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6)粵0307民初17559-1757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12-29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上列當事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十四案中,原告深圳市大鵬新區(qū)葵涌辦事處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許原告深圳市大鵬新區(qū)葵涌辦事處撤回起訴。
(2016)粵0307民初17559號案件受理費1197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0號案件受理費1162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1號案件受理費1156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2號案件受理費1168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3號案件受理費1197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4號案件受理費1190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5號案件受理費1076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6號案件受理費1009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7號案件受理費1148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8號案件受理費11760元、(2016)粵0307民初17569號案件受理費28944元、(2016)粵0307民初17570號案件受理費30000元、(2016)粵0307民初17571號案件受理費29064元、(2016)粵0307民初17572號案件受理費30360元,共計233158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116579元,由原告深圳市大鵬新區(qū)葵涌辦事處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丹子
代理審判員陳美華
人民陪審員肖翔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