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聃訴曲某買賣合同糾紛案-標的物為境外活體甲蟲、蝸牛的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8-2-084-001
關鍵詞
民事/買賣合同/標的物/動物活體/禁止進境/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許某聃訴稱:許某聃與曲某在網上買賣甲蟲認識。雙方于2020年11月20日達成買賣甲蟲2.5萬元、蝸牛1.5萬元,共4萬元的交易;達成大王花10對8000元的交易。許某聃于2020年11月24日轉款4萬元、于2020年12月2日轉款8000元,貨款共計4.8萬元。后貨物一直未能到貨且曲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雙方于2021年4月26日達成一致意見解除買賣合同關系,由曲某退還許某聃貨款4.8萬元,并承諾最晚5月底退錢給許某聃。后曲某一直未退還貨款,導致許某聃權益受損。故請求判令:1.曲某退還貨款4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8000元為基數,按一年期LPR從2023年1月10日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曲某承擔。
被告曲某辯稱:運輸的貨物為活體,許某聃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持有動物引進證明,不排除由此原因導致其無法提貨,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許某聃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9日,曲某通過微信向許某聃詢問是否要購買一批非洲甲蟲(活體)并發(fā)送甲蟲圖片及視頻,告知全程到家一條龍服務,如要繁殖可以打包。雙方經協(xié)商約定,許某聃向曲某購買15對品名為神馬大兜蟲的甲殼蟲、200只水果甲殼蟲、20對甲殼蟲(品名不清)以及數量約300-500枚的花園蝸牛,其中甲殼蟲價款合計25000元,蝸牛價款為15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交貨。2020年11月24日,許某聃通過微信向曲某轉賬支付貨款40000元。2020年12月1日,雙方達成一致約定,許某聃向曲某購買10對來自非洲、品名為大王花金龜的甲殼蟲,價款為8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交貨。2020年12月2日,許某聃通過微信向曲某支付貨款8000元。
后因曲某逾期未交付貨物,經許某聃多次催促未果,2021年4月26日,曲某通過微信回復許某聃最遲于五月底還款。曲某至今仍未向許某聃返還48000元。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閩0211民初336號民事判決:曲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許某聃返還4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8000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3年1月10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qū)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三)動物尸體;(四)土壤??诎秳又参餀z疫機關發(fā)現有前款規(guī)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2012年1月13日原農業(yè)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和2021年10月20日農業(yè)農村部、海關總署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中均列明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甲殼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案涉合同標的物為來自非洲的活體甲蟲和蝸牛,甲蟲屬于昆蟲,蝸牛屬于無脊椎動物,則案涉標的物屬于禁止進口的動物。
本案中,許某聃主張案涉標的物是以擁有檢驗檢疫證書和海關審批的方式入境,但雙方均未能舉證予以證明,許某聃亦未舉證證明其系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案涉標的物并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故案涉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曲某因案涉合同取得的款項應當予以返還,其亦向許某聃承諾于2021年5月底還款,但其至今仍未還款,違背承諾,且必然對許某造成利息損失,故許某聃主張曲某返還48000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閩0211民初336號民事判決:曲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許某聃返還4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8000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3年1月10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來自非洲的活體甲蟲和蝸牛,屬于禁止進口的動物。買賣來自境外的動物活體會對我國的生態(tài)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在賣方無證據證明案涉標的物是以擁有檢驗檢疫證書和海關審批的方式入境,買方亦無證據證明系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案涉標的物并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的,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第1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5條
一審: 福建省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2023)閩0211民初336號 民事判決(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