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1民終20598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10-26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廣州怡豐房地產(chǎn)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韓湛圖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14民初118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訴稱
怡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怡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錯誤。本案爭議的核心焦點是韓湛圖在2002年9月10日與怡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韓湛圖在一審開庭時拿出一張日期為2002年11月16日的手寫《收條》,其內(nèi)容為:“茲收到黃某科先生交來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整(¥230萬元正)現(xiàn)金,和韓湛圖分多次交來陸佰陸拾伍萬現(xiàn)金,作友某廣場購房款。特立此據(jù)。收款人:范記順。見證人:陳某章。”試圖以此證明其已經(jīng)支付了全部購房價款。怡豐公司認為,該《收條》所記載的內(nèi)容是否真實,是本案的核心問題,因此法院應當予以認真查清。一、一審中怡豐公司對該《收條》的質(zhì)證意見。對于該《收條》所記載的內(nèi)容,因韓湛圖是在一審開庭時才提交該證據(jù),怡豐公司在庭后詢問了范記順后提出了書面質(zhì)證意見,指出:該《收條》內(nèi)容不真實,理由如下:1.無論是怡豐公司還是范記順,從來沒有收到《收條》記載的965萬元現(xiàn)金。2.韓湛圖12套房屋的購房合同總價款為6173715元,《收條》中卻記載韓湛圖付給范記順665萬元,比其合同總價款超出476285元,明顯不合理,并且其也沒有如此大額的取現(xiàn)記錄。3.把黃某科的230萬元付款和韓湛圖的665萬元付款寫在一個《收條》內(nèi),并且沒有明確到底是誰的購樓款,不合常理。4.《收條》把黃某科的付款和韓湛圖的付款均“作友某廣場購房款”,而黃某科從來沒有向怡豐公司購房。5.如果韓湛圖真的付了665萬元現(xiàn)金,其理應憑該《收條》向怡豐公司換取正式《收據(jù)》或發(fā)票,但至怡豐公司起訴,其都沒有向怡豐公司提出要求換取正式《收據(jù)》或發(fā)票。6.友某廣場雖然沒有辦理綜合驗收,但自2002年起就有91戶購房人辦理了收樓,進行了裝修,并入住至今。而韓湛圖在其所謂“付款665萬元”之日起至今已經(jīng)將近20年,從來沒有向怡豐公司提出收樓;如果其真正支付了全部購樓價款,其不可能不向怡豐公司提出收樓。7.怡豐公司逾期交樓將近20年,韓湛圖從來沒有主張過怡豐公司應承擔逾期交樓的違約責任;如果其真正支付了全部購樓價款,其不可能不要求怡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事實上,自2002年開始,已經(jīng)有多人就此向花都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怡豐公司指出的上述各個問題,特別是韓湛圖購買的12套商品房總價才6173715元,為何要付665萬元現(xiàn)金(比其應付的房款多出了476285元)這一明顯不合常理的內(nèi)容,足以證明該《收條》是不真實的。但是,一審法院置此明顯的漏洞予不顧,并且在一審判決書中對于怡豐公司認為該《收條》內(nèi)容不真實的質(zhì)證意見只字不提,認定怡豐公司收到了韓湛圖的665萬元,顯屬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判決中所稱韓湛圖“是開車行的,在2002年的時候都是現(xiàn)金收付款的,故有大量現(xiàn)金周轉(zhuǎn)”完全是謊言。其所謂的車行實際上就是一個洗車檔,做的是給汽車換輪胎、打氣等,根本不可能有近千萬元這樣大量的現(xiàn)金,而怡豐公司的賬戶是正常的,就算韓湛圖有這樣巨額現(xiàn)金,范記順先生也不會(敢)收。因此,韓湛圖所稱的665萬元均以現(xiàn)金方式付給范記順是虛假的。三、對于涉案《收條》,怡豐公司已向花都區(qū)公安局報案,花都區(qū)公安局已對我方所陳述舉報的事實予以立案前調(diào)查,目前正在進行偵查工作。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錯誤。為維護怡豐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怡豐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韓湛圖辯稱:堅持一審答辯意見,另補充答辯如下:一、涉案購房款《收條》系怡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記順親筆簽名出具,并由其同學陳某章在場見證。一審期間,法庭要求范記順本人出庭,但范記順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且范記順一直未否認《收條》親筆簽名的真實性,僅對《收條》內(nèi)容陳述“不記得”、“無印象”等意見。因此,依法應認定《收條》的真實性,即范記順收取怡豐公司購房款的事實真實存在。二、購房款895萬元是16套房(韓湛圖12套+黃某同4套)的總價款,總價款是16套房捆在一起計算、一并出具的。收條中黃某科與范記順是相熟的。韓湛圖、黃某同、黃某科三人是朋友關(guān)系,通過黃某科介紹,韓湛圖、黃某同二人共同投資購買范記順公司開發(fā)的16套房屋。黃某同的購房投資款是委托黃某科、韓湛圖出面一并辦理的。