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石民終字第22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4-02
審理經過
上訴人張雙來因與被上訴人平羅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平羅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82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張雙來與平羅縣人民政府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對張雙來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測量和補償,對張雙來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228.70平方米土地是否給予補償沒有明確約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申請裁決是前置程序。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依法應駁回張雙來的起訴。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張雙來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522元,退回張雙來。
上訴人訴稱
張雙來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首先,本案爭議的是對被拆遷房屋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2007年9月,平羅縣人民政府委托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在補償協(xié)議中并未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張雙來在房屋交付拆遷后,多次要求平羅縣人民政府解決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平羅縣人民政府一直推諉不予解決;其次,平羅縣人民政府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平羅縣人民政府與張雙來之間主要是以何種標準進行補償?shù)膯栴}。平羅縣人民政府曾以張貼告示的方式提出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以退還交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補償,張雙來對這一補償標準不能接受,因此,不能認為是對土地是否給予補償沒有明確約定;第三,平羅縣人民政府在沒有對土地進行補償?shù)那闆r下,就行使了占有、處分的權利,并且將土地進行了拍賣轉讓,是典型的侵權行為,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二、原審裁決適用法律不當?!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并未涉及土地補償事宜,且裁決部門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而本案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的部門進行登記管理。且該條例已于2011年被《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取代,新的法規(guī)已廢除行政裁決的前置程序。本案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立他字第54號所述的情形完全一致,因此,本案原審適用法律不當。張雙來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條件,應予受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張雙來與平羅縣人民政府對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補償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寧夏平羅工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平羅縣國土資源局聯(lián)合作出《關于原平羅縣化肥廠家屬院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事項告知書》,告知張雙來按原繳納的8元每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對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張雙來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張雙來稱,本案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立他字第54號所述的情形完全相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立他字第54號所述的情形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對土地補償問題有約定,只是約定不明,而本案中張雙來與平羅縣人民政府在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并未提及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張雙來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審裁定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俊英
審判員魏聰喚
代理審判員彭德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