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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終1966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6-12   閱讀:

案??由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案??號    (2019)最高法民終19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966號

上訴人遵義萬盛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盛公司)因與上訴人遵義市新區(qū)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開投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萬盛公司上訴稱,一、《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并不涉及對土地的補償,僅是對土地上的附作物補償。新開投公司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具有收回土地的資格,且其持有的遵市拆許字(2010)第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已過期,亦不具備拆遷主體資格。另外,涉案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經評估價值1.2億元,補償5100萬元有失公允。二、渝黔鐵路指揮部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新開投公司拆遷是為了商業(yè)開發(fā),二主體的拆遷行為各自獨立,一審將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從新開投公司應付的補償款中扣除錯誤。首先,《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了5100萬元的支付方式,對于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并未在協(xié)議中體現(xiàn),新開投公司在多份《搬遷補償款領款單》上注明的內容也可印證實際履行中也沒有將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作為已付款項。其次,萬盛公司收取渝黔鐵路指揮部1300萬元,是根據(jù)雙方于2013年8月15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該款項屬于預付性質,雙方至今還在為土地補償款事宜進行訴訟。三、逾期支付搬遷款的違約金應從2016年7月24日計算。首先,萬盛公司已按協(xié)議約定在2016年7月23日把場地交給了新開投公司,新開投公司若在2016年7月24日付清搬遷款,案外人林桂水在2016年9月5日根本就查封不到搬遷款。其次,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字第4644號民事保全裁定,未向新開投公司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該次保全不應成為新開投公司暫不支付拆遷款的合法理由。四、一審認定10KV線路架設預付款包含在510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中錯誤,《黔天正所評報字(2014)第096號評估報告》可以證明該事實。五、新開投公司主張的370萬元并未針對《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遵義市新火車站城市組團項目部于2013年2月1日支付的60萬元,是萬盛公司與新民村委會協(xié)商分配的項目部征用自建公路補償款,有2012年2月11日《補償協(xié)議》、收據(jù)等證據(jù)可以證明。遵義市新火車站城市組團項目部于2013年8月20日、2013年8月27日共計支付300萬元,是針對項目部與萬盛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簽訂《補償協(xié)議》征收河濱路的補償款。遵義市新火車站城市組團項目部于2013年4月7日支付的10萬元,是針對項目部與萬盛公司于2013年4月5日簽訂《電力改遷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改遷費。六、萬盛公司已于2016年7月23日全部搬離,《遵義市新蒲新區(qū)禮儀新城指揮部關于萬盛軋鋼廠變壓器停電銷戶的函》載明萬盛公司“于8月上旬全部搬遷完畢,廠房已經拆除”。萬盛公司僅留有一臺變壓器沒有搬離,但該臺變壓器不在拆遷的紅線范圍內,并且于2016年9月24日被指揮部委托遵義誠黔農電發(fā)展有限公司強行搬離到高鐵新城E7地塊公路對面20米處,與本案無關。

萬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1.新開投公司支付搬遷補償余款2100萬元及違約金(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30日的違約金433000元,2017年8月31日起按每日1000元算至搬遷補償款付清之日止);2.新開投公司支付10KV線路架設預付款128萬元。