范記順在出具《收條》時,因不知道黃某同是實際的投資人,以為是黃某科、韓湛圖共同投資購買房屋,便在收條中寫了黃某科的名字。因此,怡豐公司將韓湛圖名下的12套房分開來計算房價款,是造成韓湛圖房價款出現(xiàn)差額的原因。16套房總價款895萬元是韓湛圖、黃某同共同付給怡豐公司的。至于韓湛圖與黃某同各人名下投資款如何結(jié)算是其二人的內(nèi)部算賬問題,與怡豐公司無關(guān)。怡豐公司以此提出上訴不成立。三、范記順作為怡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親筆出具房款《收條》的效力結(jié)果等同于怡豐公司出具購房款收據(jù)的效力結(jié)果。因為怡豐公司為韓湛圖實際辦理了16套房的《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通過法定的公示形式將16套房登記在韓湛圖名下,這在事實上認可了范記順收取購房款的行為效力。之后歷時長達17年,怡豐公司亦從未向韓湛圖主張過未付房款的事實。因此,韓湛圖有理由相信怡豐公司對范記順出面收取了韓湛圖購房款是知道的、認可的,怡豐公司也從無要求韓湛圖去換取所謂的購房款“收據(jù)”。故怡豐公司該上訴理由亦不成立。四、韓湛圖與黃某同共同購買16套房是用來投資的,并不是用來自住的。韓湛圖所購房屋全部是毛坯房,無水電及相應的生活配套設施,房屋不具備交樓條件。韓湛圖為此沒有任何理由和必要去實際收樓。韓湛圖中途也曾有出售E2001房給案外人韓某聯(lián)的事實。此事亦經(jīng)由怡豐公司向房地產(chǎn)交易部門配合提供相應的項目手續(xù),是共同參與實施的,韓湛圖不能單獨實施。因怡豐公司涉案房地產(chǎn)項目未通過驗收備案和大確權(quán)(初始確權(quán)),無法完成交易過戶手續(xù),怡豐公司對此十分清楚。為此,韓湛圖也曾多次聯(lián)系范記順老板要求盡快解決交樓事宜。但范記順老板要么回避不接電話,要么答復房地產(chǎn)項目資金斷裂、無錢辦妥驗收備案所需要的項目資金,只能耐心等待引入資金重啟爛尾項目。涉案項目爛尾期間,開發(fā)商一沒資金,二沒運作人員,涉案房屋既不具備收樓條件,也不具備辦證條件,韓湛圖如主張收樓和辦產(chǎn)權(quán)證都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法院也無法判決支持。即韓湛圖根本無法實現(xiàn)收樓和辦證。韓湛圖只能耐心等待和渴盼涉案爛尾項目能早日啟動,早日完善項目驗收備案手續(xù)后才能主張己方的合法權(quán)益。因此,怡豐公司提出此上訴理由既無關(guān)聯(lián)性,也無合理合法性。五、2000年年初時代,以現(xiàn)金方式購房、購車、購物是常用的支付方式。加之范記順自述是香港人,在國內(nèi)開設銀行賬戶大額取現(xiàn)不方便,范記順公司有多宗債務訴訟,公賬戶存有被查封、凍結(jié)的風險,而且公賬戶取現(xiàn)受限亦不便。范記順要求韓湛圖直接支付現(xiàn)金給他。加之,韓湛圖當時是開車行的,客戶購車的現(xiàn)金也很多,所以付現(xiàn)金也很方便。對韓湛圖手中握有范記順老板親筆簽名的現(xiàn)金《收條》,怡豐公司在毫無證據(jù)條件下,無端猜測、無理否認韓湛圖有向范記順支付現(xiàn)金,范記順亦無出庭否認,也沒有提出異議或者要求筆跡鑒定。如果范記順未收取895萬元現(xiàn)金,怎么可能向韓湛圖出具該《收條》。如果范記順沒有收取韓湛圖房款,怡豐公司為何長達17年不向韓湛圖索要房款?這明顯不合常理。六、對于怡豐公司所述向公安機關(guān)立案的情況,我方認為其只是怡豐公司單方面向公安機關(guān)的一個報案材料,現(xiàn)在公安機關(guān)也未提交其已決定立案或已經(jīng)立案的證明給法庭,我方也沒有收到公安機關(guān)要求進行詢問調(diào)查任何方面的信息,所以我方認為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在并沒有立案,這個事實請法庭不予采納。綜上,怡豐公司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該請求不僅沒有事實根據(jù),而且請求解除合同的時效(一年除斥時效)早已經(jīng)喪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懇請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一審原告訴稱
怡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1.確認怡豐公司與韓湛圖簽訂的花都區(qū)友某中心廣場第E座十九層E1904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款為534799元)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并及注銷該合同的《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2.韓湛圖向怡豐公司支付違約金24065.96元;3.由韓湛圖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怡豐公司是廣州市花都區(qū)某某街某某大道XX號項目的開發(fā)商,在向韓湛圖出售涉案房屋時已取得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02年9月10日,怡豐公司(出賣人)與韓湛圖(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怡豐公司向韓湛圖出售位于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鎮(zhèn)某某大道39號E座E1904號房,建筑面積144.671平方米。合同第四條約定,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1、該商品房屬預售,按套出售,該商品房總金額伍拾叁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整。