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蘇州)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執(zhí)破融合挽救困境企業(yè)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8-2-422-003
關鍵詞
民事/申請破產重整/執(zhí)破融合/預重整/職工債權
基本案情
某(蘇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鑄件鑄造加工、產品研發(fā)生產、產品銷售服務為主要經營業(yè)務的集團型生產企業(yè)。受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客戶訂單大量流失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公司自2019年起陷入了財務困境,雖積極尋求各方投資,希望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挽救企業(yè),但均未成功。2021年底,公司完全停產停業(yè),并拖欠大額職工工資。職工陸續(xù)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執(zhí)行過程中,經查,某公司名下有54畝的土地使用權、24000余平方米的工業(yè)廠房、2條日本進口的鑄造自動生產線及其他鑄造機器設備,并獲批鑄造產能指標4萬噸/年。雖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但一方面上述財產的變價需要時間,變價后所得款項清償大額抵押權人后是否足以清償職工債權也未可知;另一方面,簡單地進行資產拍賣勢必造成進口設備價值貶損,產能指標的無形價值亦無法體現。如何尋找出一個實現職工、其他債權人、債務人利益共贏的方案,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
經過綜合評估,引導企業(yè)適用重整程序,全面解決債務危機,實現對困境企業(yè)的挽救,應是當前的最優(yōu)方案。經釋明引導,某公司于同年5月24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為提高重整成功率,其同時請求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進行預重整。法院經審查,于5月27日決定對某公司進行預重整,并根據債務人和主要債權人的一致推薦,確定江蘇某律師事務所為臨時管理人。
預重整期間,為快速兌現職工權益以解職工燃眉之急,法院在對接轄區(qū)政府后,指導臨時管理人利用其優(yōu)勢資源,引入市場力量,積極協(xié)調第三方先行墊付職工債權。經過多方溝通協(xié)調,有初步投資意向的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某并購重組顧問(蘇州)有限公司,在了解到該公司的境況后,考慮到工人工資無法立刻清償可能會讓員工們的基本生存陷入困境,兩家公司深入了解墊付職工債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對某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后,愿意先行墊付工人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同時,臨時管理人也在職工的配合和幫助下,加快職工債權調查速度,先期確認了97名職工的598萬元工資、經濟補償金。在墊付款到位后,法院于同年6月29日召集債務人、臨時管理人、墊付方、職工代表進行現場簽字確認。確認現場,法院向職工說明了第三方墊付職工債權的情況,解釋了墊付方在后續(xù)破產程序中按照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的規(guī)定,并回答了部分職工的疑問。至此,97名職工被拖欠兩年有余的工資以及因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全部得到清償。
與此同時,臨時管理人輔助債務人開展投資人招募工作,分別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中拍平臺”、《江蘇商報》、《江蘇科技報》等媒體平臺發(fā)布招募公告,并征求轄區(qū)政府關于項目投資、產業(yè)規(guī)劃的意見。招募期限內,共2家意向投資人向臨時管理人正式提交報名材料并交納投資保證金。在兩家單位都符合轄區(qū)政府項目產業(yè)投資要求的情況下,為實現充分競爭,某公司委托拍賣公司組織線下公開競價活動,某軌道科技公司最終以1.41億元的價格競得某公司預重整投資人資格。同年8月31日,在臨時管理人協(xié)助下,某公司依據投資人提供的方案制作預重整方案并征求出資人、債權人意見,獲全體出資人和多數債權人的同意。
同年9月14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根據臨時管理人提交的預重整工作報告,裁定受理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并指定江蘇某律師事務所擔任某公司管理人。同年10月28日,某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根據預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投資人將支付償債資金1.41億元,有財產擔保債權8964萬元在擔保財產評估價值范圍內全額清償,745萬元的職工債權、408萬元的稅款社保債權獲得全額清償,1.66億元的普通債權進行分段清償,10萬元以下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償,10萬元以上部分按照15.62%的比例清償,普通債權平均清償率比模擬破產清算下的清償率提升近20個百分點。2022年11月1日,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稱,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請求批準該重整計劃。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蘇0509破139號民事裁定:批準某公司重整計劃;終止某公司破產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公司管理人請求批準的重整計劃,已經某公司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表決通過,各表決組的分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表決過程公開、透明,計劃內容充分保障債權人清償利益,出資人權益得到公平、公正調整,經營方案也具有可行性,應予批準。
裁判要旨
1.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被執(zhí)行企業(yè)法人出現破產原因但具有挽救價值的,應釋明引導債務人提出重整申請,通過破產程序有效保全企業(yè)營運價值,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和對困境企業(yè)的保護挽救。所涉?zhèn)鶛嗳巳藬当姸唷鶛鄠鶆贞P系復雜,且對轄區(qū)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為避免直接受理重整申請產生不穩(wěn)定因素,可選擇對債務人先進行預重整。
2.破產程序啟動前或破產案件審理中,可通過協(xié)調第三方墊付職工債權的方式及時保障職工權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在破產程序中按照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86條
一審: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蘇0509破139號民事裁定(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