新開投公司答辯稱,一、新開投公司對萬盛公司實施的是整體征收,是對萬盛公司全部合法資產進行征收、搬遷,因此《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補償內容包括對70788平方米(106畝)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二、新開投公司對萬盛公司實施的征拆行為系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指揮部征拆行為的延續(xù),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預付款包含《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1500萬元補償款中;三、新開投公司未支付金額為430萬元,目前尚不具備向萬盛公司支付剩余補償款的條件,同時萬盛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四、萬盛公司主張的10KV線路架設的損失補償已包含在《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中,萬盛公司再次要求對此進行補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新開投公司上訴稱,一、新開投公司主張的370萬元補償對象并不是2013年5月14日《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補償內容。萬盛公司一審中提交的7張收據(jù)可以證實,新開投公司已按《補償協(xié)議書》的約定分七次共向萬盛公司支付了953萬元的補償款,付款義務已履行完畢。而本案中主張的370萬元系新開投公司在2013年2月1日、2013年4月7日、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9日分四次支付的款項,雖然針對該四筆款項,雙方沒有簽訂協(xié)議明確約定補償?shù)木唧w內容,但從萬盛公司出具收據(jù)注明“預支搬遷補償費”可以證明是預付的拆遷補償款。二、《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補償內容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5條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新開投公司于2010年5月取得的拆遷許可證并未過期,仍然有效。其次,(2014)第096號評估報告和(2015)第033號評估報告都是對整體征收進行的評估,評估范圍包含了土地使用權。二、新開投公司與渝黔鐵路指揮部的征收行為均是對70788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雙方對萬盛公司的拆遷行為是同一行為。新開投公司在《搬遷補償款領款單》注明的內容僅是搬遷協(xié)議簽訂后萬盛公司領取的款項,并未排除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指揮部1300萬元預付款的意思。三、萬盛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搬離的合同義務,且新開投公司分別于2018年9月11日、2019年9月4日二次收到了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新開投公司暫停向萬盛公司支付450萬元,凍結截止2020年9月3日。由此,新開投公司不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四、《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對萬盛公司位于拆遷范圍內的全部資產進行補償,(2015)第033號評估報告評估范圍也已包含了對10KV線路架設損失。因此,萬盛公司再單獨請求補償不應得到支持。

新開投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新開投公司只向萬盛公司支付430萬元拆遷補償余款。

萬盛公司答辯稱,一、新開投公司提出370萬元包含在2016年4月23日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范圍內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二、新開投公司稱萬盛公司至今未全部搬離的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證明,萬盛公司已經搬離完畢,新開投公司應該按照雙方的協(xié)議約定支付剩余補償款;三、新開投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交材料,一審法院未提及符合法律規(guī)定。

萬盛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新開投公司立即向萬盛公司支付《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搬遷補償費用余款2100萬元,并支付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的違約金433000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每日1000元支付,至搬遷補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新開投公司立即向萬盛公司支付110265311元土地補償款項;3、判令新開投公司賠償萬盛公司各種經濟損失共計67368183.18元(截止于2016年4月23日);4、判令新開投公司賠償萬盛公司支付10KV線路架設預付款共計128萬元;5、訴訟費由新開投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萬盛公司系泰好國際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有限公司。2007年,萬盛公司通過政府出讓土地,以252元每平方米的土地單價,共計70788平方米,總價17838576元獲得50年的土地出讓年限。除政府出讓的土地外,萬盛公司還向當?shù)卮迕褓徺I土地對廠區(qū)進行擴建。后萬盛公司進行公司有關經營。

2014年6月16日,案外人遵義市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作出遵市渝黔鐵辦紀要(2014)10號《關于渝黔鐵路建設對遵義市紅花崗區(qū)萬盛公司征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紀要中明確:1、同意萬盛公司提出的請求,對該企業(yè)實行整體征收;2、在2014年6月23日前由新蒲新區(qū)禮儀新城指揮部牽頭、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以及禮儀管理區(qū)相關村派員參加成立聯(lián)合工作組。聯(lián)合工作組要按照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兌現(xiàn)的征收原則立即對萬盛公司開展征收工作。3、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為感謝萬盛公司對鐵路建設的支持,保證控制性工程的開工,于2013年8月15日已預付被征收企業(yè)萬盛公司300萬元......萬盛公司林志新、林桂永參加會議并簽到。

2015年8月19日,遵義市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作出《關于萬盛鋼廠征收明確的有關事項》中明確:1、萬盛鋼廠作為整體征收,其中渝黔鐵路用地占15%左右。2、萬盛鋼廠原屬紅花崗區(qū)域,現(xiàn)已委托新蒲新區(qū)管理,搬遷工作由新蒲新區(qū)負責,紅花崗區(qū)全力支持配合,指定專人負責資料移交手續(xù)。