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1種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內(nèi),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2)逾期超過30日后,出賣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3%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經(jīng)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七(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第八條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2002年12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jīng)驗收合格。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quán)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02年9月13日,怡豐公司與韓湛圖將上述合同送至廣州市花都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所,該所按規(guī)定辦理了預售商品房備案手續(xù),并出具了花房預登字(2002年)99058-215號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怡豐公司主張韓湛圖至今未向其支付分文購房款,其曾多次催促韓湛圖支付購房款。怡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掛號信方式向韓湛圖戶籍地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該掛號信因原址不詳被退回。該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稱,合同簽訂后韓湛圖一直沒有支付應付價款,且怡豐公司自2004年起歷年郵寄催付款函件給韓湛圖,怡豐公司以韓湛圖根本違約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韓湛圖否認其未向怡豐公司支付房價款。韓湛圖主張其已付清購房款,并為此提交了收條擬證實其主張。韓湛圖提交的收條為手寫而成,內(nèi)容為:茲收到黃某科先生交來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整(¥230萬元正)現(xiàn)金,和韓湛圖分多次交來陸佰陸拾伍萬現(xiàn)金,作友某廣場購房款。特此立據(jù)。收款人由范記順簽名,落款日期為2002年11月16日。案外人陳某章在該收條上作為見證人簽名。怡豐公司對于上述收條三性不予認可,其表示經(jīng)詢問范記順,范記順表示不記得其簽署了該收條,即便該收條為范記順所簽,也是在范記順精神狀態(tài)不正常的情況下所簽,因該收條的日期寫了兩遍,且日期的格式不同。關(guān)于付款情況,韓湛圖陳述,在簽合同前其已按照范記順的要求支付一部分現(xiàn)金給范記順,因為范記順和怡豐公司存在很多訴訟糾紛,且范記順說他要回香港,不能轉(zhuǎn)賬,所以范記順要求其支付現(xiàn)金。在簽完合同辦好登記后,其在2002年11月16日一次性付清房款。韓湛圖是開車行的,在2002年的時候,都是現(xiàn)金收付款的,故其有大量現(xiàn)金周轉(zhuǎn),所以支付現(xiàn)金。當時是范記順本人及秘書等三人到韓湛圖的車行去收取的現(xiàn)金。韓湛圖是多次向范記順支付房款,范記順每收取一次款項均會出具收據(jù)。最后一次收齊房款后,范記順出具了一張總的收據(jù),并將其余收據(jù)撕毀。怡豐公司否認其收到韓湛圖支付的購房款。
一審法院向怡豐公司詢問,是否可以通知范記順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其表示經(jīng)告知范記順,其不愿到法庭接受詢問。怡豐公司為此提交了聲明,內(nèi)容如下:聲明人范記順,……被告韓湛圖當庭提交了一份簽署于2002年11月16日的“收條”,用于證明其已經(jīng)支付了全部購房價款。聲明人現(xiàn)就上述“收條”聲明如下:一、聲明人范記順完全沒有印象有在該所謂的“收條”上簽名。對“收條”感到十分驚訝。二、聲明人范記順及怡豐公司均從未收到過該“收條”上所說的965萬元現(xiàn)金。聲明人保證上述聲明的內(nèi)容是完全真實的,并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韓湛圖認為怡豐公司提交范記順出具的聲明為證人證言,應由范記順本人親自到庭陳述,其無法核實該聲明是否由范記順親筆簽名,范記順并未否認收條的真實性,只是說他沒有印象,且范記順并未提出對收條的筆跡進行鑒定,韓湛圖提交的收條是真實的。一審法院詢問怡豐公司,為何在2002年簽訂合同,直至2019年才提起訴訟。怡豐公司表示其有催促韓湛圖收樓,范記順有找過韓湛圖,但是無法聯(lián)系上韓湛圖,其沒有收到錢,也沒有交付房屋,其沒有實際上的損失,因為政府催促其處理相關(guān)問題,其才發(fā)現(xiàn)韓湛圖并未支付購房款,故至今才起訴。一審法院詢問韓湛圖,怡豐公司在其購房17年后未交房,其是否向怡豐公司主張過解除合同,是否催促過怡豐公司交付房屋。韓湛圖陳述,怡豐公司及范記順在法院有大量的訴訟,若其主張解除合同也是拿不到錢的,所以其還是想主張物權(quán)。而因為涉案大樓沒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是無法交樓及過戶的,起訴至法院也沒有辦法處理,所以其也沒辦法起訴。
