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4年第3輯,總第38輯)
【第298號】賴某1、蘇某2、李某3等故意傷害案-搶回賭資致人輕傷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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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使用暴力手段搶回所輸?shù)舻馁€資,該定何罪?
在本案審理中,對被告人賴某1等人的行為該如何定罪,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賴某1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是:1.從犯罪客體看,賭資是贓款,依法應予沒收,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被告人賴某1搶回賭資,侵犯了國家財產所有權。2.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賴某1等人使用暴力手段搶回所輸?shù)舻馁€資,并致人輕傷。3.從主觀方面看,被告人賴某1應當知道自己已喪失了對賭資的所有權。該賭資不是屬于被害人的,就是屬于國家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賴某1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裁判理由
(一)從犯罪客體看
法律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的轉讓、取得必須通過合法的手段,賭博是違法行為,賭博不能改變財產的所有權,通過賭博贏得的錢不受法律保護,被害人贏得的錢即便為被害人占有,也不表明其當然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因此,被告人賴某1等人未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賭博是違法行為,賭資是贓款,依法應予沒收,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但是,在賭博行為尚未被公安機關發(fā)覺、查處之前,賭資或賭博所得贓款尚未被有權機關依法扣押、占有、保管、控制,還不能視為就是國家財產。因此,被告人賴某1等人從被害人手中搶回賭資的行為未侵害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審判實踐中,搶劫國家財產通常是通過對國家財產的合法占有、保管、控制人的人身實施侵害來實現(xiàn)的;在本案中,受到侵害的只是臨時占有賭資的被害人,被告人賴某1等人并未對國家財產的合法占有、保管、控制人的人身實施侵害。
(二)從主觀方面看
搶劫罪的主觀方面是,明知是他人、法人、國家合法所有的財產,對財產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將之占為己有。在本案中,被告人賴某1等人主觀認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進行賭博,故其贏得的賭資的所有權不屬于被害人,仍應屬于自己,因此,才使用暴力手段索回自己所輸?shù)舻馁€資。在本案中,由于賭資未被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賴某1等人不可能認為賭資應為國家所有。因此,被告人賴某1不屬于明知賭資是他人、國家合法所有,而欲非法占為己有。
(三)從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看
搶劫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嚴重地危害社會治安,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是刑法打擊的一種嚴重刑事犯罪,并規(guī)定了嚴厲的刑罰。在本案中,被告人賴某1在賭博中與被害人發(fā)生糾紛,在協(xié)商不成時,采用暴力手段強行索回賭資,致被害人輕傷甲級,該行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與典型的搶劫犯罪相比,差異明顯。罪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其義是應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而確定與之相當?shù)淖锩托塘P。如對被告人賴某1等人的行為定搶劫罪,不僅與其行為性質不符,且所處的刑罰與其所犯罪行亦會明顯不相適應。例如本案,被告人搶回的賭資是9500元,屬數(shù)額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明顯畸重。如定故意傷害罪,根據(jù)其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屬罪刑相當。
(四)從社會效果看
如對被告人賴某1等人的行為定搶劫罪,容易使人誤解,以為賭博贏的錢,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我國法律規(guī)定賭博違法相悖
(當然如果不是賭博行為當事人搶回自己輸?shù)舻馁€資,而是其他的人搶劫即所謂的“黑吃黑”,則是另一回事)。此外,刑罰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對被告人賴某1等人的行為以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足以實現(xiàn)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如以搶劫罪處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處罰過重,還使罪犯長期投入勞改,浪費國家的監(jiān)獄資源,使罪犯產生對政府、社會的對抗情緒,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綜合以上各方面的理由,應對被告人賴某1等人的行為定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