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5)開民初字第907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4-28
審理經過
原告張書宇、單某訴被告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潮河辦事處單莊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某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張書宇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喜謙、委托代理人單增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4年初,因修路占用被告位于鄭州市航海路與××大街南邊的土地,按規(guī)定應對村民進行每人補償占地款7500元。二原告都是被告的村民,都有單莊村的戶籍,而被告拒絕發(fā)放二原告的占地款。雙方協商未果,二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二原告占地補償款75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本案中,原告是否能夠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資格,不屬于法院管轄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書宇、單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振紅
人民陪審員王慶波
人民陪審員苗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