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津0117民初261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12-25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景春芹與被告天津浩地集團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12月25日,原告景春芹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按原告景春芹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景春芹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賈依軍
審判員李志軍
人民陪審員岳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