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立民終字第6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2-10
審理經過
上訴人湯小艷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鼎盛志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盛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原經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慶民一初字第9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慶民監(jiān)字第7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慶民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湯小艷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慶民一民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湯小艷的委托代理人吳憲文、胡洋,被上訴人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殿和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湯小艷一審訴稱:鼎盛公司在肇州縣開發(fā)鼎盛官邸商城,鼎盛公司開發(fā)前拆遷了湯小艷所有的位于肇州鎮(zhèn)繁榮街的十戶房屋,建筑面積共計574平方米。2012年8月4日,鼎盛公司給湯小艷開具了9套商服回遷房的收據。2012年8月9日,湯小艷與鼎盛公司簽訂了房屋回遷合同書,約定鼎盛公司用原房屋位置開發(fā)后建設的房屋進行回遷。2012年10月23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鼎盛公司除給湯小艷上述9套商服外,另以現(xiàn)金方式再補償原告200萬元,并以價值300萬元的樓房補償給湯小艷。湯小艷起訴要求,一、確認湯小艷與鼎盛公司簽訂的房屋回遷合同書、補充協(xié)議書、回遷承諾協(xié)議書有效,判決位于鼎盛官邸W-111、W-110、W-114、W-115、W-116、W-117、W-118、W-107、W-106套房屋歸湯小艷所有;二、判決鼎盛公司立即協(xié)助湯小艷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三、判決鼎盛公司支付補償金200萬元及樓房補償差價款1106425元,共計3106425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鼎盛公司開始將涉案房屋承諾給湯小艷,后又將房屋交付給其他被拆遷人,在明知房屋已經交付給其他被拆遷人的情況下,再次與湯小艷簽訂補充合同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這種一房兩抵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另外,從鼎盛公司再審申請及移送申請來看,湯小艷與鼎盛公司之間達成的(2013)慶民一初字第9號民事調解,有可能不是鼎盛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如鼎盛公司所述屬實,該調解可能涉嫌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钡囊?guī)定,本院認為,本案的當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駁回湯小艷的起訴,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1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本院(2013)慶民一初字第9號民事調解書;二、駁回原審原告湯小艷的起訴。
上訴人訴稱
湯小艷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裁定程序違法。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后,沒有通知其開庭或參加庭審調查,沒有聽取其意見就直接做出撤銷本院(2013)慶民一初字第9號民事調解書和駁回起訴裁定,此行為屬于程序違法,剝奪其實體訴權。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慶民一初字第9號民事調解書不存在實體和程序錯誤。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關于湯小艷主張原裁定程序違法問題。經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已經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湯小艷主張原裁定程序違法,但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該主張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裁定是否錯誤問題。經查,鼎盛公司開始將涉案房屋承諾給湯小艷,后又將房屋交付給其他被拆遷人占有使用,在明知房屋已經交付給其他被拆遷人的情況下,再次與湯小艷簽訂補充合同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這種一房兩抵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另外,根據鼎盛公司的再審申請、移送申請以及原審法院到大慶市公安局進行相關調查,湯小艷與鼎盛公司之間達成(2013)慶民一初字第9號民事調解書所依據的的調解協(xié)議,可能不是鼎盛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如鼎盛公司所述屬實,該調解可能涉嫌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痹枚〒苏J為本案的當事人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駁回湯小艷的起訴,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費31651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東興
代理審判員白捷
代理審判員劉麗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董國策