2016年4月23日,以新開投公司為甲方,萬盛公司為乙方,簽訂《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甲方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5100萬元;搬遷結束最終時間為協(xié)議簽訂后三個月內;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搬遷經費人民幣800萬元,第一個月結束后按搬遷進度支付1000萬元,第二個月結束后按搬遷進度再行支付1000萬元,搬遷結束經驗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金額剩余部分即2300萬元;乙方如逾期未自行完成搬遷,應按延期天數(sh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天1000元,且強制性拆除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并在補償款中扣除,甲方如未按協(xié)議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搬遷補償費,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天1000元等。合同簽訂后,萬盛公司收到由遵義市新區(qū)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火車站城市組項目部轉款共計3000萬元人民幣。本案案涉土地已移交被告新開投公司并已投入使用,經一審查明可知新開投自認萬盛公司于2016年9月底搬遷完畢并移交。后萬盛公司認為新開投公司未向萬盛公司繼續(xù)支付搬遷補償費,訴至一審法院,訴請如前。

另查明,2016年9月5日,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就林桂水訴萬盛公司、林金森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作出(2016)黔0321民初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書,對萬盛公司的620萬元款項進行了查封,2017年6月該院以(2016)黔0321民初4664號之三民事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另,2017年3月17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民初43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對萬盛公司價值150萬元的財產進行保全,2018年5月28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民初430號之三民事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雙方2016年4月23日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遵義市房產管理局批準取得了遵市拆許字(2010)第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為該項目的拆遷人。乙方所有坐落在新民村上的企業(yè)資產位于該項目拆遷范圍之內,為該項目的被搬遷人?!?,另外,結合雙方約定的甲方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共5100萬元,因此,據(jù)此認定2016年4月23日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拆遷范圍應為萬盛公司通過政府出讓取得的70788平方米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2號)第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之規(guī)定,萬盛公司提出針對該部分拆遷款項的訴訟請求,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對萬盛公司主張其通過向其他村民購買土地的方式獲得的土地應獲補償?shù)闹鲝垼粚彿ㄔ赫J為,不應在本案中進行處理。理由為:萬盛公司通過向其他村民購買土地的方式獲得的土地應否補償及補償標準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5]9號)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之規(guī)定,因此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新開投公司已向萬盛公司支付的補償款為3000萬的事實各方無異議,予以確認;

本案中主要爭議是以下兩筆款項:

1、對新開投公司提供的新開投公司新火車站城市組團項目部支付的370萬元搬遷補償費應否納入新開投公司支付的本案拆遷款,

一審法院認為,2013年5月27日由遵義市新區(qū)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林志新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針對萬盛公司部分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人民幣953萬元,因此對該部分補償款新開投公司未證明2013年5月27日《補償協(xié)議書》與2016年4月23日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之間系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且二者存在預支付的關系,一審據(jù)此認定為兩份獨立的合同,因此對于開投公司新火車站城市組團項目部支付的370萬元搬遷補償費,一審認為系因2013年5月27日《補償協(xié)議書》而產生的,與本案無關。

2、對紅花崗渝黔指揮部向萬盛公司預支付的補償款1300萬元,一審認為,本案中從征收的沿革情況來看,首先需對萬盛公司進行征收是由于渝黔鐵路建設需要,萬盛公司后提出了整體征收的要求,并經過會議紀要確定后,由于行政區(qū)劃的變化,萬盛公司最終整體拆遷由本案的新開投公司來進行,本案中,渝黔鐵路指揮部也向新開投公司要求扣減,另向一審法院出具了情況說明,載明了相關情況,故應當認定新開投公司的拆遷行為系對原渝黔鐵路指揮部的征拆行為的延續(xù),該1300萬元也是對萬盛公司本次征拆行為的賠償范圍。故對該筆款項,作為已付款項進行扣減。

結合以上論述,新開投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項為5100萬元-30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

