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渝0103民初1324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7-05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潘慧云與被告重慶市渝中區(qū)房屋建設開發(fā)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潘慧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潘慧云自愿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應當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潘慧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潘慧云負擔。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陽元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鄧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