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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級傷殘委托丁帥律師賠償案例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2-04-29   閱讀: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2)皖 0121 民初 1074 號

原告:趙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身 份 證 號 碼340。

法定代理人:趙某(系趙某某的兒子),男,年 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身份證號碼 340。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嬋,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陶某某,男,19 年 1 月  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 身份證號碼34112。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公勝,安徽天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定遠縣寶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 遠 縣 定 城 鎮(zhèn) 名 仕 嘉 園 , 統(tǒng)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91341125MA2MQGDRXH。

法定代表人:張玲,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廈,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740861199N(1-1)。負責人:李剛,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穎,安徽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皖濤,安徽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陶某某、定遠縣寶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通物流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 3 月 14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法定代理人趙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陶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公勝、被告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寶通物流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原告醫(yī)藥費 241639.4 元、后續(xù)治療費 4000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18800 元、營養(yǎng)費 16600 元、護理費 56394.52 元、生活護理費 1130989 元、誤工費 48693.33 元、鑒定費 7100 元、殘疾賠償金 86018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60000 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158781 元、殘疾輔助器具費 938 元、交通費 10000 元、日用品 3200 元、車損費 2000 元,以上共計 2655315.25 元,按照同等責任(6:4)計算為 1673189.144 元,扣除墊付 208000 元,剩余為 1465189.144 元;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支付);3.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21 年 2 月 9 日 13 時 56 分左右,趙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長豐縣 S322 省道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行駛至長豐縣朱巷鎮(zhèn)龐谷堆希望小學大門口處,后由北向南橫過 S322 省道時,與陶某某駕駛的沿長豐縣S322 省道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皖M5D807 重型半掛牽引車/皖 M51N6 掛發(fā)生碰撞,造成趙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趙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陶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明皖M5D807 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51N6 掛所有人為被告二定遠縣寶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發(fā)后原告即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腦挫傷等, 花費巨額醫(yī)療費,病情嚴重,后經(jīng)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目前遺有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構成一級傷殘。現(xiàn)為了確保原告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保障其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陶某某辯稱,1.對事故的事實及責任比例無異議,但是對賠償金額及賠償項目有異議;2.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主車 100 萬、掛車 5 萬,均為不計免賠),車輛實際車主系陶某某,掛靠在定遠縣寶通物流運輸公司;3.事故發(fā)生后我方墊付了 1 萬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 122000元)及 100 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在核實陶某某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后方承擔商業(yè)保險責任。2.肇事車輛系超載行駛,保險公司商業(yè)險免賠 10%,事故發(fā)生后我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墊付了 198000 元,要求一并處理。3.具體賠償項目:醫(yī)療費我公司只在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醫(yī)療費,超出部分(即丙類費用)由定遠寶通公司承擔。懇請法庭按照醫(yī)療費總額的 15% 酌定非醫(yī)保用藥;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nèi),應由定遠寶通公司承擔;后續(xù)治療費依據(jù)不足,應當待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算標準錯誤,按照 30 元/天的標準計算;生活護理費計算 20 年不合理,因趙某某傷情特別嚴重,故該項費用暫計算 1 年為宜;誤工費按照 4400 元/月計算依據(jù)不足,應按照 2020 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53 元/天計算;殘疾賠償金標準按照 39442 元/年的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過高,不宜超過 30000 元;趙某某對趙傳河沒有法定的贍養(yǎng)義務,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應支持;原告醫(yī)療費中已包含醫(yī)療護送服務費 700 元,結合原告就醫(yī)次數(shù)和地點,交通費不宜超過1000 元;日用雜品費,沒有法律依據(jù);電動車車損沒有提供維修清單和發(fā)票,不應支持。寶通物流公司未答辯。

