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漢川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7)鄂0984民初91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12-18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魏年生與被告漢川市住宅開發(fā)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魏年生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魏年生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許原告魏年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漢川市住宅開發(fā)公司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河清
審判員胡敬中
審判員蔣正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