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合作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6)甘3001民初22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11-21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永安訴被告甘肅高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辛玉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梁永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梁永安以證據(jù)不足為由,要求撤回對被告甘肅高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辛玉紅訴訟的意思真實,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梁永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336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梁永安承擔3668元。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姜燕
代理審判員高華爾貢
代理審判員趙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