原告趙某某、被告陶某某、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和抗辯理由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寶通物流公司未提交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原告 1,陶某某證據(jù) 1、5,太平洋財險證據(jù) 1),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證據(jù) 2、3,證據(jù) 4 中的門診病歷、病情證明書、出院記錄、費用清單,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相關聯(lián),依法予以認定;原告證據(jù) 4 中趙某某的醫(yī)療費票據(jù) 14 張,系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票據(jù),依法予以認定,醫(yī)療費票據(jù)中 3 張金傳虎的醫(yī)療費票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依法不予認可;6 張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醫(yī)院手寫醫(yī)療費票據(jù)、2 張外購藥票據(jù),使用的藥物或外購的藥品有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書予以佐證,依法予以認定;淮南安捷醫(yī)療護送服務有限公司的護送服務費票據(jù),應屬于交通費范疇。原告證據(jù) 5 鑒定意見書,被告僅對于后續(xù)治療費存有異議,對其他鑒定事項依法予以認定,原告顱骨缺損后續(xù)需行修補術,考慮原告?zhèn)檫€需在醫(yī)療機構接受治療,后續(xù)治療費可待實際發(fā)生后一并主張;鑒定費票據(jù),系原告為確認自身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予以認定。原告證據(jù) 6 及庭后補強的銀行流水,能夠相互佐證,依法予以認定。原告證據(jù) 7,達不到原告有關趙某某系趙傳河撫養(yǎng)義務人的證明目的。原告證據(jù) 8 殘疾輔助器具費雖無醫(yī)囑,但結合原告?zhèn)椋哂斜匾?,依法予以認定;日用雜品,不能證明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依法不予認定。原告證據(jù) 9 交通費 發(fā)票,由本院結合原告?zhèn)橛枰杂枰宰枚āT孀C據(jù) 10 證明,結合事故認定書,對于原告車輛受損無法維修的事實予以確認,車輛損失具體數(shù)額由本院依法酌定。被告陶某某提交的證據(jù)2-4, 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相關聯(lián),依法予以認定。被告太 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 2,對于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 證明目的,因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非醫(yī)保用藥情況,依法不予采信; 對于保險公司免責事項盡到提示義務的證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1 年 2 月 9 日 13 時 56 分左右,趙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長豐縣 S322 省道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行駛至長豐縣朱巷鎮(zhèn)龐谷堆希望小學大門口處,后由北向南橫過 S322 省道時,與陶某某駕駛的沿長豐縣 S322 省道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皖 M5D807 重型半掛牽引車/皖 M51N6 掛發(fā)生碰撞,造成趙世玉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jīng)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認定,趙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陶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某受傷后被送往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醫(yī)院重癥醫(yī)學科住院治療,入院后予以氣管插管接呼吸機輔助通氣,相關科室會診,完善相關輔助檢查,于 2 月 9 日全麻下行“開放性顱腦損傷擴創(chuàng)術”,術后安返病房,長期治療上予以降顱壓、抗感染等對癥治療;因氣道內(nèi)痰液較多,為加強氣道護理,經(jīng)與家屬溝通后于 2 月 13 日局麻下行氣管切開術,術后接有創(chuàng)呼吸機繼續(xù)輔助通氣;為減輕全身水腫及腦細胞水腫,家屬自備人血白蛋白輸液;于 3 月 9 日停用呼吸機,改用吸氧及文丘里濕化吸氧。于 3 月 22 日出院,出院診斷:1.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彌漫性軸索損傷、腦挫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頭皮裂傷,2.閉合性胸部損傷、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肺挫傷,3.腰椎骨折 L3(椎體),4.腰椎骨折 L1(橫突),5.腰椎骨折 L4(橫突),6.左肱骨內(nèi)側髁、尺骨鷹嘴骨折伴肘關節(jié)脫位,7.右側橈骨遠端骨折,8.吸入性肺炎。出院醫(yī)囑:建議精神外科進一步治療,及時吸痰,及時翻身拍背等。原告出院后于2021 年 3 月 23 日-2021 年 10 月 21 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2022 年 2 月 16 日、2022 年 3 月 2 日-2022 年 3 月 13 日在長豐縣朱巷 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原告上述住院共計 375 天,花去醫(yī)療費 240919.4 元,外購輔助器具花去 938 元。事故后,陶某某墊付 趙某某 10000 元,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墊付趙某某 198000 元。本院在訴前調(diào)解階段接受趙某某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 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護理依賴程度、后續(xù)治療費委托安徽 高誠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出具兩 份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目前遺有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構成一級傷殘;被鑒定人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側第 3-10 肋骨及左側第 3-10 肋骨骨折,達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構成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趙某某誤工至評殘日前一日,護理至評護理依賴日前一日,營養(yǎng)至評殘日前一日;3.被鑒定人趙某某的護理依賴程度暫不予評定;4.被鑒定人趙某某后續(xù)顱骨修補需 40000 元。2022 年 2 月 14 日,本院再次委托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對趙某某的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趙某某需完全護理依賴。趙某某共支付鑒定費 7100 元。趙某某所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在事故中受損,證明該車輛事故后停放在長豐縣暢順道路救援服務有限公司,現(xiàn)已無法維修,本院依法酌定車輛損失按 1000 元計算。另查明:皖 M5D807 重型半掛牽引車/皖 M51N6 掛大型客車系陶某某實際所有,掛靠在寶通物流公司名下經(jīng)營;皖 M5D807 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皖 M51N6 掛在該公司投保了 5 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陶某某在本起事故中駕駛車輛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zhì)量,嚴禁超載;…”之規(guī)定。