴力管教。李某因張某私自抵押房產貸款對張某經常責罵只是進一步加深了怨恨,最終成為誘發(fā)本案發(fā)生的直接導火索。
從客觀方面分析,被害人李某的過錯屬于刑法中的過錯,由此對被告人張某的罪行評價相應有所調整。李某的過錯不僅嚴重違背中國傳統(tǒng)的家庭倫理, 而且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故意殺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即便有過錯,也不可像民事責任那樣要求被害人分擔部分刑事責任。然而,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的認定直接影響到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評價,從而影響罪行評價,最終影響到量刑。本案被害人李某的嚴重過錯是誘發(fā)本案發(fā)生的重要誘因,從中體現(xiàn)出被告人張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較一般故意殺人犯罪要低。
不過,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張某甲雖然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畢竟過錯較小,對促使被告人張某殺害張某甲的推動力相對較弱,因此張某對其殘忍殺害張某甲的行為,應當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但綜合把握,張某甲畢竟與李某長期生活在一起,張某甲對李某的嚴重過錯也難辭其咎,因此對張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在總體評價上應作從輕考慮。
(二)預防犯罪角
本案被告人剛過判處死刑年齡,性格可塑性強,改造難度小,客觀、全面、綜合把握各種從嚴、從寬情節(jié),從預防犯罪目的考慮,本著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的死刑政策精神,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因家庭矛盾投毒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嚴重違背基本人倫;面對奄奄一息的父母,仍殘忍實施勒頸和刀刺行為。僅以此論,張某犯罪手段十分殘忍,犯罪情節(jié)十分惡劣,應當判處張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然而,張某同時也存在諸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例如,歸案后坦白罪行,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案件因家庭糾紛引發(fā),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被害人部分家屬表示諒解和所在社區(qū)群眾均希望留張某一命。尤為值得提出的是,張某犯罪時剛滿 19 周歲,性格可塑性強,有較大改造空間。根據社會防衛(wèi)論的研究成果,要從根本上預防犯罪, 必須準確分析犯罪的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防范和矯治。被告人張某決意實施犯罪,有其性格偏激的原因,而這一性格的形成又與其家庭教育密不可分。加上張某正處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過渡的階段,對這一過渡年齡階段的犯罪人,只要有足夠的改造空間,被害人家屬及廣大民眾無明顯抵制情緒,就不應放棄以教育為主的方式改造和預防犯罪。
(三)矛盾化解角度
本案被告人是二被害人的獨生子,母系被害方不再堅決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父系被害方堅決要求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社區(qū)群眾也希望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從社會矛盾化解角度分析,判處被告人死緩更能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被告人張某的父系親屬在案發(fā)后多次到法院為張某求情,希望能留張某一命。張某的祖母因本案已經失去了兒子、兒媳,若對張某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意味著斷子絕孫。故當?shù)厣鐓^(qū)民眾均表示同情,希望法院不判處張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如果判處張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張某的祖母就無人贍養(yǎng),從而必然留下一定的社會隱患。事實上,張某的祖母多次不惜以死請求法院對張某從輕處罰。從這一角度考慮,判.處張某死緩,更有利于社會矛盾化解。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涉及兩個被害人,從罪責分析,張某對被害人李某實施的殺人行為,因李某有嚴重過錯,故罪不至死;張某對被害人張某甲實施的殺人行為,罪行比前者重。僅就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而言,應當更重視張某甲的親屬(即父系親屬)的意見。然而,張某甲的親屬是堅決要求不判處死開,而李某的親屬也由開始的堅決要求判處死刑改為不再堅決要求判處死刑。從這一角度分析,對張某判處死緩不僅有利于社會矛盾化解,還準確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很好地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李萍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 李劍弢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苗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