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林集團總公司訴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 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侵犯馳名商標權案件相關外文商標翻譯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9-2-159-001
關鍵詞
民事/侵害商標權/馳名商標/外文商標/中文譯名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林公司)訴稱,其1980年注冊的第136402號“MICHELIN”商標及1990年注冊的第519749號“米其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輪胎等商品上),經(jīng)過持續(xù)的使用和宣傳推廣,已經(jīng)構成馳名商標,且已有數(shù)十次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記錄?!懊字ド彙笔恰癕ICHELIN”在香港、澳門及廣東等粵語地區(qū)的粵語翻譯,且已被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悉;尤其是某某林公司出版發(fā)行的餐廳評價指南“Michelin Guide”(被翻譯為《米芝蓮指南》或《米其林指南》,其權威性被全球及中國公眾所廣泛知悉和認可。被告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米某某公司)自2013年開始,在其直營及下屬加盟的奶茶餐飲店中使用“米芝蓮”商標;上海米某某公司在自己的官方網(wǎng)站品牌故事頁面中宣傳介紹稱“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里,‘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頂級的那個餐廳指南……”。某某林公司請求認定其“MICHELIN”及“米其林”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請求制止上海米某某公司使用“米芝蓮”標識的行為。
被告上海米某某公司辯稱,“米芝蓮”并不是對第12類“MICHELIN”“米其林”商標的翻譯、摹仿。中國相關公眾未稱呼過某某林公司的輪胎為“米芝蓮輪胎”。某某林公司在中國內(nèi)地未投入使用“米芝蓮”標識。
國家商標局在相關不核準案外人“米芝蓮”、“米芝蓮”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中指出,“米芝蓮”與 “MICHELIN”構成對應關系,且經(jīng)過某某林公司長期大量使用,其“米芝蓮”標識在餐飲行業(y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使用在與該行業(yè)密切關聯(lián)的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對其不予核準注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相關裁定中以在案證據(jù)表明“米芝蓮”與“MICHELIN”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為由,亦對上海米某某公司申請的多個“米芝蓮”及其相關商標裁定不予注冊、無效宣告。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18)鄂 01 民初 3552 號民事判決:一、上海米某某公司、武漢市江漢區(qū)某某山泡芙蛋糕店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某某林公司第 136402 號“MICHELIN”、第 519749 號“米其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店鋪、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等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米芝蓮”“米芝蓮”標識;二、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停止將“米芝蓮”作為其企業(yè)字號,且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與“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三、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銷“www.**mizhilian.com”域名;四、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某某林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1000 萬元;五、武漢市江漢區(qū)某某山泡芙蛋糕店、尤某紅對判決第四項確定的賠償金額在 2 萬元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六、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聲明內(nèi)容需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提交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刊登判決主要內(nèi)容,所需費用由上海米某某公司負擔);七、駁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9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上海米某某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2)鄂知民終19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某林公司所主張認定馳名商標的“MICHELIN”“米其林”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馳名商標制度上規(guī)定的“翻譯”,是指被訴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習慣使用,或者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語言文字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商標的外文翻譯,不僅僅是語言翻譯,更是一種文化翻譯,并非簡單的語言置換,而要從跨文化角度將不同種語言、文化相融合。對于外文商標的中文譯名,事實上既可能、也可以存在多個不同的中文譯名,屬于特定的語言現(xiàn)象。
具體到本案,雖然“MICHELIN”的普通話翻譯為“米其林”,且在中國更多的接受并使用“米其林”作為“MICHELIN”對應的中文翻譯,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米芝蓮”與“MICHELIN”的語言對應關系。雖然“MICHELIN”的中文翻譯之一為“米其林”,但是通過某某林公司所舉證的中國的網(wǎng)絡媒體、報紙、期刊所涉及“米芝蓮”的報道或介紹,包括部分詞典對“米芝蓮”的英文翻譯,以及中國粵語傳播范圍等,可以確定,在中國,“米芝蓮”與“MICHELIN”“米其林”存在不可分割的語言對應關系,該種稱呼和使用方式,不僅為中國香港、澳門的公眾所熟知并使用,也為中國的相關公眾所知曉。綜合全案情況,法院認定上海米某某公司使用“米芝蓮”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要旨
馳名商標制度上規(guī)定的“翻譯”,是指被訴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習慣使用,或者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語言文字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在判斷相關語言是否具有翻譯關系時,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xiàn)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
一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552號民事判決(2021年8月16日)
二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190號民事判決(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