依照2016年4月23日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第五條約定的違約責任:“1、乙方如逾本協(xié)議約定期限未自行完成搬遷,應按延期天數(shù)(延期天數(shù)計算從雙方約定搬遷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強行拆除剩余未搬遷部分完畢之日止)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天1000元,且強制性拆除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并在補償款中扣除。2、甲方如未按本協(xié)議期限向乙方支付搬遷補償費,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天1000元?!苯Y合已查明的事實可知,新開投公司按約已支付的補償款為3000萬元,加上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剩余800萬元未按約支付給萬盛公司,新開投公司亦認可萬盛公司于2016年9月底搬遷完畢并移交,因此從該時間段新開投公司應當支付剩余款項。但從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萬盛公司因被播州區(qū)人民法院、遵義市中院先后查封770萬元的應付款項,最后解除查封的時間為2018年5月28日,故在查封期間,新開投公司對于剩余款項享有暫不支付的法定事由,在此期間不承擔違約責任,從2018年5月29日起,新開投公司應當支付剩余款項,但迄今未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及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新開投公司應當支付剩余款項,并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本案中的逾期責任應作如下認定,對于新開投公司尚欠的800萬元應于2018年5月29日起按照違約金每天1000元的標準進行支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依照雙方2016年4月23日簽訂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中“甲方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遵義市房產管理局批準取得了遵市拆許字(2010)第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為該項目的拆遷人。乙方所有坐落在新民村上的企業(yè)資產位于該項目拆遷范圍之內,為該項目的被搬遷人”的約定,其中提到乙方所有坐落在新民村上的企業(yè)資產位于該項目拆遷范圍之內的,總價5100萬元的補償款,因此根據(jù)雙方的約定,據(jù)此認定在拆遷范圍之內的所有企業(yè)資產均包含在5100萬元的搬遷補償款中,因此,對萬盛公司單獨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對萬盛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一、遵義市新區(qū)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遵義萬盛鋼鐵有限公司拆遷補償款8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每天1000元的標準從2018年5月29日起進行支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遵義萬盛鋼鐵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萬盛公司為證明其上訴請求,二審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1.《關于遵義市萬盛軋鋼廠協(xié)調高位水池放水排除安全隱患的通知》;2.《行政執(zhí)法通知書》;3.《關于萬盛軋鋼廠變壓器停電銷戶的函》;4.《關于追繳萬盛公司所欠土地出讓金的通知》;5.照片打印件5頁;6.林珍暖出具的《情況說明》;7.王繼坤出具的《情況說明》;8.陳應照出具的《情況說明》。該組證據(jù)擬證明遵義市新區(qū)指揮部違反“先安置后拆遷”的規(guī)定,對萬盛公司進行強拆。

第二組證據(jù):9.《關于萬盛鋼鐵有限公司》搬遷補償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10.《關于渝黔鐵路建設對征收紅花崗區(qū)萬盛鋼鐵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紀要》及會議簽到冊。該組證據(jù)擬證明指揮部嚴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征收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行政不作為,不按拆遷期限拆遷。

第三組證據(jù):11.《企業(yè)搬遷協(xié)議》(2012.2.17);12.《補償協(xié)議》(2012.2.11);13.《補償協(xié)議書》(2013.5.27);14.電力改遷工程施工合同;15.土地測繪約定書及地形圖;16.道路征地及路面投資情況報告(2010.5.26);17.道路圖;18.萬盛公司當壩廠區(qū)平面圖;19.新火車站系廣場工程大企業(yè)搬遷補償款領款單(2016.7.1)。該組證據(jù)擬證明新開投公司支付的370萬元與本案無關。

第四組證據(jù):20.湘潭湘電電機銷售傳單;21.重慶望變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22.萬盛公司購買的電力電器發(fā)票。該組證據(jù)擬證明10KV線路架設損失的具體構成。

第五組證據(jù):23.《案件受理通知書》及繳費單;24.行政訴狀。該組證據(jù)擬證明萬盛公司起訴紅花崗政府的案件已于2016年4月5日立案,起訴金額87378558.6元。