一審訴訟中,一審法院依職權(quán)發(fā)函詢問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qū)分局,涉案的位于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鎮(zhèn)某某大道39號友某中心E幢1904房、1903房、2001房、A幢904房、1004房、1104房、1204房、1504房、1604房、1704房、2004房、2104房,是否已在貴局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備案?在貴局辦理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需提交何種材料?是否需要提交購房發(fā)票?上述房屋是否被查封?該局于2020年5月7日回復稱,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鎮(zhèn)某某大道39號友某中心E幢1904房、1903房、A幢904房、1004房、1104房、1204房、1504房、1604房、1704房、2004房、2104房于2002年9月13日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登記權(quán)屬人均為韓湛圖(身份證號碼:),未查詢到上述房產(chǎn)的查封、首次、轉(zhuǎn)移登記信息、購房發(fā)票紙質(zhì)材料以及E幢2001房的登記情況。怡豐公司及韓湛圖對于復函無異議,韓湛圖認為E幢2001房仍在其名下。怡豐公司主張,如果是正常購房,怡豐公司會開具蓋有公章的收據(jù)給購房者,其他業(yè)主起訴怡豐公司也將該收據(jù)作為核心證據(jù)提交。怡豐公司為此提交了(2003)花法民三初字第259號、513號,(2004)花法民三初字第29號、163號民事判決書擬證實其主張。韓湛圖對于上述判決書提出真實性由法院核實,對于關(guān)聯(lián)性方面,認為“購房款收據(jù)”是由怡豐公司自主確定、自行出具的紙質(zhì)憑證,怡豐公司也給韓湛圖出具了“購房款收條”,不能因“購房款收條”與“購房款收據(jù)”不一樣,就否認“購房款收條”的效力。因為“收條”是怡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記順親筆簽名出具,范記順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事務由范記順說了算。且在2000年初期,付現(xiàn)金是當時普遍的付款方式,收取涉案購房現(xiàn)金也是范記順明確提出的要求,收款至今已經(jīng)歷時17年多了,從未向韓湛圖提出過不記得“收條”以及未收韓湛圖購房款的異議。
另查明,自怡豐公司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為范記順,未進行過變更。怡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為由,將韓湛圖、黃某同訴至一審法院,案號為(2019)粵0114民初9285-9300因怡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訴訟費,一審法院對上述案件按怡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系怡豐公司與韓湛圖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怡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是否足以證實韓湛圖未向其支付購房款。對此,一審法院做如下分析:首先,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02年9月10日,怡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為2019年。怡豐公司雖主張其曾向韓湛圖主張要求支付購房款,但其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且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韓湛圖向怡豐公司購買了十二套房屋,案涉房屋只是其中一套,所涉及的房款高達665萬元,在簽訂合同時,該筆款項并非是一個小數(shù)目。而怡豐公司在長達17年的時間內(nèi),未曾向韓湛圖主張支付購房款,與正常民事主體的交易行為實在不符。其次,韓湛圖提交的收據(jù)有范記順的親筆簽名,明確其已收取了韓湛圖支付的購房款665萬元。范記順作為怡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quán)代表怡豐公司收取購房款。范記順向一審法院出具的親筆聲明中并未否認該收據(jù)的真實性,僅是陳述其記不清了。經(jīng)一審法院詢問怡豐公司,怡豐公司表示范記順不愿到法庭接受質(zhì)詢。怡豐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對韓湛圖提交的收據(jù)予以反駁,怡豐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再次,在雙方簽訂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僅隔了三天即2002年9月13日,廣州市花都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所就出具了花房預登字(2002年)99058-215號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該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顯然并非韓湛圖一人能夠辦理,怡豐公司主張其在未收取分文購房款的情況下,配合韓湛圖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實在與常理不符。雖然簽訂案涉合同及取得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的時間在前,范記順出具收據(jù)的時間在后,但收據(jù)中已寫明范記順是分多次收到韓湛圖支付的購房款,并非是一次性支付665萬元。