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京民申182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8-09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李鳳英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市新興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新興房地產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終59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李鳳英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一、二判決。1.提交《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信訪事項復查答復意見書》作為新證據,證明新興房地產公司未對我進行全部的安置,同時證明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該證據一、二審訴訟時已提交,因法官對該證據沒有質證,故我認為是新證據;2.提交法院退回我起訴材料的信封作為新證據,證明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二審訴訟時,因沒想到法院會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我的訴訟請求,故未向法院提交;3.提交《房屋租賃許可證》作為新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的南房是真實存在的,二審訴訟中我已提交該證據,因判決書中未列明該證據,故我認為是新證據;4.提交發(fā)票兩張、準住證兩張作為新證據,證明我與新興房地產公司在拆遷后一直存在承租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钡囊?guī)定,本案的訴訟時效一直未開始起算。(二)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一、二審法院對于房屋面積以及四至認定錯誤,違背常識;2.對于新興房地產公司提交的房屋拆遷分戶表,一、二審法院僅認定了該表第一頁內容,沒有認定第二頁內容,是錯誤的;3.一、二審法院將房屋重置費認定為安置補償費用是錯誤。(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信訪事項復查答復意見書》沒有當庭質證。(四)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一、二審法院未依據拆遷時《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第二十七條審理本案,是適用法律錯誤;2.一、二審法院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我的訴訟請求,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李鳳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相關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中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且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本案中,李鳳英提交的信訪答復意見書、信封、房屋租賃許可證、發(fā)票及準住證等證據,均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中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亦不能推翻一、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故本院均不予采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李鳳英主張新興房地產公司對其的安置義務未全部履行完畢,同時主張其提起的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但未就其上述主張?zhí)峁┏浞钟行У淖C據予以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其上述主張本院均不予采信。根據查明的事實,李鳳英之夫李鐵軍于1998年與新興房地產公司簽訂《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xié)議書》,后李鐵軍、李鳳英依上述協(xié)議書約定將全部房屋交付新興房地產公司,李鳳英一并領取了相關拆遷補償費。一、二審法院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結合新興房地產公司已為李鳳英安置兩套房屋的事實,依據現(xiàn)有的證據材料,認定新興房地產公司的安置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進而駁回李鳳英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侗本┦凶》亢统青l(xiāng)建設委員會信訪事項復查答復意見書》非審理本案所需證據,故一、二審法院不予質證,并無不當。綜上,李鳳英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李鳳英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洋
審判員王芳
審判員張雅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涵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