第六組證據(jù):25.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市高鐵新城項目經理部出具的《證明》及《委托施工協(xié)議》;26.《上訴狀》及《答辯狀》。該組證據(jù)擬證明萬盛公司的一臺變壓器于2016年9月24日被搬遷至紅線范圍外,說明萬盛公司已經全部搬遷完畢;另外,市政府認可2016年7月23日搬遷完畢。

第七組證據(jù):27.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黔民轄終57號民事裁定。擬證明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應當解除。

第八組證據(jù):28.《關于萬盛鋼鐵有限公司預撥款的請示》。擬證明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與本案無關。

新開投公司質證認為:一、對證據(jù)3和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對第一組證據(jù)中的其他證據(jù)三性均有異議。二、證據(jù)9真實性無法核實,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jù)10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三、證據(jù)11、證據(jù)12、證據(jù)13、證據(jù)19的真實性無異議,達不到證明目的;第三組證據(jù)中的其他證據(jù)三性均有異議。四、第四組證據(jù)均有異議。五、第五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該案尚未裁決,不能證明渝黔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六、第六組證據(jù)真實性無法核實不能證明萬盛公司已經履行了搬離義務。七、證據(jù)27真實性無法核實,新開投公司未收到裁定。八、證據(jù)28在一審中已提交過,預付時已對整體進行初步價值評估。

新開投公司為證明其上訴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1.遵義市人民政府關于成立遵義市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的通知。擬證明新開投公司對萬盛公司的拆遷行為系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的延續(xù)。

第二組證據(jù):2.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483號民事裁定及(2018)黔01執(zhí)保327號之一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3.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483號民事裁定及(2019)黔01執(zhí)保218號之一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該組證據(jù)擬證明支付剩余拆遷補償款的條件尚不具備。

第三組證據(jù):4.付款記錄及相關記賬憑證;5.《補償協(xié)議書》(2012.2.14)、遵開資評字(2012)25號資產評估報告書、付款憑據(jù)、收據(jù)、《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2012.2.16)、《補償協(xié)議》(2012.2.15)、黔天正所評報字(2011)第004號資產評估報告書。擬證明新開投公司主張的370萬元應當作為本案已付款。

萬盛公司質證認為:一、第一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也達不到證明目的。二、第二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即使查封了450萬元,也不能成為新開投公司不支付款項的法定理由。三、第三組證據(jù)未提交原件核對,真實性不予認可,達不到證明目的。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對2016年4月23日簽訂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合法性并無異議,僅是對合同履行情況及違約責任產生爭議。拆遷行為是否合法合規(guī)并不屬于民事案件審查范圍,且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萬盛公司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證據(jù)擬證明拆遷違法的問題,不作為本案新證據(jù)采用。二、萬盛公司提交的第四組證據(jù)銷售傳單、報價單及發(fā)票達不到證明新開投公司應當單獨賠償萬盛公司10KV線路架設損失的目的,不予采信。三、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具體證明事實及能否達到證明目的,在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中一并闡述。

二審查明,2016年4月23日,新開投公司(甲方)與萬盛公司(乙方)簽訂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還約定了以下內容:1.乙方所有坐落在新民村上的企業(yè)資產位于該項目拆遷范圍之內。2.未列入作價補償范圍的資產由乙方在規(guī)定搬遷時限內自行拆除搬遷,甲方對協(xié)議拆遷范圍內作價補償?shù)馁Y產享有所有權。經查閱遵中審所征評字(2015)033號資產評估報告,該次評估系遵義市新火車站片區(qū)建設指揮部委托,記載以下內容:1.評估范圍為萬盛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及輔助設施、機器設備、變電安裝工程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待征收資產。2.評估對象變電安裝工程,具體為鎮(zhèn)隆變002間隔至萬盛公司10KV線路架設及電纜制作安裝(線路長度約7KM),200KVA變壓器1臺安裝工程。3.評估對象土地,具體為使用權面積70788㎡扣除地上鋼結構生產用房建筑物的占地面積8897.66㎡的空地。4.資產評估價值共計47446386元,其中變電工程660000元、土地使用權20547593元。

