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6)渝0108民初第762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8-18
審理經過
原告韓樹華與重慶市南岸區(qū)征地辦公室(以下簡稱征地辦)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韓樹華訴稱,2008年4月10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農轉非住房貨幣安置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選擇貨幣安置,并按農轉非人員貨幣安置面積為每人20平方米選購安置房屋,同時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購房證明》(NO:0027589)用以選購安置房屋一套。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提供《購房證明》對應的安置房屋供原告選購。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列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故起訴,要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提供《購房證明》(NO:0027589)對應的安置房屋供原告選購。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查明
經查,2003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南岸區(qū)開始實施黃桷埡鎮(zhèn)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2007年9月29日,黃桷埡鎮(zhèn)龍井村窩子溝社、泥井坎社所在范圍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公布。其中,關于住房安置,采取貨幣安置和優(yōu)惠購房安置兩種。原告韓樹華系南岸區(qū)南山街道龍井村窩子溝社拆遷安置戶。2008年4月10日,韓樹華與被告征地辦簽訂《農轉非住房貨幣安置協議書》,協議約定:因國家建設需要,按67號文批準,征用南岸區(qū)南山街道龍井村窩子溝社的土地。一、貨幣安置原則:1、農轉非人員貨幣安置面積為每人20平方米。2、需安置的城鎮(zhèn)人員安置面積為每人11平方米。3、已婚未育的一對夫妻增加11平方米。二、該戶安置人口4人,其中農轉非人員4人,城鎮(zhèn)人口0人。安置對像是韓樹華、韓樹華、駱長蘭、尹文俊。貨幣安置如下:1、農轉非人口:按2400元/平方米計算,即:192000元(4人×20平方米/人×2400元/平方米=192000元)。3、搬遷補助費:4人×500元/人=2000元。三、領取以上費用后視為農轉非住房安置完畢。協議簽訂后原告領取了上述費用。2008年4月10日,被告征地辦公室為韓樹華開具《購買證明》(NO:0027589),“茲有南山街道龍井村窩子溝社農轉非居民韓樹華自愿申請按貨幣方式安置住房,并購買商品房壹套”。現原告以被告未提供房源供其購買為由起訴來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而原告所起訴的案件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原、被告之間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第(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顯然,本案雙方為行政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韓樹華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遠西
人民陪審員董澤芬
人民陪審員鄒崇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