怡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關(guān)于韓湛圖未支付購房款的主張,故怡豐公司主張其未收取韓湛圖支付的購房款,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怡豐公司以韓湛圖未支付購房款為由,向韓湛圖發(fā)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并不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怡豐公司以此為由,要求確認案涉合同已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要求注銷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書,并要求韓湛圖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廣州怡豐房地產(chǎn)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388元,由廣州怡豐房地產(chǎn)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無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二審審查,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除外”的規(guī)定,本案二審僅對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韓湛圖是否已經(jīng)支付了購房款,怡豐公司是否有權(quán)以韓湛圖未支付購房款行使合同解除權(quán)。
對此本院認為,1.怡豐公司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以韓湛圖未支付購房款為由,請求確認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怡豐公司應當針對韓湛圖自合同簽訂后一直未能支付購房款以及怡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已合法送達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于韓湛圖是否支付了購房款問題,怡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相反,韓湛圖為抗辯其已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提供了怡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記順出具的《收條》為證。至此,怡豐公司應當對范記順是否出具了涉案《收條》,范記順是否代表怡豐公司收取了韓湛圖的購房款繼續(xù)承擔舉證責任。但怡豐公司僅是針對《收條》的真實性提出疑問,單方面以范記順庭外的陳述否認收款的事實。范記順作為怡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與怡豐公司之間的關(guān)系屬于內(nèi)部法律關(guān)系?!渡唐贩抠I賣合同》中也未約定房款支付方式和收款人。即便韓湛圖將房款支付給范記順存在不當之處,也應由怡豐公司與范記順雙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就此否認韓湛圖未支付涉案房屋購房款。范記順雖否認出具《收條》,否認收到韓湛圖支付的購房款,但范記順本人既未到庭說明出具《收條》的原由和經(jīng)過,也未對《收條》上簽名的真實性申請筆跡鑒定。怡豐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2.怡豐公司主張合同簽訂后,韓湛圖從未支付過購房款。但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已經(jīng)辦理了預售備案手續(xù)。怡豐公司在未收取一分錢購房款的情況下,即為韓湛圖辦理房屋預售備案手續(xù)與常理不符;3.涉案房屋于2002年9月即完成了簽約、備案手續(xù)。但怡豐公司直至2019年方提出解除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僅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亦有悖常理。雖然怡豐公司述稱合同簽訂后一直催促韓湛圖交付房款,但怡豐公司對此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怡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韓湛圖發(fā)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亦未有效送達給韓湛圖,對韓湛圖不發(fā)生解除的效力。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韓湛圖已支付涉案房屋購房款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怡豐公司的上訴主張理由不充分,證據(jù)不足,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怡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88元,由廣州怡豐房地產(chǎn)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趙琦銘
審判員 莫 芳
審判員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