新開投公司主張扣除的370萬元由以下幾筆款項組成:1.2013年2月1日支付萬盛公司60萬元,支票存根備注拆遷款,收據(jù)備注預交拆遷補償款。遵義市新火車站片區(qū)開發(fā)建設指揮部于2013年1月31日出具《說明》,記載:“指揮部對場內的部分圍墻、高位水池、部分房屋等附屬設施及場外土地進行了占有及拆除,后該公司因資金短缺,遂多次要求指揮部對其已占有部分進行補償??紤]到萬盛公司前期積極配合指揮部的工作,支持了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經請示指揮部領導同意,現(xiàn)預付其企業(yè)搬遷費六十萬元整?!?.2013年4月7日支付萬盛公司10萬元,支票存根上備注改遷費;3.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9日各支付萬盛公司150萬元,收據(jù)及支票存根上均備注拆遷款。

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給遵義市新火車站片區(qū)建設指揮部發(fā)函,遵紅渝黔鐵指(2016)24號文記載:“2013年12月24日遵義紅花崗區(qū)和新蒲區(qū)區(qū)域調整將長征鎮(zhèn)禮儀村等五村一居交代管,萬盛鋼鐵廠所在的新蒲禮儀社區(qū)民主村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企業(yè)搬遷等均由新蒲新區(qū)負責?,F(xiàn)我部請遵義市新火車站片區(qū)開發(fā)建設指揮部在應付遵義萬盛鋼鐵廠有限公司拆遷補償款中扣除我部預付的拆遷款1300萬元,由我部與貴部進行結算?!?/p>

2016年9月2日遵義市新蒲新區(qū)新城指揮部向供電部分發(fā)出《遵義市新蒲新區(qū)新城指揮部關于萬盛軋鋼廠變壓器停電銷戶的函》表明,遵義萬盛軋鋼廠于2016年8月上旬搬遷完畢,廠房已經拆除。

在萬盛公司訴遵義市政府要求撤銷《遵義市新蒲新區(qū)新城指揮部關于萬盛軋鋼廠變壓器停電銷戶的函》行政訴訟一案中,遵義市政府答辯認可2016年7月23日萬盛公司已搬遷完畢,并將場地交付使用。

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市高鐵新城項目經理部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證明》:“茲證明中鐵十一局遵義市高鐵新城項目經理部委托城黔農電發(fā)展有限公司就我方E7地塊原萬盛鋼鐵廠一臺315K**電力變壓器,于2016年9月24日改遷至紅線范圍外(遵義高鐵新城E7地塊公路對面20米處)。

2019年4月8日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指揮部作出《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關于向萬盛鋼鐵廠支付款項的情況說明》明確載明,因鐵路先行施工,渝黔鐵路指揮部與萬盛鋼鐵廠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萬盛鋼鐵廠所擁有的全部建構筑物、機器設備(搬遷費)、土地使用權等搬遷損失進行評估,2014年10月28日出具(2014)096號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5500萬余元。評估期間遵義市成立新蒲新區(qū)管理委員會,指揮部停止了對萬盛鋼鐵廠的征拆補償工作,將征拆事務及資料全部移交新蒲新區(qū)拆遷單位及遵義市新開投公司,并要求新開投公司在對萬盛鋼鐵廠搬遷補償款中扣除指揮部已經支付萬盛鋼鐵廠的征拆補償款壹仟叁佰萬元整。

