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建陽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4)潭民初字17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2-08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被告劉潤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以與被告自行協(xié)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許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807元,依法減半收取2903.5元,由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擔(dān)。
審判人員
審判長鐘金鳳
人民陪審員張曉清
人民陪審員林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蔡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