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0年第4輯,總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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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號】呂某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二、主要問題
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三、裁判理由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注意從犯罪構成上把握如下特征: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中的數據、應用程序,侵犯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guī)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guī)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數據,是指計算機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聲音、圖像等有意義的組合。而計算機應用程序,是用戶使用數據庫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書寫對數據進行操作或運算的程序。正是這種犯罪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區(qū)別開來。
本案被告人呂某文對廣州主機信息系統上的帳號和root密碼進行修改、增加,以及對藍天BBS主機信息系統上的帳號進行修改、增加,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修改、增加;而其在廣州主機系統中安裝并調試網絡安全監(jiān)測軟件,則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因此,其行為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侵犯。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guī)定”,主要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規(guī)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這是構成本罪的必要前提。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三種行為方式。通常用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有其特定的要求,廠家或者程序管理員按照用戶的需要設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擅自刪除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某一功能、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原有功能、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干擾,或者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常常會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有時甚至會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完全癱瘓。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也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嚴重方法。因為計算機病毒是編制或者插入在計算機程序中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是一種典型的計算機破壞性程序,其隱藏在計算機內部運行,常常會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甚至造成癱瘓,給用戶帶來難以估量、難以挽回的損失。
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并且后果嚴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昂蠊麌乐亍?,主要是指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行為人采取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并且后果嚴重的,就構成本罪。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有時會致使計算機癱瘓,這是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最嚴重后果,但不是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必要條件。
本案被告人呂某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的規(guī)定,利用其掌握的知識入侵廣州主機信息系統,取得控制該系統的最高權限后,在廣州主機信息系統功能中增設最高權限帳戶和普通帳戶,三次修改最高權限密碼,造成廣州主機管理失控約15個小時,嚴重影響了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的正常運行,應當認定為后果嚴重,已構成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三種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每一種行為都能單獨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如果被告人同時實施三種或者兩種犯罪行為時,必須查明被告人所實施的每一種行為是否都具有后果嚴重這一要件。對于僅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沒有達到后果嚴重程度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也不能引用相關的法律條文。因此,被告人呂某文入侵藍天BBS主機后,在藍天BBS主機上將LP帳號提升為最高權限用戶帳號,以及在廣州主機上非法安裝和調試網絡安全監(jiān)測軟件(未遂),即對藍天BBS主機和廣州主機信息系統中的應用程序進行刪改、增加的行為,因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不應認定為犯罪,本案裁判文書中也不應引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
(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可以多種多樣,例如炫耀、泄憤報復、不正當競爭、妒賢忌能等等。無論出于什么動機和目的,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危害后果,仍然放任或者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以致發(fā)生了這種結果,并且后果嚴重的,就構成本罪。
本案被告人呂某文增加、修改廣州主機信息系統功能,以及刪除、修改廣州主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的目的是為了嘗試進入別人主機的方法是否可行,從中學習如何保障網絡安全。被告人呂某文作為一個懂得計算機技術的人,在實施上述操作行為時,對在客觀上會造成廣州主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嚴重后果,是在其意料之中的,卻放任這種后果的發(fā)生,以致發(fā)生了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