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浙0281刑初15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2-23
審理經(jīng)過
余姚市人民檢察院以余檢訴刑訴(2018)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小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魯某,被告人趙小鍋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8月28日22時35分許,被告人趙小鍋駕駛浙B×××××號輕型廂式貨車沿甬余線由東往西行駛至26KM+200M(三七市鎮(zhèn)路段)處,車頭與由南往北沿人行橫道橫過馬路的由王某1騎行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1受傷后送醫(yī)院途中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顱腦損傷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趙小鍋報警,并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本院查明
根據(jù)余公交認字(2017)第111號《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趙小鍋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1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小鍋等賠償了被害人王某1的近親屬人民幣840000元,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小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接警單詳情、“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及測試結(jié)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回證、尸體處理通知書、駕駛證信息查詢結(jié)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單復印件、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近親屬情況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諒解書、收條、人口信息,證人王某2的證言,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小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小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又自愿認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小鍋等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趙小鍋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趙小鍋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趙小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齊志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陸世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