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縮略圖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9-1-158-001
關鍵詞
民事/著作權權屬、侵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使用/縮略圖
基本案情
李某訴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直接使用李某作品,并利用李某作品的知名度,將涉案作品作為廣告入口直接導流至第三方網站用于商業(yè)廣告目的,使用過程既未對李某作品進行署名,亦未向李某支付報酬,侵害了李某對作品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請求法院判令:1.某公司在全國發(fā)行的報刊上對李某進行書面道歉,消除影響;2.某公司賠償李某合理支出律師費每案1000元;3.某公司賠償李某經濟損失每案2000元。
某公司辯稱: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縮略圖”的形式使用網絡上公開傳播的圖片,涉案圖片來源于網絡,其上并未有任何署名,從圖片本身都無法使公眾知曉其與作者之間的關聯(lián),而某公司提供的僅是縮略圖,故某公司未侵犯作者的署名權。某公司使用“縮略圖”的行為并未影響權利人對圖片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對于圖片的合法權益,并未從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所實施的提供縮略圖的行為適用“避風港”原則,且已構成合理使用,故其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某公司在涉案圖片上加載廣告鏈接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調整的范疇。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損失或某公司的獲利情況,其所提出的賠償金額畸高。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在2020年4月30日通過搜狐賬號“大某同學”發(fā)表了標題為《歐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滿北歐優(yōu)雅,到處都是特色建筑》《塞班島最有趣的沙灘,沙子像星星,游客禁止帶走卻可以花錢購買》的文章,并主張文章中的兩張配圖構成攝影作品,其為涉案攝影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權人。
在某公司搜索網站首頁地址搜索框內輸入“歐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滿北歐優(yōu)雅,到處都是特色建筑”,檢索結果出現的網頁包括涉案被訴侵權圖片在內的多張圖片,且該圖片下方標有廣告字樣,點擊圖片中部偏上的位置,頁面跳轉到帶有“絲路教育”字樣和標識的網站;在搜索框內輸入“塞班島最有趣的沙灘,沙子像星星”,檢索結果出現的網頁包括涉案被訴侵權圖片在內的多張圖片,且該圖片下方標有廣告字樣,點擊圖片中部偏上的位置,頁面跳轉到帶有麗江旅游攻略旅游最佳路線推薦的網頁。
經對比,某公司確認,該被訴侵權圖片與李某主張權利的攝影作品基本相同,而涉案被訴侵權圖片系由其提供,提供方式是通過該公司的算法匹配,在公眾進行圖片搜索時,算法將相應圖片匹配到其廣告用戶,并添加廣告標識,由用戶選擇是否查看,且可以通過點擊某公司提供的原圖鏈接跳轉至原網頁。
一審法院同時查明,使用某公司的涉案搜索網站,按雙方確定的搜索方式,選定不同的關鍵詞,在圖片搜索時,排在前面位置的為帶有廣告字樣的圖片,點擊該圖片、點擊該圖片下“廣告”字樣所在的文字鏈接,會進入廣告投放者的網站,點擊“鎖鏈”樣式的圖標,則會進入與廣告投放者不相同的網站。該不相同的網站中,有的網頁中包括該圖片,有的則沒有該圖片。同時,對于無“廣告”字樣的圖片,點擊會直接進入載有該圖片的網頁,且無“廣告”字樣的圖片,鼠標放置該圖片上會有查版權、看來源、找相似的選項。某公司確認該“鎖鏈”鏈接是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的其他類似案件發(fā)生效力之后,于2021年增加的。同時,某公司向廣告用戶提供的圖片,有部分為其自行購買。
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粵0192民初20242、20243號民事判決:一、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李某賠償每案600元,兩案共1200元;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1)粵73民終7310、731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2021)粵0192民初20242、2024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公司向網絡用戶提供圖片搜索服務,應認定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主流的網絡圖片搜索服務均未提供點擊縮略圖直接跳轉至原始網頁的功能,而是需要用戶另行點擊相應的鏈接或者標識跳轉至圖片原始網頁,故某公司在縮略圖上設置“鎖鏈”標識的行為并未超出用戶通常的操作習慣,亦不會不合理地增加用戶通過圖片搜索服務查找涉案攝影作品的難度。某公司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其上述廣告行為并未改變自然搜索的結果,也不會導致網絡用戶無法通過搜索結果查找原始網頁,實質上既不影響李某涉案攝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損害李某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還能夠增加該作品的曝光量,從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在不打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某公司對涉案攝影作品縮略圖的使用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綜上,某公司圖片搜索提供的涉案攝影作品縮略圖均為其根據網絡用戶輸入的搜索關鍵詞自動生成的搜索結果,即使其在排列結果靠前的搜索結果上附加了廣告鏈接,亦未影響網絡用戶實現其搜索圖片及其原始網頁的目的,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某公司關于其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未侵害李某涉案攝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能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粵0192民初20242、20243號民事判決:一、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李某賠償每案600元,兩案共1200元;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1)粵73民終7310、731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2021)粵0192民初20242、2024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判斷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縮略圖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需要分析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構成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作品、是否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等因素。對于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作品縮略圖的行為,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未侵害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2]20號)第5條
一審: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2021)粵0192民初20242、20243號民事判決(2021年10月19日)
二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終7310、7311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