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中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實行 10%的絕對免賠率,并就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再查明:趙某某事故前在安徽中愷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事故前月平均工資 4437 元。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趙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依法應獲得賠償。陶某某駕駛機動車、趙某某駕駛非機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陶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趙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陶某某依法承擔 60%的賠償責任;陶某某駕駛的皖 M5D807 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51N6 掛大型客車掛靠在寶通物流公司名下,寶通物流公司依法與陶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皖 M5D807 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 100 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皖 M51N6 掛在該公司投保了 5 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原告合理損失首先由該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一處一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其請求精神撫慰金 60000 元過高,根據(jù)其傷情及過錯程度,依法酌定為 30000 元。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按照 2021 年安徽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定殘時年滿 52 周歲,其傷殘賠償金年限按照 20 年計算。原告主張后續(xù)治療費 40000 元,被告不同意一并處理,考慮其傷情仍需在醫(yī)院治療的實際情況,原告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再另行主張,本案不宜一并處理。原告實際住院 375 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375天計算。原告主張評定護理依賴前的護理費按照 364 天計算,未超出鑒定的護理期限;一次性主張 20 年的生活護理費,考慮原告?zhèn)椋驹鹤枚ㄗ栽u定護理依賴之日即 2022 年 2 月 18 日起先行計算 5 年的護理費,后續(xù)如需繼續(xù)護理的,可另行主張。原告主張誤工費按照 4400 元/月標準計算,未超出其事故前月平均收入,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誤工期限為受傷之日起至評殘前一日計332 天,主張誤工期限按照 332 天計算,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趙傳河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無法律依據(jù)。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0 元過高,依法酌定為 5000 元。原告主張日用雜品費證據(jù)不足,亦不屬于交通事故賠償范圍。被告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有關扣除非醫(yī)保費用的抗辯,證據(jù)不足,依法不予采納;有關陶某某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商業(yè)三者險實行 10%的絕對免賠率的抗辯,有事實依據(jù),依法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抗辯以及法律的規(guī)定,對原告的具體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 240919.4元,2.輔助器具費 938 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 18750 元(50元/日×375 日),4.營養(yǎng)費 16600 元(332 日×50 元/日),5.護理費 56394.52 元(154.93 元/天×364 日);生活護理費282747.25 元(154.93 元/天×365 日×5 年),小計 339141.77元,6.誤工費 48693.34 元(4400 元/天÷30 天×332 天),7.殘 疾賠償金 860180 元(43009 元/年×20 年×100%),8.精神撫慰 金 30000 元,9.交通費 5000 元,10.鑒定費 7100 元,11.車 輛損失費 1000 元,以上合計 1568322.51 元。其中醫(yī)療費損失 276269.4 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 金等損失 1283953.11 元(含護理費、生活護理費、誤工費、殘 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 1000 元,鑒定費 7100 元。原告的上述損失由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 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 199000 元(其中醫(yī)療費項目 18000 元, 傷殘賠償金項目 180000 元,財產(chǎn)損失項目 1000 元);超出交強 險限額的損失 1369322.51 元,由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在 其承保的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承擔 739434.16 元[(1369322.51 元×60%)×(100%-10%)],陶某某、寶通物流公司承擔 82159.36元[(1369322.51 元×60%)×10%]。陶某某、太平洋財險滁州中心支公司的有關抗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依法不予采納;寶通物流公司未到庭應訴,依法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11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 199000 元(含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墊付的 198000 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其承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 739434.16 元;

三、被告陶某某、定遠縣寶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 82159.36 元(含陶某某墊付的 10000 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 7626 元,減半收取 3813 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157 元,被告陶某某、定遠縣寶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2138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負擔518 元。

上述款項匯至本院賬戶(匯款時注明案號),戶名:長豐縣人民法院代管款;賬號:20000011287110300000018;開戶行:安徽長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義務的,原告可于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 判 員 朱 虎

                                                              法 官 助 理 陶 艷 艷

                                                               書 記 員 陳 玲 玲

                                                        二〇 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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