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第3輯,總第32輯)
【第248號】馬某1等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犯罪中的居間介紹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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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販賣毒品犯罪中的居間介紹行為應如何處理?
三、裁判理由
毒品買賣一定存在基本的雙方當事人即賣毒者和購毒者,但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毒品買賣活動都是賣毒者和購毒者直接達成并完成交易。有時持有毒品的賣毒者并不知道誰需要購買毒品,想購買毒品的人也不知道誰擁有毒品待售。因此,毒品買賣活動中的居間介紹人和居間介紹行為是比較普遍的。根據居間介紹人在毒品買賣活動中的作用,大體可分為以下三種基本形式:一是為購毒者尋找介紹毒品賣主;二是為賣毒者尋找介紹毒品買主;三是兼具有為購舔者尋找介紹毒品賣主和為賣毒者尋找介紹毒品買主兩種行為。就毒品買賣中的購毒者而言,其購買毒品的目的大體上有兩種:一是自已吸食;二是為販賣而購買。為個人吸食而購買毒品的,除特定情況下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外,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為販賣而購買毒品的以及出賣毒品的,只要具有其一,均須以販賣毒品罪論處。鑒于以上情況的復雜性,對毒品買賣中的居間介紹行為也應分別情況而論:
1.居間介紹人為吸毒者介紹賣毒者,幫助吸毒者購買毒品的。
在這種情況下,居間介紹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對賣毒者的販毒活動起到了幫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從主觀上看,居間介紹人并沒有幫助賣毒者進行販賣毒品的故意,而僅是為了幫助吸毒者能夠買到毒品,使其達到消費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則上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下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也明確指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該規(guī)定表明,即便是為吸毒者向販毒者代購毒品的,只要不是以從中加價牟利為目的,都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如需定罪處罰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2.居間介紹人為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介紹賣毒者,幫助其購買毒品的。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居間介紹人明知他人購買毒品的目的是為了販賣,仍為之介紹賣毒者,幫助其購買毒品的,無論其是否從中獲利,都表明其與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之間存在共同故意,并成為后者的幫助犯,應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反之,如果居間介紹人確實不知他人購買毒品的目的是為了販賣,雖然其居間介紹行為客觀上促成了交易雙方的毒品販賣活動,但既不能成立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的幫助犯,也不能成立賣毒者的幫助犯,即不應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3.居間介紹人為賣毒者介紹買毒人,在二者之間牽線搭橋,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論居間介紹是否從中獲利,只要居間介紹人明知是出賣毒品,就得成立賣毒者的幫助犯,應當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1、羅某2在得知王子富可出賣毒品的情況下,仍積極居間介紹為其聯(lián)系尋找買主;被告人胡某3受馬某1委托之后找到購毒者“亞龍”,在明知“亞龍”為販賣毒品而準備購買毒品的情況下,仍積極從中幫助其購買毒品。馬某1、羅某2、胡某3共同促成了王子富和“亞龍”的見面,在雙方就毒品交易價格、牧量、定金支付、交易時間、地點的確定時亦在場。其后,三被告人還共同攜帶“亞龍”交付的購毒資金按時前往約定的交易地點協(xié)助進行毒品奪易。三被告人雖不是毒品買賣的直接當事人,但他們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幫助犯。由于本案的“賣毒者”系公安特情,毒品交易自始不存在,是不能犯的未遂,但這并不能否定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居間介紹販賣毒品的故意,以及已實施的居間介紹販賣毒品的客觀行為。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三被告人構成販賣毒品罪,均系從狎(幫助犯)、未遂犯,并據此決定予以減輕處罰,適用法律上是正確的至于本案的量刑問題,我們認為,就本案的綜合情節(jié)來看,由于本案各被告人同時具備兩個法定從寬情節(jié)和一個酌定從寬情節(jié),因此,減輕的幅度仍可以大些。本案被告人不是毒品買賣的當事人,僅是撮合他人進行毒品買賣,雖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但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其一。其二,由于本案的“賣毒者”系公安特情,毒品交易自始不存在,也不可能實際發(fā)生,因此,對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本案被告人而言,同樣是販賣毒品罪的不能犯的未遂。對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本案雖不存在典型的特情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問題,但我們也司以看到,本案被告人是在特情表示自己擁有毒品欲尋找買家的情況下,才開始積極實施居間介紹、協(xié)助之犯罪行為的。換言之,若沒有特情上述的誘騙表示,本案就可能不會發(fā)生。這種情況我們不妨稱之為“犯罪機會引誘”。對于被告人在特情“機會引誘”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在量刑時亦應予以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