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阿爾山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7)內2202民初17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5-26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郝秀云訴被告阿爾山市國有資產投資經(jīng)營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郝秀云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郝秀云撤訴。
案件受理費31.68元(原告已繳納),由原告郝秀云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廣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