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菏澤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6)魯1791民初第212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9-23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菏澤市善盛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菏澤奧森置業(yè)有限公司、董兆雪、劉紅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菏澤市善盛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菏澤奧森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證號:魯(2016)菏澤市不動產權第0000003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市分公司為菏澤市善盛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保單號:PZDM201637290000000031)。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申請人菏澤市善盛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查封被申請人菏澤奧森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證號:魯(2016)菏澤市不動產權第00****03號),查封期間不得轉讓、毀損、抵押或實施其他處分行為,查封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菏澤市善盛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預交。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瑞華
代理審判員劉標
人民陪審員翟福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魏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