遵義市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紅花崗區(qū)段)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萬盛公司共同委托貴州天正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萬盛公司因拆遷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范圍包括萬盛公司的建、構筑物、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等,評估報告所附的評估明細明確列明了10KV線路架設以及7078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值,經評估萬盛公司的資產損失總價為55196232元。評估報告載明評估結果有效期為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2018)黔01民初483號民事案件中,因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向新開投公司送達(2018)黔01執(zhí)保327號之一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2019)黔01執(zhí)保218號之一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新開投公司從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3日,暫停向萬盛公司及林金森支付450萬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補償范圍是否包括了土地使用權及10KV線路架設損失;2.新開投公司已經支付的拆遷補償款數(shù)額如何認定,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以及新開投公司主張的370萬元應否納入已付款數(shù)額;3.新開投公司應否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違約金應如何計算。

關于《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補償范圍是否包括了土地使用權及10KV線路架設損失。首先,萬盛公司對于《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效力并未提出異議,協(xié)議明確約定是對萬盛公司位于拆遷范圍內的所有資產一次性補償5100萬元;其次,根據(jù)遵義市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作出的《關于渝黔鐵路建設對遵義市紅花崗區(qū)萬盛公司征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關于萬盛鋼鐵廠征收明確的有關事項》,結合《關于請求扣除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指揮部預付給遵義市萬盛鋼鐵有限公司搬遷款的函》、《紅花崗區(qū)渝黔鐵路建設協(xié)調指揮部關于向萬盛鋼鐵廠支付款項的情況說明》,可以證實對萬盛公司實施拆遷的主體由渝黔鐵路指揮部變更為新開投公司。萬盛公司與變更后的拆遷主體新投公司達成補償協(xié)議,萬盛公司收取了部分拆遷補償款,應視為對拆遷主體變更的默許。拆遷主體變更后此前已經確定的補償范圍以及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應認定繼續(xù)有效。渝黔鐵路指揮部與萬盛公司共同委托評估機構確認的補償范圍包括了707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10KV線路架設損失,萬盛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未證實對拆遷范圍內的所有資產的一次性補償款不包括7078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及10KV線路架設損失,萬盛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關于新開投公司已經支付的拆遷補償款數(shù)額如何認定,渝黔鐵路指揮部支付的1300萬元以及新開投公司主張的370萬元應否納入已付款數(shù)額。根據(jù)渝黔鐵路指揮部出具的函件以及情況說明表明,新開投公司作為變更后的拆遷主體繼受了渝黔指揮部相應的權利義務,因此,對于渝黔鐵路指揮部已經支付的1300萬應當在補償總價款中予以扣除。萬盛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以及遵義市新火車站片區(qū)開發(fā)建設指揮部出具的預付拆遷款情況說明證實,370萬元的支付主體系遵義市新火車站片區(qū)開發(fā)建設指揮部,新開投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實遵義市新火車站建設指揮部支付370萬元與渝黔鐵路指揮部所實施的項目針對萬盛公司的征拆范圍一致或具有關聯(lián),因此,370萬元補償款不能作為新開投公司在本案拆遷范圍內的補償款予以扣除。

關于新開投公司應否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違約金起算時間如何確定。按照萬盛公司與新開投公司簽訂的《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約定,新開投公司應在萬盛公司完成搬遷結束,并經驗收合格后,由新開投公司支付全部補償款。遵義市政府認可萬盛公司在2016年7月23日已搬遷完畢并移交場地,萬盛公司已經履行了《企業(yè)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主要合同義務。盡管萬盛公司因其他案件涉訴補償款被法院查封,但從具體查封的情況來看,萬盛公司的剩余補償款在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間并未被查封且查封金額一直未超出剩余補償款金額,新開投公司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將剩余補償款支付給萬盛公司。新開投公司未按時支付補償款,已經構成違約。綜上,萬盛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新開投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25號民事判決;

二、遵義市新區(qū)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遵義萬盛鋼鐵有限公司拆遷補償款800萬元(違約金從2016年7月24日起按照每天1000元支付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遵義萬盛鋼鐵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遵義市新區(qū)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203765元,由遵義萬盛鋼鐵有限公司負擔167365元,遵義市新區(qū)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64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成波

審判員  司 偉

審判員  葉 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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